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抽象促具體
諮詢專場昨日下午三時在新聞局舉行,有來自五個本地傳媒組織的十名代表出席。會上,有傳媒組織代表關注如何促成業界共同討論設立相關委員會,以及新聞工作者通則的議題;公衆如何反映對傳媒的意見;答辯是否僅能以葡文或中文刋登,英文媒體可有其他選擇;未在本澳進行出版登記的境外新聞機構,是否不能在澳採訪;法院的扣押條文中,第一款的“適當處分”能否更具體,免抽象、空泛。
有傳媒組織關注草案第五條接近資訊來源的自由,當中有幾種情況新聞工作者應中止接近資訊來源,其中一種是法律規定為機密的事實及文件,但機密應如何界定?本澳沒有保密法、資訊自由法等,記者如何界定何為機密,“局長一句話就係機密”?
第四章有關懲罰規定,修訂文本將廿九條濫用出版自由罪改為草案廿六條的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犯罪主體所指何物?定義較原來空泛,刑罰會否因此大幅提升?此外,基於保護新聞工作者,舊文本中有兩條豁免處罰條文,即初犯可以罰金代替監禁,以及宣判前向法院提出解釋,獲接納可豁免處罰。相關保護條款草案中被一併刪除,原因為何?
政府法律顧問回應,國家機密由中央訂定,本澳沒有法律規定何謂機密,但有一定依據,如政府部門內部有指引,評估相關資料對公衆造成的影響,以判斷是否機密。傳媒組織認為,基於澳門沒有保密法和資訊自由法,法例對機密的定義模糊,故建議刪除相關條款,或加入准許新聞工作者以公衆利益作為抗辯理由,免受法律究責。希望法律保留一道活門予新聞工作者,以盡其監督政府職責、瞭解事件真相。
刪除草案第四章
就刪除部分條文,法律顧問指出,原因是《刑法典》內已有規定可以罰金替代等考量,故可用相關條文。至於濫用出版自由罪改名為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是按照《刑法典》的用字修改,界定內容並無任何改變。條文適用於所有人,不是針對新聞工作者。傳媒組織認為,既然《刑法典》已有規定,何須在出版法內加入條文,故主張刪除草案的第四章。
陳致平表示,任何法律都應與時並進,必定有持續完善的空間。《出版法》諮詢不是逐條條文分析,並多次強調修訂《出版法》草案的原則是“只刪不增”,首要是解決法律條文多年來未完全落實的問題,結束“有法不依”狀況。其他內容未來經業界進一步討論並達成共識後,當然可以修改,但現階段並不適宜綑綁一起考慮。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