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9日 星期五

廉署搜黎智英李卓人家 查捐款與立會提「言論自由」辯論關係 (《明報》,29/08/2014)


壹傳媒集團主席黎智英昨於廉署人員搜屋及離開後,向在場記者證實廉署到場調查,詳情不作評論。(黃志東攝)
廉署人員昨到黎智英何文田大宅調查,大批傳媒到場採訪,圖為廉署人員搜屋後乘車離開。(黃志東攝)
廉署人員昨搜查立法會議員李卓人的住所及辦公室,李稱將捐款與立法會辯論扯上關係是「不可思議」。(劉焌陶攝)
廉署人員昨到黎智英大宅調查,黎的多名律師亦有到場,包括現為大律師的李柱銘兒子李祖貽(右二)。(黃志東攝)


【明報專訊】廉政公署人員昨晨突擊搜查壹傳媒集團主席黎智英、其助手Mark Simon住所,以及立法會議員李卓人的住所及辦公室,就早前收到稱有議員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投訴調查,其後並未拘捕人。李卓人稱,廉署人員表示要調查黎智英早前給工黨的捐款,與其於1月份立法會一項有關新聞自由動議辯論的發言是否有關。政圈人士關注廉署行動是否與政改方案公布前夕、「佔中」一觸即發之際有關,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說,相信港人會認為今次事件是「白色恐怖」。廉署則發出聲明,強調執法過程中從無任何政治考慮。

昨晨7時行動廉署:無政治考慮

廉署新聞稿稱,早前接獲投訴,指有立法會議員收受利益,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展開調查及徵詢律政司法律意見後,向原訟法庭申請搜查令,昨先後搜查本港4處地方,並向一名政黨的秘書長發出有關通知書。廉署強調,秉持不偏不倚原則,依法公平公正調查每宗案件。

據悉,廉署調查黎、李會否涉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即公職人員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執行職務的誘因或報酬,即屬違法,提供利益者亦屬違法(見表)。

曾任廉署總調查主任的大律師查錫我說,廉署須就兩點舉證,一是李卓人是否有收錢,如果只是替政黨代收,法律上可爭拗;二是李有否因收錢後替《蘋果日報》發言,查估計舉證困難,因新聞自由是核心價值,「個個人都會講,點扯上關係?」港大法律學者楊艾文稱,現階段證明有關捐款是用作執行職務報酬,證據較薄弱。中大政治學者蔡子強稱,按此邏輯,很多政黨,如工商界對最低工資、公平競爭法的有關發言,廉署都應調查。

黎:有立場便有代價Mark Simon:無帶走文件

數名廉署人員昨晨7時許到黎智英於何文田嘉道理道寓所搜查。黎的數名代表律師,包括李柱銘之子李祖貽先後到達,調查人員逗留4小時後離開。《蘋果日報》網站昨晚報道,黎就事件回應該公司管理層,稱「吃得鹹魚抵得渴」,認為有立場便有代價,「做人就是要為信念撐到底」。黎的助手Mark Simon亦向本報確認,廉署人員在他的住所逗留3小時,搜查所有電腦,但未有帶走任何檔案或文件,只帶走其女兒一部未能開啟的舊電腦。

李:捐款扯上辯論「不可思議」

李卓人說,廉署帶走其一些銀行紀錄及小量文件,他認為捍衛新聞自由是工黨長期立場,將捐款和辯論扯上關係是「不可思議」,強調光明正大,公道自在人心,「這時候進行一個如此的搜查,到底有沒有政治牽涉在內,大家要判斷」。

根據紀錄,有關捍衛新聞自由動議辯論由公民黨梁家傑提出,李卓人曾發言,當中直接提及《信報》、《明報》及商台等事件,沒有直接提過《蘋果日報》4字,但有談及與《蘋果日報》有關事件,即「有傳特首梁振英曾以不出席馬拉松賽事,迫使渣打銀行抽起廣告」,質疑是打壓新聞自由。

李卓人早前承認於去年10月及今年7月初,曾收取黎智英50萬元及100萬元捐款,稱前者是用於籌備環保社企「綠色公社」,其後解釋,因向警方申請的社團註冊至今年6月始獲批,才將款項一直暫存其個人戶口,並在黎智英密檔曝光後,即7月底將總共150萬元捐款轉到工黨戶口。曾為「綠色公社」註冊的工黨秘書長郭永健稱收到廉署的法定通知,但為免影響調查,未能透露有關詳情。

明報記者


倘直接查戶口 至少等兩月

【明報專訊】廉政公署人員昨日清晨到壹傳媒集團主席黎智英家中搜查,由於黎家門外長期有傳媒派員駐守,他們即時在網上發放廉署調查的報道,吸引大批其他傳媒到場採訪。廉署行動曝光後,政圈普遍關注廉署為何在政改方案出爐、佔中一觸即發前夕到黎家搜查。有熟悉廉署調查運作人士稱,除了搜屋,其實廉署可按法例授權,向銀行申請取得黎智英、李卓人、Mark Simon的銀行交易紀錄。廉署向銀行取文件,雖然毋須勞師動眾,但可能要等最少2至3個月才取得文件。

該人士稱,於調查而言,銀行交易文件屬非急切性的紀錄,調查人員可向銀行申請取得,但往往需時最少2至3個月,因不少銀行除電腦交易紀錄外,部分詳細文件紀錄,或會存於內地倉庫,取文件需時。調查主管要決定資料重要程度,是否要以搜屋等較直接方式進行,抑或是較為不動聲色向銀行取文件。

該名熟悉廉署運作人士稱,廉署依法有權搜查懷疑存有證據的地點,因此沒有所謂「對與錯」之說,只是在這個敏感時候採取行動,難免予人行動具「中國特色」之感。

公開資料未足起訴 須取原檔

另外,早前有自稱「壹傳媒股民」的人向傳媒提供有關黎智英的電郵文件,但調查人員查案不能只靠這些「真偽難辨」的爆料資料以及有關傳媒報道,必須取證取得原始資料即銀行文件,甚至可能涉及調查壹傳媒電腦伺服器,由於後者極為敏感,必須有很充分證據才能行動。

再者,現時公開的資料未必足夠供起訴之用,調查未來的關鍵是究竟有否證據,以證實有關政治捐獻與要求收款者作出指定行為的「直接關連」。

明報記者


廉署調查人員昨晨持搜查令,到壹傳媒主席黎智英家中搜查,逗留4小時。圖為調查人員搜查後離開情况。(黃志東攝)

廉署持搜令 黎宅外等半句鐘

【明報專訊】廉署人員昨晨手持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向高院原訟庭申請的搜查令,搜查黎智英位於何文田嘉道理道住所,在門外等待半小時才可入內搜查。港大法律學者張達明表示,廉署拘捕疑犯前可搜屋,而出示法庭搜查令時,當時人一定要讓人員進入其處所。但廉署人員可根據案情,自行判斷等候時間長短。

查錫我:毁證風險低 半小時合理

有熟悉廉署運作人士認為,調查人員在門外等半小時,時間過長,一般只會等候約5至10分鐘。不過,曾任廉署總調查主任的大律師查錫我則認為,如執法人員衡量當事人毁滅證據風險不大,半小時等候時間亦算合理。

張達明表示,難以一概而論半小時等候時間是長或短,法庭搜查令有賦予執法人員權力,可破門入內搜查,但實際操作時執法人員亦有酌情權。他說如調查毒品有關案件,疑犯有可能將毒品冲進廁所毁滅證據,當然要破門;但如人員衡量過,證據未必可在短時間內銷毁,未必要破門。

涉新聞材料 須向原訟庭官申令

另外,由於2004年廉署大舉搜查7間報館引起軒然大波,倘搜查如今次般或涉新聞材料,有必要向原訟庭法官申請搜令,才能進行。

張又指出,搜查令會有條款限制執法人員取得新聞材料。根據香港法例第1章 《釋義及通則條例》,有關檢走新聞材料的步驟有嚴格規定,如有關新聞材料對就該案件的調查有重大價值,執法人員已嘗試用其他方法獲取該材料,但告失敗等,可經紀律部隊首長向法庭另外申請手令檢取新聞材料,檢走時亦要密封處理。


壹傳媒股價昨跌3.1% 今復牌

【明報專訊】壹傳媒主席黎智英昨清晨被廉署人員搜查住所,消息令集團股價在開市後插逾3%。至上午10時50分,壹傳媒股份宣布停牌,停牌前報0.95元,下跌3.1%,成交額為155.3萬元。壹傳媒股份今日會復牌。

集團昨晚發通告,表示從黎智英處獲悉,廉署只是造訪其家中,截至通告發出時,壹傳媒並未有被廉署要求提供任何協助。

同時,管理層強調今次主席被廉署到訪住所,不會影響壹傳媒正常業務及運作,若有需要時,將根據上市規則及防止賄賂條例的規限下,進一步發出通告,而股份將於今日上午9時恢復買賣。


外地設政黨法游說法規範

【明報專訊】黎智英捐款事件,再次引起社會討論有關政黨法的問題。 中大政治與行政學系高級講師蔡子強表示,不少國家透過不同方法規管政黨的財政,但規範多散見於不同法例。以完整一條政黨法作規範的國家數目不多,其中包括德國。他指出,對政黨有太多的規範會令人覺得有打壓政黨之嫌,最重要是有關條文可促進政黨健康發展。

蔡指出,德國的政黨法就黨內民主、財政和意識形態三方面作規範。有關財政的規管目的是增加政黨財政的透明度,如要求政黨公開帳目、限制選舉時接受單一捐款的最高限額、限制境外捐款等。

蔡認為,有政黨法亦與李卓人個案未必有關係,因李只是為新聞自由的核心價值發言,評論一個行業的情况,亦有列舉其他傳媒機構作例,不是只為單一機構發言。

台「陽光法案」 游說須申報

另外,資料顯示美國、加拿大及台灣有《游說法》,台灣的游說法2008年生效,規定任何人士團體,如向總統、官員、各級民意代表如議員、市長等游說,都須申報,否則可判處罰款,當地稱為「陽光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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