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8日 星期二

傳媒憂機密惹寒蟬效應 對出版法透過出版品犯罪加刑有顧慮 (《市民日報 》,08/10/2013)

【本報訊】新聞局昨繼續就《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諮詢月刊及周報新聞媒體代表的意見。傳媒再度關注在接近資訊來源自由受到中止的規範,指「國家機密」、政府「機密文件」沒有明確定義,有灰色地帶,傳媒容易被人「秋後算帳」而引發寒蟬效應;以及現行《刑法典》對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量刑「罰加三等」,提問何以當局卻在《出版法》修訂草案文本中,再加重三分之一刑罰,質疑相關條文是針對傳媒。新聞局局長陳致平則強調,現行法律對政府「機密文件」、「國家機密」有清晰界定,不存在沒有明確界定的問題。

新聞局昨午舉行第三場《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諮詢專場,聽取月刊及周報代表對草案的意見。會上,傳媒「接近資訊來源的自由」及對於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的「刑罰」,再次成為業界關注焦點,並憂慮重重。

「論盡媒體」代表陳麗靜表示,現行《刑法典》177中涉及傳媒、透過新聞媒體對某人進行的誹謗、侮辱,最高可被判兩年徒刑或120日的罰金,但《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第29條,對於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的科處刑罰,為刑事一般法例的法定刑加重其最高度的三分之一,故質疑當局是針對傳媒。因現時《刑法典》相關處罰已起到阻嚇作用,一般人犯誹謗、侮辱罪只判半年,但傳媒則「罰加三等」要被判罰兩年,這或許是小事,但如果傳媒觸犯的是竊取國家機密罪,違反者本身要被處罰兩至八年,倘再加三分之一刑罰,即最高會被判處10年刑期。

法律顧問指傳媒影響較一般人大她指出:更令人憂慮的是,《出版法》第5條規定當有權限的實體視為國家機密的事實和文件,以及法律規定為機密的事實和文件之情況下,接近資訊來源的權利即行中止,然而,法律對於國家機密、政府機密的定義,從來都含糊不清,只有官方知,業界從來不知,近年政府部門亦出現濫用「機密文件」的情況,即使《基本法23條》亦只列明泄露國家機密的責任及後果,但何謂「國家機密」則沒有清晰定義,有灰色地帶,憂慮日後會有人利用相關條文向傳媒「秋後算帳」。況且,現在澳門已有《國家安全法》,有「竊取國家機密罪」,為何對新聞工作者一罪兩罰?她質疑因為傳媒的屬性或特別性,就對傳媒無限上綱上線?還是要引起寒蟬效應?

政府法律顧問回應時重申,《出版法》相關規定並沒有針對新聞工作者,對象適用於一般市民,只要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的人都適用。然而,又指因為傳媒引起的影響範圍及影響力較一般市民大,《刑法典》中屬於一般性法律,無法規範社會上所有的犯罪問題,所以需要在《出版法》作專門規範,明文指出有哪些刑罰需要加重處罰。

是否機密由法官判定不能隨便蓋印有傳媒代表質疑,既然不是針對傳媒,且《刑法典》有明文處罰,當一般人,包括傳媒違反相關法律時,引用《刑法典》相關處罰便可,根本毋需在《出版法》內再作另外加重處罰,當局的解釋根本前後矛盾,要求刪除相關具爭議性的條文。

陳致平則強調,法律沿用20多年,更多的是保障新聞自由、言論自由,相關條文也是保障新聞工作者。各部門在法律上對何謂「機密文件」有清晰界定,且是否屬「機密文件」最後要由法官判定,意即政府要有足夠法律依據才能將某些文件定為「機密文件」,「如果我哋定錯咗,隨隨便便蓋個印當是機密文件,到時去到法官無理據,我哋咪錯囉!」至於「國家機密」,現行法律亦相當清晰,中央政府對何謂「國家機密」、如何分級等有清晰法律,「唔係特區政府話係就係!我唔能夠喺呢度話某啲文件係屬於國家機密,我無呢個權去做。」他強調不存在沒有明確界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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