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5日 星期六

指澳廣視為達妨礙新聞自由目的 曹永賢稱被打壓解僱 (《華僑報》,15/09/2012)


 【專訪】日前遭公司解僱的澳廣視電視台記者曹永賢昨日召開記者會,聲稱遭到不合理解僱,並相信是有人借紀律程序之名來打壓異己,達到妨礙新聞自由的目的。曹永賢稱,今年五月收到澳廣視發出的律師信,對其展開紀律程序。各項指控主要包括指平時不接公司電話、不與攝影師一同出隊工作。但事實是這一年來,其更表的個人電話號碼遭人故意更改,致使找不到人。又所謂不同攝影師一同出隊,這不存在硬性規定,又作為編輯和記者,本身有判斷權和實在須在公司處理事務的時刻,因事判斷而遭人藉機打壓。

 他又在現場展示各份文件以示清白,反擊不到現場作採訪的指控,待他出示證據後,有攝影師改口供稱人有到場,但沒有進行採訪,然而,他是按其專業判斷新聞價值,何懼之有?

 他指,因不滿新聞部存在嚴重自我審查,早已被部門高層視作「唔聽話」之類,而所謂紀律程序,他已經將相關文件及證據交給律師,並根據公司程序進行答辯。但是上星期五(九月七日),澳廣視在沒有完成其提供的證人筆錄,以及未有根據法律讓其律師在場聽取證人筆錄的情況下,就突然向他發出書面通知,聲稱將根據紀律程序的有關報告將之合理解雇,,並即時生效。但是所謂的有關報告並未附同於書面解雇信中,即使再三查問,亦未見有關報告。他會勞工局投訴,並已委託律師處理,希望討回公道。

 澳門大學政府與行政學系副教授仇國平認為事件反映體制須作改善,指據聯合同對公營廣播機構的定義,應獨立於政府,人事任命不為政府左右,但澳門呢?他建議有須要參考國際慣例,建立一個真正獨立的機構。◇



澳廣視就解僱事發表聲明

 【特訊】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發表聲明,全文如下: 「根據出勤資料,曹永賢先生出現通宵更上班期間多次缺席採訪的情況,其後更有雖然人在公司,但仍不與攝影人員合作採訪、屢勸不聽,多名攝影人員透過向上司投訴揭發有人擅離離守,不按規定與攝影人員一齊出外採訪,在有人作出投訴後,曹永賢先生才以生病為由,解釋其缺席採訪的行為。公司領導層根據人事章程的紀律制度向曹永賢展開紀律程序,有關的聲明及陳述按照預審員認為最適合之方式作成筆錄。依人事章程作出紀律處分的判斷。曹永賢先生被合理解僱是紀律處分,與新聞自由無關。

 就曹永賢先生對本公司所執行之行程序的指摘,澳廣視作出如下聲明: 一、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澳廣視」)一切行政程序均在不抵觸現行法律的前提下,按照既有的規章制度實施。

 二、關於勞資問題,澳廣視在遵守「勞動關係法」的前提下,按照澳廣視的人事章程執行。

 三、任何公共行政實體、私人企業乃至個人商號,都有依法享有對「不遵守僱主合理規範的員工」進行處分權利。

 四、對曹永賢先生的處分,是澳廣視根據人事章程中的紀律制度進行的,由澳廣視委任律師為預審員,再由預審員按規定程序進行,整個程序都有完整的資料記錄,並不存在曹永賢先生所指的「未完成的程序」。

 五、在二0一二年九月十一日一封由曹永賢先生的代表律師發來的傳真中,並無向澳廣視提出任何關於紀律程序合法的質疑。倘若存在賢永賢先生所指的重大違規,作為其代表律師不可能絕口不提。

 六、關於曹永賢先生被合理解僱的報告,在二0一二年九月十一日一封由曹永賢先生的代表律師發來的傳真中,其代表律師向本公司詢問,可否讓其查閱其當事人的紀律程序的資料。本公司已於二0一二年九月十二日回覆其代表律師並表示同意,以及向其代表律師預約時間。獲得其代表律師回覆:大約於下星期一。因此值得強調,現實情況並非如曹永賢先生所指的。

 七、關於曹永賢先生所引的一例,有到要採訪的現場但沒有採訪。這不是很好的說明了一個新聞採訪人員的失職嗎?

 八、關於通宵更的情況,根據現行「勞動關係法」及本公司的人事章程,在給予相應報酬的前提下,本公司可適當安排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當然,有特殊情況需考量的情形下本公司亦會酌情安排,以利工作人員的工作。但據了解,曹永賢先生從來無透過正規途徑向澳廣視提供合理事實根據及提出書面申請豁免其通宵更的安排。

 澳廣視認為,作為一宗勞資糾紛,曹永賢先生可向相關的行政當局投訴。澳廣視亦相信,澳門作為一個法治的社會,任何人都會得到公平的對待。但有關當事人亦應該了解,澳廣視作為澳門地區內唯一的提供公共廣播服務的媒體,有責任向居民提供廣泛、及時和真確的資訊,保障市民的知情權。◇ 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委員會主席 梁金泉 二0一二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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