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日 星期二

警方與傳媒制訂各司其職指引落實尊重新聞自由 (《市民日報》,03/05/2011)

(市民之言) 四月二十九日,在「五.一」遊行前兩天,本欄以《當局須打好「五.一公關戰慎防滑鐵盧》為題,向行政當局提出忠告──「??但如果在今年比較平淡的情況下出現政府人員與傳媒的磨擦,勢必成為焦點,有關當局隨時惹得一身蟻??」──希望警方汲取過去多次社會運動(社會群眾)事件中妨礙、阻撓前線記者採訪的經驗教訓,做好公關工作,也做好尊重新聞自由和採訪自由的角色,與傳媒建立良好的協作關係,在社會上各司其職,促進澳門特區健康、有序發展。

可是,言者諄諄,聽者藐藐。在「五.一」遊行全過程都和平進行過程中,就因為其中一個發起遊行團體的宣傳車停在政府總部前,有團體代表在車頂上叫咪遭警員帶走,車輛為警員駕離現場的一樁小插曲,竟然引發警方粗暴妨礙記者採訪,有警員甚至喝令在場記者「不准拍照」,甚至有警員採用暴力,「鬆㬹」、「膝撞」、「熊抱」、「箍頸」對待執行採訪任務的記者,不獨引發傳媒界指摘,更引起社會關注,警權在公眾場合肆無忌憚無限擴張,妨礙新聞自由,侵犯記者採訪權利,事態背後行政當局以甚麼樣的一套思維操作?所謂「冰封三尺,非一日之寒」,已非治安警察局每次事發後簡單透過新聞稿表示「向來尊重新聞自由」可以迴避責任。特區成立至今,治安警察當局發生社會事件時前線指揮官、警員怎樣和到場採訪記者各司其職,避免妨礙新聞自由的「指引」也欠奉,可想而知,保安當局以至治安警察局官員,是如何漠視傳媒有「接近資訊來源的自由」這個法律賦予的採訪權利(八月六日第7/90/M號法律《出版法》第三條二款a項)!

就「五.一」遊行警方粗暴阻撓前線記者採訪,我們有三點供社會探討:一、有現場警員大喝記者「不准影相」,已是對在場採訪記者施予「語言暴力」!當發生社會事件時,警方與傳媒各司其職,警方負責維持公共秩序,而傳播媒介,尤其是派往現場採訪的前線記者,他們是代表公眾在現場收集事發資料,向社會報道事發經過,確保公眾知情權。任何具公權力身分的人員在這個情況下公然斥喝記者「不准影相」,都是對公眾知情權的踐踏;同時,也都超越了「公權力」所賦予的法定權力,這種企圖以語言暴力威逼記者阻撓採訪的行為,已觸及新聞工作者在執行職務時享有獨立性的保障的法律規定。

二、治安警察局在五月一日發出的新聞稿中稱「??大量的人士及記者一度湧到示威區外的行車道,堵塞有關路段,在場維持秩序的警員多次勸喻路面的人群離開不果,遂採用適當的措施,以盡快恢復道路交通??」,顯然,新聞稿內容完全迴避警員以暴力「鬆㬹」、「膝撞」、「熊抱」、「箍頸」對待正在現場執行採訪職務的記者這些事實,企圖掩飾真相,以便為阻撓記者採訪、妨礙新聞自由開脫責任。

三、無論是警方在「五.一」遊行前聲稱會設立傳媒採訪區,讓傳媒在全安情況下採訪;抑或在遊行期間警方暴力對待記者以後的即時「解釋」指是「顧及傳媒安全」,都是一種謬誤。因為,公權力以任何「安全」理由藉口限制記者採訪,都必然妨礙記者接近資訊來源。記者在群眾事件、突發事件中怎樣採訪、收集資訊,完全憑專業判斷,只需維護專業避免破壞現場證據,而並非由公權力代勞策劃「安全採訪」。記者怎樣在保障自身安全情況下採訪報道,也只能藉着任職的傳媒機構設定工作指引來規範,外界不能以「安全」為由向記者施加工作限制,這關乎記者專業,亦是國際認許。

特區政府、治安警察部門、前線警員、社會人士,設若以為劃定「安全範圍」供記者採訪便是對執行職務記者的保護,只是越俎代庖、為記者劃地為牢,是變相阻撓記者採訪、干預新聞自由的行徑,必難以獲得傳媒界認同。

針對「五.一」遊行治安警員暴力待記者、干預新聞自由的行為,我們認為,保安當局、治安警察局必須汲取歷來經驗,與本澳傳播媒介、新聞工作者、新聞教育工作者、法律界人士,共同檢討社會事件中警方、傳媒互相尊重、互相配合開展工作、各司其職的指引,然後培訓前線指揮官、前線警員學習指引,讓警方領導層和前線人員都落實恪守尊重新聞自由;另外,警方有必要完善公關工作,與傳媒,尤其在突發事件中與採訪記者加強溝通,才能營造一個和諧的公權力、公眾知情權良性互動環境。


傳協:強烈譴責警權霸道  

【本報訊】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簡稱傳協)表示,警員暴力對待新聞工作者明顯超出警方執行職務的合理性,也違背警方口口聲聲「尊重」和「保護」傳媒安全的「原意」,同時,傳協認為採訪區的設立是毫無意義和不具操作性,要求當局撤銷設立臨時採訪區的構想,檢討是次處理方式。另外,傳協又指,採訪過程被警方全程「監控」,對受訪的市民形成巨大的心理壓力,嚴重干預記者採訪自由,有製造白色恐怖之嫌。

傳協昨日發表聲明「強烈譴責警權霸道,粗暴侵犯合理採訪權」。聲明指,對於今年「五.一」遊行期間,警方具針對性、無理及粗暴干預傳媒採訪,引發警員和傳媒之間發生肢體衝突,甚至令多名記者受傷,傳協對此深表遺憾,並強烈譴責治安警的暴力行為。

監控採訪製造白色恐怖

特別是警方在遊行現場無限擴大警權,肆意驅趕記者,築起人牆、故意阻撓傳媒採訪警方拘捕遊行人士,出言威嚇記者:「再不走開就拉你!」甚至出手、出拳、從後強行拉開記者,已明顯超出警方執行職務的合理性,也違背警方口口聲聲「尊重」和「保護」傳媒安全的「原意」。「五.一」當日在政府總部對開引發的混亂,負責指揮的警方高層負有不容推卸的責任。

此外,遊行現場有大量便衣探員進行拍攝,不光記錄遊行的秩序和衝突情景,甚至連記者個別訪問遊行人士、其他人接觸記者也被「超近距離」拍攝,採訪過程被全程「監控」,對受訪的市民形成巨大的心理壓力,嚴重干預記者採訪自由,有製造白色恐怖之嫌。

對於治安警建議在遊行期間設立臨時採訪區,傳協強烈反對,並質疑「臨時採訪區」的用意和可操作性。眾所周知,遊行示威活動是流動式行進,傳媒無理由留在一個固定的採訪點中,這並不符合記者盡量爭取在新聞第一現場的工作需要。另方面,警方表示進入採訪區的記者須配戴他們派發的採訪證,但在新聞局已取消記者證制度的前提下,警方在混亂的衝突現場又如何分辨和確認記者的身分?再者,到場的不光是本地傳媒,還有為數不少的外地傳媒,警方又如何作出「審查」?從「五.一」遊行當日的實際經驗中,治安警當局也表明「時間太倉促,沒有條件設採訪區」,證明臨時採訪區的設立是毫無意義和不具操作性。

以往在沒有設立採訪區、警方沒有特意「照顧」記者安全的情況下,在場記者反而能更安全和順利地完成採訪工作,也未有出現類似混亂的情況。

傳協強調,警方高層必須為是次事件針對性阻撓採訪、暴力對待記者承擔責任,並要求當局撤銷設立臨時採訪區的構想,檢討這次處理方式,落實保障記者合法的採訪權不受侵害。


林玉鳳轟警方監控記者採訪  

【本報訊】前日「五.一」遊行發生短暫衝突期間,治安警員曾築起人鏈包圍記者,更一度有警員喝止及動粗阻止欲走出人鏈的記者。有學者認為警方根本沒有權力限制記者的活動範圍,而警方採取喝止等方式阻撓記者採訪,完全違背警方聲稱的尊重新聞自由。該學者更批評遊行期間警方以「人盯人」方式「監控」記者採訪,會對受訪者的心理和言論造成壓力,希望警方澄清有關「監控」行動的目的。

澳大新聞與公共傳播課程主任林玉鳳表示:根據《出版法》第五條接近資訊來源的自由相關條文,當中明確指出除涉及司法保密中的程序、法律規定為機密的事實和文件,或涉及保護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私隱的事實和文件下,新聞工作者有權接近任何資訊來源。

林玉鳳指出,警方即使以傳媒安全為由,以人鏈方式包圍記者及限制記者的活動範圍,亦只是有理由為傳媒設定採訪範圍,但有理由和有權力是兩回事,故警方沒有任何權利,於公眾場所限制和阻撓記者接近採訪對象,記者亦有權在有關區域內進行任何採訪行動,及有權到採訪區外的範圍採訪。她批評警員於有關範圍內,採取任何喝止及動粗的方式阻撓記者採訪,均完全違背警方聲稱的尊重新聞自由。

對於有傳媒反映遊行期間,有便衣警員全程以攝錄機近距離「監控」採訪過程,對受訪的市民形成巨大的心理壓力。林玉鳳狠批警方此種「人盯人」的方式是完全不能接受,除非是有關記者要求警員在旁,否則警員全程採取「人盯人」「監控」記者採訪,肯定會對受訪者的心理和言論造成壓力。

她直言如警方欲以此種方式故意收緊新聞自由,在現今社會中是愚蠢的行為,亦反映警方不明白有關行為對影響言論自由所造成的嚴重性,她認為警方有必要對採取有關行動的目的作出澄清。

拑制新聞自由屬愚蠢行為

另外,警方於遊行結束後一再稱聲一直積極配合傳媒的工作需要,惟林玉鳳認為警方所作的一系列行動和措施,均反映警方對如何配合傳媒採訪存有誤解,同時亦反映警方的公關工作,以至與傳媒的溝通等方面有待進一步改善。

她提到於國際的遊行活動中,各地警方普遍會於特定地點設現場發言人,持續與傳媒進行雙向溝通,及於突發事件發生時即時向傳媒發布最新訊息,並表明警方的立場和預告警方將採取的進一步行動,此舉方能配合記者的採訪工作。故澳門警方根本沒有必要設固定傳媒採訪區,她建議當局參考並採用上述通行國際的方法,此舉方能有效協助和配合傳媒於現場採訪。


譚志強:警阻記者採訪違基本法  

【本報訊】警方宣稱在「五.一」遊行設採訪區,以及有記者被拳打腳踢。科技大學人文藝術學院助理教授譚志強批評:警方在遊行期間設傳媒採訪區是十分無知的行為,警方設立採訪區攔截、甚至阻撓記者採訪,違反《基本法》第27條。此外,譚志強認為,警方於「五.一」遊行前心態已不平衡,有既定的態度,設立採訪區不讓記者自由採訪或接近採訪對象,如今更對記者施展暴力,顯然澳門的言論自由有明顯收窄的趨勢。

繼去年「五.一」遊行,警方阻撓記者採訪後,今年再施「法寶」,宣稱設立記者採訪區,試圖干預傳媒採訪,更甚在「五.一」遊行期間,有警員更對記者拳打腳踢。

就此,譚志強指出:警方設立採訪區牽涉澳門基本法第27條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言論與新聞自由關鍵是採訪自由,即接近採訪對象的自由。設立採訪區的原意應是為傳媒提供言論與新聞自由,倘若設立採訪區違反此原意,肯定有關做法是錯誤的。

過去有很多有關採訪區的設立與新聞自由的情況和研究,例如,一些外國元首來澳等大場面,涉及重要人士的人身安全,避免發生美國總統甘迺迪事件,實有必要成立採訪區,以便記者進行採訪。然而,本澳警方提出在遊行期間設立採訪區是一件荒謬的做法,警方「天才」地創造移動中的採訪區。事實上,警方只能在靜止的場合,例如,集會、靜坐等情況,才能在集會周邊設立一個方便記者採訪的區域,而遊行是動態的,根本不可能設採訪區。

遊行設採訪區顯警方無知

他補充,遊行過程中,記者工作需接觸某個目標作採訪,倘若警方設立採訪區攔截、甚至阻撓記者採訪,這種採訪區是違反《基本法》第27條。譚志強批評,警方在遊行期間設立採訪區是十分無知的行為,同時,質疑警員是否具備足夠的知識判斷剎那間、某地方屬於採訪區。事實上,判斷某個地方成為採訪區,即使在靜止的集會示威活動中設採訪區,都需要有專業知識判斷。

譚志強相信,警察干擾採訪自由主要有幾個原因:一是知識不足。沒有參考外地先進現場修正的經驗,才讓警察當場發揮。反觀鄰近地區,如香港警方不會阻撓記者採訪,甚至對記者拳打腳踢;二是與警察心態不正常有關係。警察經常誤以為記者採訪一定會報道警方負面新聞,警方是基於無知和心理不正常的因素,才會對記者施展暴力行為。譚志強建議,澳門警方聯同新聞局及警察公共關係部門作預演和制訂相關指引。

而在今年「五.一」遊行並沒有設採訪區,當警方「清場」時,警員應保護被拘捕人士的安全,並容許記者拍攝「清場」的情況,而非對企圖拍攝的記者施以暴力,事件反映警員沒有受到專業訓練。

對於大量便衣探員不單記錄遊行的秩序和衝突情景,甚至連記者個別訪問遊行人士亦被「超近距離」拍攝,採訪過程被全程「監控」。譚志強稱:正在採訪過程中,任何警察將攝影器材擺放在被採訪者與記者之間,明顯干預新聞自由,此舉不單擾亂新聞片段的畫面,甚至影響採訪者答問題時的態度。被採訪者不知道警方拍攝片段的用途,擔心被警方控告煽動群眾,涉嫌違返《基本法》第23條。綜觀一些文明的地方,如香港、台灣或美國等地,持攝影機的警察會站在記者與被採訪者一段距離,絕對不如澳門警方如此誇張,將攝影器材「插」在記者與受訪者之間,此舉亦明顯違反《基本法》第27條,干擾採訪自由及市民言論自由。
被問到澳門言論自由問題,譚志強指:本澳的言論自由空間往往視乎不同事件或不同政府部門主管而時闊時窄。最近明顯有收窄的趨勢,警方於「五.一」遊行前心態已不平衡,已有既定的態度,設立採訪區不讓記者自由採訪或接近採訪對象,更對記者施展暴力。


梁慶庭:警方應多與傳媒溝通  

【本報訊】「五.一」遊行期間,警方曾阻撓傳媒採訪,街總會長梁慶庭認為,事件反映警方有需要與傳媒多些溝通,在確保不阻礙傳媒採訪的前提下,同時確保記者採訪時的安全。

「五.一」遊行期間,警方曾阻撓傳媒採訪,並用暴力對待傳媒。梁慶庭接受訪問時指出:事件反映警方有需要與傳媒多些溝通,一旦出現混亂場面,甚至出現記者安全的情況下,當局有責任保護傳媒,確保記者人身安全,而非阻礙傳媒採訪工作,警方需要在確保記者人身安全及讓傳媒進行採訪工作間取得平衡。

他相信,透過傳媒向當局反應相關情況後,警方應加強與傳媒溝通,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法。
梁慶庭亦提到,逾2000人參加「五.一」遊行,顯示因本澳經濟多元發展而出現訴求多樣化,遊行人士和平理性表達訴求,對社會是件好事,他相信,只要居民透過合法,合理途徑表達訴求,可以讓特區政府知道社會出現的問題,對解決問題和形成社會共識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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