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大律師飛文基接受記者訪問則表示,《出版法》是專項的特別法律,其制定時的宗旨在於確保出版自由,而當中的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六條是屬於該法的原則性條款。因此,即使在刑法典已有相關規定,但作為《出版法》這樣的重要法律,有關其立法原意的一些原則性條文理應保留,「這是明確對出版自由的保障,不應刪除的。……在一九九0年制定出版法的立法精神,這條線是保障出版自由,其中有關涉及原則的條文是一定要在這專項法律寫清楚的。」 另一方面,新聞局強調今次修法原則是「只刪不增」,不過在諮詢文本則建議,將現行出版法第二十九條「濫用出版自由罪」,改為修訂草案的第二十六條「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其條文內容:「透過出版品發表或出版文章或圖像,損害受刑法保護的法益之行為,為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當局解釋這項修訂是配合《刑法典》的規定。
飛文基認為,修訂草案第二十六條與現行出版法第二十九條的本質沒有不同,其標的在於規管傳媒,對一些觸犯刑法的行為作出制裁。他亦提醒,按照第二十六條對傳媒規管的範圍甚為廣泛,這不只是針對刑法典中有關誹謗和侮辱的罪行,而是牽涉到法典法和所有單行刑法的整個刑法制度,包括對一般人安全、社會治安及國家安全等刑法保護的法益,譬如利用出版品作出煽動、教唆、擾亂社會秩序等等行為,都是屬於觸犯到損害受刑法保護的法益之行為。因此,傳媒要小心避免觸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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