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31日 星期日

法院釋放「愛瞞」兩嫌犯 (《市民日報》,31/08/2014)

  【本報訊】昨日上午,檢察院收到由司法警察局檢舉并移送的一宗有關兩名市民涉嫌觸犯「濫用名稱、標誌或制服罪」的刑事案件。值日檢察官已批示開立刑事偵查卷宗,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案件移送刑事起訴法庭,以決定相關強制措施。

  經刑事起訴法庭法官進行首次司法訊問,決定對兩名嫌犯採取身份及居所書錄,并對嫌犯就《刑事訴訟法典》第181條第2款及第4款作出告誡。至於案件的有關情節仍需作進一步調查。對於被扣押的手提電話及平版電腦中屬函件的資訊的扣押申請,基於犯罪可處刑幅不超過三年,法官不批准有關扣押措施,而其他的偵查措施,則卷宗將發還給檢察院作出。最後,法庭決定立即釋放兩名嫌犯,檢察院待收到法庭退回的卷宗後,將交司警作進一步調查。


警稱拘愛瞞兩人非選擇性執法

  【本報訊】司警局昨日發出新聞稿,指就一宗「濫用名稱、標誌或制服」案作補充,全文如下:

  2014年8月29日上午,本局人員發現有人非法將本局標誌上載於某社團網頁上,遂進行調查,發現該社團的有關行為明顯是誤導網民本局為該社團進行某項活動提供查詢及技術支援,有關行為因而構成《刑法典》第296條規定和處罰的犯罪。因此,本局於8月29日下午約5時35分在南灣湖附近,依據《刑事訴訟法典》第238條的規定,進行現行犯拘留,本局並隨即向檢察院進行通報。事後,個別媒體及市民對本局的執法工作存在疑問,因此,本局現作以下補充:

  1、本局本次執法工作不管在對事實的認定上、對法律的理解上和在執法的程序方面,都嚴格依據法律的規定進行;

  2、本次執法完全不存在選擇性執法的情況,今年5月份在同一網頁出現的類似情況,性質上與今次完全不同,本次的行為明顯誤導網民,嚴重損害公共當局標誌的嚴肅性、權威性及法定的意義,完全符合《刑法典》第296條的犯罪構成要件;

  3、在程序上,任何刑事拘留都不會進行事先通知,而且任何拘留工作都必須對可疑人士進行事先的身份確認及犯罪角色的認定,因此本局的執法工作符合法律規定及國際執法慣例;

  4、本局的執法工作與打擊言論自由完全沒有任何關聯,本局的執法工作是受社會的監督及批評。事實上,網絡上間中亦有言論批評本局的執法工作,對於有關言論,只要不構成犯罪,本局從不干預,反之,本局以有則改之,無之加勉的態度對待;

  5、事實上,本局一直有進行網巡工作,對於網絡上的言論或行為,如構成公罪,或在準公罪及私罪而有受害人檢舉的情況下,本局必定依法調查及處理,這是本局的法定職責,亦是任何法治社會的必要前提及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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