2013年10月23日 星期三

個人資料保護法有定義私人生活 (《市民日報 》,23/10/2013)

【本報訊】《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訂定新聞工作者有接近資訊來源的權利,但若涉及保護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私隱的事實和文件,則上述權利會被中止。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陳海帆昨表示,雖然《個人資料保護法》對何謂「私隱」沒有明確定義,但對「敏感資料」卻有定義,當中包括何謂私人生活。只要在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基本原則下,《出版法》作為特殊法可對有關個人資料保護內容作特殊的規範。

有傳媒關注新聞局目前正進行《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諮詢,其中第五條規定新聞工作者有權接近資訊來源,但相關權利在4種情況下將被中止,當中包括涉及保護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私隱的事實和文件。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律只是規範不恰當發布個人資料,現《出版法》修訂文本則是中止新聞工作者接觸私隱的權利,是否恰當?陳海帆稱,暫時未有收到新聞局要求個資辦提供相關意見的要求,對於法律的詮釋,個資辦需要作全面研究後才可回應,不能單憑一句說話而決定。她說,何謂「私隱」在法律上沒有明確定義,反而對於「敏感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有定義,當中包括何謂私人生活。

出版法可對個人資料保護作規範是否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律不足夠,需要其他法律作出補充?陳海帆表示,世界許多國家有關私隱或個人資料保護的體系,《個人資料保護法》只是最基本的一個法規,其他範疇亦會有涉及個人資料保護的內容,例如電訊、醫療、勞工範疇等,都有專門法例用心規定,她相信特區政府會逐步完善各方面的法例。

國際上是否也有禁止接觸個人資料的規定?陳海帆稱,《個人資料保護法》從來沒有禁止處理個人資料的規定,但個人資料的處理必須符合合法、正當性,要有合法的目的,在處理過程也要正確,這是現行法律的要求。

她重申,現行法律不禁止處理個人資料,只是要求無論是個人或機構在合法情況下處理個人資料;至於外地法律有否中止接觸個人資料的規定,她個人則不太清楚。新聞工作者有接觸資料來源的權利,《個人資料保護法》是一般法,只要在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基本原則下,《出版法》作為特殊法可對有關個人資料保護內容作特殊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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