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8日 星期四

廉署索夢熊訪問原材料 申陽光時務商台「交出令」 疑查特首賄選指控 (《明報》,08/08/2013)


 正接受廉署調查的東方明珠石油前副主席劉夢熊,昨午現身東方明珠集團辦公室。他說不知道為何廉署要索取傳媒訪問他的紀錄,因為那些訪問已原汁原味發表,沒有什麼機密未曝光。(盧翊銘攝)
 兩名廉署人員昨午抵達商台送交傳票,逗留10多分鐘後離開,其間沒有回應記者提問。(商業電台提供)

【明報專訊】廉政公署昨入稟高院,要求商業電台及《陽光時務週刊》交出前全國政協委員兼東方明珠石油前副主席劉夢熊於今年1月接受訪問的筆記和紀錄。資料顯示,劉夢熊最少涉及3宗廉署正調查的個案,據悉,廉署今次蒐證目的主要是為了調查特首選舉的貪污指控,原為「梁粉」的劉夢熊分別在上述兩個訪問中,均指梁振英曾向他承諾提供行政會議成員一職報答其支持,有「賄選」之嫌,以及指控梁振英大宅僭建案中所謂檢查其大宅的專家是「虛構」出來,可能涉及的不實聲稱指控。

《陽光時務週刊》(下稱《陽光》)及商台昨日均表示,案件會交由律師跟進處理。

劉:沒機密內容未曝光

廉署未有在入稟狀交代蒐證理據。事件主角之一劉夢熊昨向本報表示,商台的訪問「網上可以原汁原味聽番」,《陽光》亦一字不改地刊登其訪問,質疑「廉署自己應該都有一本(《陽光》)」,不明白廉署「點解要問傳媒拎?」他強調有關訪問沒有任何尚未曝光的機密內容。他強調所講的是事實,「真金不怕洪爐火」,就連梁振英也沒向他發過律師信。

有關申請已排期於本月27日處理,屆時廉署須向法庭提供更多理據。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84條,若法庭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人已犯罪,而有關新聞材料對調查有重大價值,或有可能在法律程序中用作證據,而檢控機關已嘗試用其他方法獲取該材料但失敗,並相信申請涉及公眾利益下,才會批出「交出令」(詳見另稿),假如有人在沒有合理理由下拒絕遵從「交出令」,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

促商台《陽光》交原裝錄音筆記

兩名廉署人員昨午抵達商台及《陽光》送交傳票。入稟狀指出,廉署要求商台於7天內提供劉夢熊於今年1月24日及25日,在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接受電話訪問時的原裝及未經編輯的錄音紀錄。廉署另要求《陽光》提供1月24日刊登的劉夢熊專訪的筆記、錄音及錄影等相關紀錄。

商台表示,今年5月收到廉署來信要求索取《在晴朗的一天出發》主持李慧玲訪問劉夢熊的聲音檔案,但基於新聞同業操守及慣例沒有交出,並已向廉署解釋,有關訪問已上載至商台網站資料庫,有需要可自行下載。《陽光時務週刊》發言人表示已收到廉署通知,正諮詢律師,暫時未有決定。

兩媒諮詢律師 李慧玲:應向梁劉取證

李慧玲表示,廉署作為執法機關,查案應向梁振英、劉夢熊取證,不應要求傳媒交出新聞材料,訪問內容亦可在網站下載,不明白廉署何以要作此「無聊」舉動。至於廉署5月曾向商台取證但被拒一事,她稱並不知情。傳媒組織及學者均憂慮廉署要求傳媒交出新聞材料的做法打擊新聞自由。

劉夢熊早前捲入上市公司東方明珠石油懷疑貪污案,今年1月,他與其生意拍檔、東方明珠石油主席黃坤被廉署拘捕。劉獲保釋後接受《陽光》專訪,指控梁振英聲稱找過兩名專業人員及一名律師到大宅檢查、但沒發現僭建的說法「絕對是子虛烏有」,又稱梁曾承諾委任他入行政會議卻未兌現,是「不知道誠信為何物」。

劉曾指「梁允入行會報答支持」

劉夢熊的訪問1月24日出版,引起社會極大迴響,他之後接受商台《晴朗》電話訪問,指被廉署指控的罪名是「荒天下之大謬」,又稱有人不止「過橋抽板」,更「恩將仇報」,故他要「鳴槍示警」。廉署後來決定調查梁振英與劉是否涉及賄選,律政司亦授權刑事檢控專員處理及考慮是否提出檢控。

【案件編號﹕HCMP1902、1903/13】


X組出動 專責選舉
劉涉最少3案


【明報專訊】前全國政協委員劉夢熊官司纏身,單是今年為人所知涉及被廉署調查的案件最少3宗,一是劉向《陽光時務週刊》(下稱《陽光》)爆料,指控特首選舉時梁振英曾答允向身為選委的劉夢熊提供行會成員一職,以報答他支持的「特首涉賄選案」;二是劉去信梁要求終止廉署對他的調查,涉嫌妨礙司法公正;三是劉時任東方明珠石油副主席期間涉及一宗內幕交易貪污案。據悉,廉署今次要求索取新聞材料的案件,由專責處理選舉貪污舉報的「X組」負責,令人關注今次調查與特首涉賄選案有關。

廉署已立案查賄選

今年1月劉夢熊向《陽光》爆料,指梁振英在2011年曾表示答允安排劉成為行會成員,作為報答劉的支持。在該報道出街後兩日,社民連及新民主同盟已向廉署舉報梁振英涉嫌賄選,新民主同盟立法會議員范國威其後表示已接獲廉署正式回覆,指梁振英涉嫌違反《選舉條例》第6及11條,已立案調查梁振英及劉夢熊是否在特首選舉中涉賄選。

另涉妨礙司法

而在「妨礙司法公正案」中,涉及劉夢熊向《陽光》爆料後,傳媒報道劉於爆料前曾造訪在北京的港澳辦主任王光亞,要求中央介入廉署調查他與生意伙伴黃坤涉及的東方明珠案,又曾寫信要求梁振英阻廉署調查,梁「同白韞六(廉政)專員打招呼,請他的手下慎之又慎」。

至於「東方明珠案」,劉夢熊涉嫌在東方明珠石油擔任副主席期間,連同公司主席黃坤、秘書張國裕等進行內幕交易,被廉署調查,劉其後辭任副主席。據悉,由於在《陽光》及商台訪問中,根本不涉東方明珠案,故可排除今次廉署入稟與此案關連。

明報記者


手法硬變軟 傳媒學者:均損新聞自由

【明報專訊】9年前廉署在先科國際主席黃創光串謀造市案中,因懷疑有人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及披露保護證人身分,以「檢取新聞材料的手令」(下稱「手令」)搜查7間報館,事後被高院推翻手令,更被批評在未有申請「新聞材料交出令」(下稱「交出令」)前,便以強硬手法申請手令搜報館。前車可鑑,廉署汲取經驗後,今次先向商台及《陽光事務週刊》申請交出令,但無論是交出令抑或手令,在新聞團體及學者眼中,廉署做法均嚴重打擊新聞自由。

早年申「手令」 今先申「交出令」

現職大律師的廉署前總調查主任查錫我說,廉署索取原始新聞材料屬罕見,廉署人員要說服法庭索取原始新聞材料的必要性、是否合乎比例和公眾利益,「好似有人貪10蚊就要查傳媒就過唔到啦」。他又指呈堂證供講求證據連續性及是否可獲法庭接納,如新聞材料經編輯修改過或有影響。

查錫我:須屬必要符公眾利益

香港記者協會批評廉署今次申請交出令的做法極不恰當,嚴重影響新聞自由,若記者不能保障消息來源身分,保密資料被泄露,公眾日後不放心向記者「爆料」,會削弱公眾知情權,質疑當局迫使新聞工作者成為檢控工具。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質疑廉署的申請是否有必要,冀法院能為新聞自由把關。

廉署發言人表示,認同及尊重新聞自由,並一直依法調查和蒐證,徵詢律政司意見後,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84條提出申請。據了解,廉署按「最佳證據原則(best evidence rule)」希望取得原始證據,以減低被辯方挑戰的可能。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講座教授陳韜文指出,雖然未見當局要求新聞工作者成為檢控工具的趨勢,但若新聞機構樂於接受這類安排,會令執法機構習以為常,或成為日後慣例。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說,新聞報道的錄音和文章如經刪剪,有可能會「斷章取義」,刪去的內容可能涉及犯罪證據,「可能對當事人有利、可能不利」。

曾推翻搜報館令 官:須保障消息來源

04年7月,時任高院法官夏正民推翻廉署搜查《星島日報》報館的手令,批評廉署無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84條向高院申請「交出令」,以較溫和方式向報館及記者索取新聞材料,反而以強硬手法根據85條申請「手令」。夏正民說,歐洲人權法庭認為保障消息來源是維護新聞自由先決條件之一,除非牽涉重大公眾利益,否則傳媒不應披露消息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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