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8日 星期四

劉夢熊爆梁振英陰毒案 廉署逼商台陽光時務交料 (《蘋果日報》,08/08/2013)


 今年1月《陽光時務週刊》刊登劉夢熊的爆料訪問。
李慧玲反對將錄音交予廉署,認為會削弱公眾對傳媒信心。

【本報訊】今年1月《陽光時務週刊》刊登劉夢熊的爆料訪問,揭發特首梁振英涉賄選,劉其後又被指涉妨礙司法公正,要脅梁阻止廉署調查他的貪污案。廉署昨罕有入稟高等法院,要求《陽》及商業電台交出訪問劉的原始新聞材料。記協認為廉署舉措嚴重影響新聞自由,公眾將不再放心向記者「爆料」,立法會議員也狠批廉署將傳媒變作檢控工具,「以後仲點採訪」?


記者:馬志剛 蔡少玲  麥志榮 鄭啟源

廉署人員昨午到商業電台送交傳票,逗留大約10分鐘,離開時並無回應提問。案件涉及的原始新聞材料,包括商台在今年1月24及25日分兩天,於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中播出的劉夢熊電話訪問錄音,以及《陽光時務週刊》今年1月24日出版第40期,以封面故事刊登劉的專訪,該周刊以「梁振英上位內幕 劉夢熊首度爆料 恨梁不成鋼」為大題,副題引述劉說:「僭建問題我有證據CY說謊。」

廉署在入稟狀中,要求法庭頒令商台交出有關訪問原裝版本的錄音,而《陽光時務》,廉署則要求交出筆記、記錄和錄音或錄影等資料,並須按法例於法庭頒令後七天之內交出。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現時未知廉署索取資料的目的,但廉署須於稍後向法庭呈遞的誓章中作解釋。至於索取的錄音材料,張達明說,廉署要求原裝版本,相信是認為被刪剪的部份,可能含有更多事實或犯罪證據的內容,經刪剪後的錄音,也可能存在斷章取義。

錄音網上可輕易重聽

商台表示,早於今年5月收到廉署要求索取相關錄音檔案,但基於新聞同業操守及慣例,並無配合。《在晴朗的一天出發》主持李慧玲反對交錄音予廉署,「傳媒天職係報道事實,我哋服務公眾,唔係服務執法機關」,若傳媒機構隨便交出採訪得來的資料,會削弱公眾對傳媒信心,「市民會覺得我哋採訪佢,公開或非公開材料都好,原來最後(資料)係會交畀執法機關,公眾可能會唔敢再向記者講嘢,影響新聞自由」。

李慧玲又說電台節目公開播出並上網,廉署可輕易重聽錄音,質疑採取法律行動理據,「用咁高壓方法去對付傳媒機構,我覺得好怪異」。《陽光時務》則表示需時了解入稟狀內容,暫無回應,但強調會堅守新聞自由。

記協批評廉署做法極不恰當,嚴重影響新聞自由,擔心公眾不再信任新聞工作者的獨立性,認為記者不能保障消息來源身份,保密資料會被洩露。新聞行政人員協會對事件表示高度關注,認為新聞材料受法例保障,執法機關入稟索取傳媒持有的新聞材料做法不尋常,希望法院充當新聞自由把關人,嚴格限制無理索取新聞材料,保障新聞自由。

「先例好容易變慣例」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毛孟靜批評,廉署做法是徹底破壞新聞自由,因為新聞最基本守則就是保護消息來源,廉署索取新聞材料等同讓傳媒變成檢控工具和武器,絕對不能接受。她希望相關媒體拒絕呈交原材料,否則「先例好容易變慣例,以後仲點採訪?」

劉夢熊昨夜回覆本報查詢,指不予置評。他稱「冇人接觸過我,冇人問過我,唔知ICAC查緊乜案」。被問到做法是否影響新聞自由,他說保護消息來源是新聞自由的重要一環,認同記協聲明內容。

廉署表示,認同及尊重新聞自由,在搜證過程中如有需要,會透過法律程序取得調查所需的資料。鑑於有關案件涉及新聞材料,性質敏感,並涉及公眾利益,廉署在徵詢律政司意見後,依法向高等法院依法提出有關申請,答辯人如基於任何理由不願意交出有關材料,可根據入稟狀列出的程序,於8月27日在高等法院聆訊時提出理據,由法庭作出裁決。


劉夢熊(左)曾是梁振英的頭號粉絲,並在梁參選特首時為其助選。

特首勢遭拖落水

【本報訊】劉夢熊因涉及東方明珠石油貪污案,及涉嫌妨礙司法公正寫信向特首梁振英求救,被指「威脅特首」,遭廉署兩次拘捕。廉署經多個月調查後,要求《陽光事務週刊》及商業電台交出劉夢熊的訪問原始新聞資料以便搜證。訪問內容大部份針對特首梁振英,包括暗示梁振英為爭取支持而賄選,劉夢熊案勢必將醜聞纏身的梁振英再次拖落水。

原是頭號梁粉的劉夢熊,今年1月初因涉及東方明珠石油貪污案被廉署拘捕後,突然高調接受訪問,大爆去年特首選舉中的種種黑幕,包括梁振英與傳媒機構私下達成協議以換取支持。而梁振英聲稱有三名專業人士驗明大宅無僭建,根本是子虛烏有等等。

劉夢熊在接受《陽光事務週刊》及商業電台訪問時都指出,在去年特首選舉前,梁振英曾向他許諾,當選後不會過橋抽板,會委任他入行政會議,以答謝他的支持。梁當選後又改口稱會推薦他出任政協,但其後被他發現他推薦了另一個人。「他答應我入行會不兌現,答應唯一推薦我做政協常委也不兌現,我覺得這個人真是言而無信,不知誠信為何物!」

訪問出街後,多個政黨都向廉署舉報,指控梁振英承諾委任劉夢熊做行政會議成員,及其後又稱會推薦他做政協常委,已構成在特首選舉中賄選。

寫信「求救」 涉要脅特首

劉夢熊在接受商台訪問時否認因被廉署拘捕而爆料:「我係真金不怕洪爐火,罪名荒天下之大謬,有朋友指係對我打擊報復及政治謀殺,我寫文章批評梁營不夠班,兩、三日後廉署就出招。我都係七情六慾嘅人,你過橋抽板無所謂,但若不只過橋抽板,甚至聞到恩將仇報嘅味道,自然要鳴槍示警。」

劉雖一再否認是向梁振英施壓,以求免被廉署檢控,但傳媒其後發現他原來在1月9日曾去信梁振英。信中他質問梁:「我在公開批評你若干施政缺失後兩天,就被廉署以『莫須有』罪名『拘捕』,在時機上不是太『巧合』了嗎?」最後他要求梁「言必信、行必果,同白韞六專員打招呼,請他的手下慎之又慎,否則將引爆政治爆炸!」不少政黨都認為劉夢熊在信中的語氣有要脅特首之嫌,而廉署亦在今年2月以涉嫌妨礙司法公正罪名再次拘捕劉夢熊。


廉署入稟高院,要求向兩間傳媒機構交出訪問劉夢熊的原始新聞材料。資料圖片

入稟狀未交代原因 記協:難以信服

【本報訊】廉署根據香港法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84條「就新聞材料申請交出令」入稟法庭,申請向《陽光時務週刊》及商業電台索取記者筆記、未經刪剪的錄音等原始新聞材料。有關法例列明申請須符合多項條件,包括「作出該命令是符合公眾利益」及「已嘗試用其他方法獲取該材料但失敗」等。記協昨發聲明指出,按兩家傳媒接獲的入稟狀,並無清楚交代需向傳媒索取新聞材料的理由,難令公眾及傳媒信服今次行動是符合公眾利益。

法例列明多項條件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84條列明,申請須符合的條件有10多個,除了相關新聞材料相當可能對調查有重大價值,或成為有關證據,更要符合「已嘗試用其他方法獲取該材料但已失敗」、「有合理理由相信作出該命令是符合公眾利益」等要素,才可能成功申請交出令,命令管有指明新聞材料的人交給申請人。

記協指出,條例已規定執法機構在哪些情況下,才可向法庭申請命令取得新聞材料,是次入稟狀卻無清楚交代傳媒要交出原始材料的理由,難令公眾及傳媒信服今次行動是符合公眾利益。

此外,法例限定執法機構只須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人已犯「可逮捕罪行」即可申請,記協約在九年前已要求當局修例,提高申請門檻成「可逮捕的嚴重罪行」,惟至今未改。

據了解,廉署入稟高院,乃根據律政司提供法律意見申請新聞材料交出令,因認為這是「最佳取證方法」,避免刊載、播放的內容經過修改、剪接。消息又稱,有廉署中人認為,是次做法比以往手執搜查令直接登門搜證更「文明」,因為仍須經過法庭把關,作出裁決,可在公眾利益與新聞自由之間作出平衡。


商台指今年5月廉署已要求交出有關錄音檔案,但並無作出配合。馬泉崇攝

事件疑針對劉夢熊 廉署恐成「東廠」

【拆局】

今次廉政公署入禀法院,要求兩傳媒機構交出涉劉夢熊與特首梁政英相關資料,雖然有人猜測與廉署調查梁是否涉賄選有關,但多個消息來源均指,廉署目標並非梁振英,而是曾指控梁「過橋抽板」的前「梁粉」劉夢熊,包括針對劉是否涉要脅特首及妨礙司法公正,政界卻擔心廉署成為政府對付政敵的工具。

調查或已屆最後階段

有熟悉廉署調查情況的人士分析,若今次廉署舉動,與早前有泛民舉報梁涉向劉提供政治利益、交換劉投票有關,廉署根本不用要求傳媒交出採訪材料,大可向劉取證,現在廉署的做法,應是要取得劉夢熊言論完整版本。劉夢熊曾自爆去信梁振英,要他介入廉署針對劉的調查,又指梁「過橋抽板」、「恩將仇報」,更曾揚言會揭梁更多選舉「黑材料」,這些言論均可能令他跌入要脅特首、妨礙司法公正等罪名。

另有消息指出,廉署今次要求傳媒交出採訪材料,顯示對劉的調查已屆最後階段,必須要取得一些法庭信納、不會受控方挑戰可信性的證據呈堂,故才向傳媒索取未經編輯刪節的新聞原始材料。亦有熟悉廉署人士相信,一般來說控方希望證據「越多越好」,所以就算要求傳媒交出採訪材料必引發爭議,廉署亦照規定去做。

但有政界人士擔心,梁任命梁粉白韞六做廉政專員,早令人關注廉署會否淪為打擊異己的「東廠」,若真的為檢控劉而不惜損害新聞自由,迫令傳媒「合作」,必引起社會更大恐慌:「劉夢熊係揭梁振英黑材料,但冇話要對佢人身安全不利,若果因為咁控告劉夢熊,會令人覺得係政治報復。」

但消息人士強調廉署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84條(1)及(2),向法院提出有關申請前,有要求商台自行提供材料,但商台未有理會,只叫廉署到網站下載,然而不論是要脅特首還是妨礙司法公正,均涉重大公眾利益,所以才向法院提出有關要求。

《蘋果》記者


警方早前傳召無綫新聞部助理採訪主任何永康就燒區旗案作供。

警召記者上庭作供 傳媒淪檢控工具

【本報訊】執法機構視傳媒為檢控工具的意圖越趨明顯。今年6月,法庭處理社運人士古思堯及馬雲祺涉於去年在中聯辦外企圖焚燒區旗的案件期間,警方不僅向無綫電視索取事發當日的新聞片作為證物,更加罕有地傳召負責採訪的無綫新聞部助理採訪主任何永康出庭作供,迫令記者成為檢控工具。昨日又到廉政公署向傳媒機構索取新聞原材料。

損獨立客觀形象

燒區旗案審訊期間,控方以無綫電視提供的新聞片作為證物,並傳召何永康作供。何在宣誓作供前,曾向裁判官杜浩成要求豁免作供,擔憂會影響自己以至新聞界的獨立及公正專業操守。惟杜拒絕,認為涉案新聞片已公開,毋須考慮保密問題,而記者與其他行業一樣,如法律上有要求就必須上庭作供。事件引起香港記者協會及學者不滿,認為會損害新聞界獨立客觀的專業形象。

警方強行索取新聞片亦早有壞先例,在1989年,警方曾要求本港電視台提供一宗警民衝突的影帶,遭電視台拒絕。不過警方隨即申請法庭搜查令,成功向無綫電視及亞洲電視取得錄影帶,當時兩台均就警方做法表示不滿,批評警方有違新聞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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