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指出的是,類似附有公職人員工作證的圖片,並不是第一次在網上流傳,之前執法當局均未予以提醒、警告或採取任何法律行動,亦未透過媒體向公眾廣而告之,此做法與刑法第296條「濫用名稱、標誌或制服罪」到底有何關聯,令民間以為當局默認這一行為。
這次司警突然拘捕兩名記者,以最嚴厲的方式處理,拘禁記者的人身自由,執法隨意性之大,與法治的嚴謹精神背道而馳。同時,令人質疑與該張相片涉及「民間公投」活動有關,警方選擇性執法帶有政治考慮,有殺雞警猴之嫌,嚴重打擊澳門新聞及言論自由。本會將繼續跟進事態發展,期望司法機關公正處理,釐清相關條文的執法準則,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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