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8日 星期五

《出版法》諮詢報告擬保留初犯罰款代監或不罰建議刪「設出版委會」及「通則」 (《華僑報》,18/04/2014)

 【專訪】新聞局昨日公佈《出版法》修訂諮詢總結報告;在修訂草案文本中,當局接納業界其中意見,建議修法中刪除:備受爭議的法定設立出版委員會和由官方制定新聞工作者通則的條文、「主刑」條文中對觸犯者加重三分之一刑罰規定等;保留對初犯者可採用以罰金代替監禁以及(不罰)的對傳媒保障條款。不過,對於誹謗案和侮辱案中的「事件真實性的證明」條款就建議廢除,當局解釋在現行刑法典已有規定。

 新聞局局長陳致平在昨日記者會上表示,參考了新聞業界及公眾在修法前期準備階段中所表達的修法方向意見,按照「只刪不增」原則,建議刪除較具爭議的「委員會」及「通則」的相關條文,先解決法律未能全面落實的問題。

 至於《出版法》建議修訂草案第五條,陳致評說,其內容與原法律第五條內容一致,這項條文指出了新聞工作者享有資訊權的保障,與新聞工作者是否報導資訊完全沒有關係。在充份確保新聞工作者接近資訊來源自由的同時,條文亦考慮到與其他層面的權利及利益的平衡,具體指出了行使接近資訊來源的權利範圍不包括涉及司法保密、國家機密、法律規定為機密以及個人私隱的事實和文件。經綜合分析,局方認為《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第五條第二款b項及c項應予保留,並建議將b項原文的「有權限的實體視為國家機密的事實和文件」修改為「第二╱二00九號法律第五條第五款訂明的國家機密的事實和文件」。

 不過,記者對陳致評詮釋指出,「新聞工作者享有資訊權的保障,與新聞工作者是否報導資訊完全沒有「關係」的說法有疑問,並指出記者取得資訊是否作出報導此仍由記者本身作判斷。

 另外,新聞局考慮到與第一一╱二00九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的一致性,建議刪去《出版法》原文本第三十三條(主刑)內關於「加重其最高度的三分之一」及相關之表述,即《出版法》建議修訂草案第二十九條(主刑)的行文為:「對於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的科處刑罰,為刑事一般法例的法定刑。」 陳致平表示,原法律文本中第三十四條(以罰金代替監禁)和第三十六條(不罰)條文在《出版法》草案中被廢止,純醉是技術考慮,並不影響所有人在這個權利和保障的行使,因為《刑法典》已清楚列出相關安排,明確訂明了「不罰」、「罰金代刑」等保障制度。儘管如此,新聞局仍然對所收集的意見作出了深入分析,考慮到如果保留條文在表面上看不到存在法律上的障礙,因此決定不對這兩條文作出修改,建議保留兩條文。

 被問及修法的時間表,陳致平稱新聞局並沒有具體時間表,因為何時可提交立法會審議那是取決於行政會決定。他表示,新聞局會在今年上半年完成整理修訂法案所需的行政文件,備妥後將交由法務部門跟進及行政會討論,之後再提交予立法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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