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5日 星期六

刪出版法罰金代刑因刑法有規定 (《市民日報》,05/10/2013)

【本報訊】《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第二場公開諮詢昨舉行,5個本地傳媒組織的10名代表出席。草案建議刪除以罰金代替監禁的條文,傳協代表認為對傳媒工作者保護性不足,質疑為何廢止條文?政府法律顧問回應是因《刑法典》已有規定故作廢止;而傳協代表又指出:當媒體觸犯刑事罪便要加重三分之一的刑罰,《刑法典》已有加重條文,故建議刪除文本中透過出版品加重刑罰的條文,政府法律顧問解釋,媒體影響力較大,憂慮會影響公眾利益,立法者認為應該保留條文。

新聞局局長陳致平、代副局長黃樂宜、廳長林佩貞、職務主管盧貴妹及政府法律顧問出席諮詢會議。陳致平強調,為結束「有法不依」狀況,建議草案主要刪除原法律中「出版委員會」及《新聞工作者通則》的相關條文;傳媒組織代表基本認同建議草案中刪除「出版委員會」及《新聞工作者通則》相關條文的修法方向。

會上,傳協代表彭藹慈指出:草案廢止原法律第34條以罰金代替監禁的條文,以及廢止第36條不罰的條文,她質疑對於豁免處罰及對初犯者的保護性條文為何會取消?政府法律顧問回應表示《刑法典》已有規定,故予取消;彭藹慈則稱,原來條文體現法律對傳媒有很大保障,而按《刑法典》只是由法官量刑是隨意性較大的準則而取替。政府法律顧問解釋,法官會考慮不同情況來衡量及決定,如減輕罪行因素等不同情況亦會作出考量,並重申法官會按《刑法典》考量。陳致平則回應只是技術性修改,強調《刑法典》已有此規定,彭藹慈質疑是將對傳媒有利的條文刪去。

彭藹慈又稱,現時草案整個第四章內容大致是當媒體觸犯刑事罪便要「罪加一等」,加重三分之一刑罰她質疑,既然《刑法典》有此規定,同理,法官亦會考量到《刑法典》,《基本法》23條《國家安全法》是很嚴重的政治罪,為何要在《出版法》第四章保留這些過時且嚴苛的法例?建議刪除修訂草案文本的第四章。

政府法律顧問則回應稱,新聞界言論自由的影響力較大,憂慮會影響公眾利益,應對新聞工作者作出規範,立法者認為條文應保留,因《刑法典》是大法典、規範情況較空泛,要有《出版法》更細緻的條文,否則無法保護基本權利。彭藹慈批評《出版法》是附加法例、附加刑,媒體要承擔加重三分之一刑罰,這並非技術性問題,而是基於政治考慮的決定,她表示會就此提交意見書。

對機密資料界定惹關注

草案建議有幾種情況新聞工作者接近資訊來源的權利須中止,其中一種是法律規定的機密事實及文件。多位傳媒組織代表關注如何界定為機密?政府法律顧問回應稱,國家機密由中央訂定;本澳沒有法律規定何謂機密,但有一定依據,任何政府部門內部有指引及規則等,評估這些資料會否影響公眾利益,而判斷是否機密,她形容有數不盡的情況可將資料定為機密;她稱,要平衡保護新聞自由及是否影響公眾利益。

彭藹慈稱,基於澳門現時沒有保密法及資訊自由法,法例對於是否機密是模糊的,建議刪除上述豁免條款,或加入准許新聞工作者以公眾利益為抗辯理由免受法律追責,在法律上留下活門予新聞工作者,恪守職責監督政府;在竊取國家機密方面,她形容《澳門基本法》23條是「另一把刀」,刑罰更為嚴苛,質疑是否仍需保留上述豁免條款?

政府法律顧問回應稱,刪除上述條文不代表可以更有效保障新聞自由,其存在亦不阻礙新聞自由。陳致平稱,諮詢不是逐條條文分析,他多次強調目前修訂《出版法》的原則是「只刪不增」,及完善行文,故應着眼解決20多年來有法不依的情況,留待下一階段再討論其他問題。

傳媒組織代表昨在會上表達的意見主要包括:如何促成業界共同討論設立「出版委員會」及訂定《新聞工作者通則》的;記者註冊的問題;公眾可以如何反映對傳媒的意見以及就草案中部分條文作出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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