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8日 星期五

出版法刪出版委員會記者通則 (《市民日報》,18/04/2014)

【本報訊】新聞局昨公布修訂《出版法》諮詢總結報告,在參考新聞業界及公眾所表達的意見後,當局從善如流,除建議刪除「出版委員會」及《新聞工作者通則》相關條文外,亦建議刪除諮詢文本中較具爭議的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出版人或記者會加重刑罰三分之一」的條文,保留現行法律中對「初犯者可以罰金代替監禁」的保障性條款等。

新聞局去年9月23日至10月25日就《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展開為期33日的公眾諮詢,當局昨舉行記者會,公布修訂《出版法》諮詢總結報告。

在《出版法》建議修訂草案諮詢期間,業界關注在接近資訊來源自由方面,「國家機密」、政府「機密文件」沒有明確定義,存在灰色地帶,傳媒報道時容易被人利用「秋後算帳」;此外,現時部分政府部門有濫用「機密文件」印章的現象,或以機密作擋箭牌拒絕傳媒索取資料,令到法律雖保障傳媒有接近資訊來源的權利,但現實卻「行唔到」。此外,諮詢草案亦刪除原有法律中兩個對新聞工作者的保障條款,包括第34條對初犯者「得以罰金代替監禁」;以及第36條明文規定有兩種情況下對傳媒「不罰」,即第一種情況是「對被責難事件能提出可被採納的證明」;第二種情況是「在宣示判決前,就被控的誹謗或侮辱罪向法院解釋,而被害人或代表其告訴權的人士認為滿意並接受時。」等條文。

保留以罰金代替監禁條款

新聞局局長陳致平表示,經整理公開諮詢期間收集到的意見後,《出版法》修訂草案建議文本由6個章節合共46條條文組成。當局建議修訂草案參考新聞業界及公眾在修法前期準備階段中所表達的修法方向意見,按照「只刪不增」原則,以及配合《基本法》、《回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用詞及規定、修正中葡文翻譯不準確等幾個方向對原法律作出技術修訂建議,並結合公開諮詢期間收集到的部分意見,對個別條文作出相應處理,其他內容維持不變,繼續體現法律保障新聞工作者權利的精神和原則。

新聞局建議:一、參考了新聞業界及公眾在修法前期準備階段中所表達的修法方向意見,按照「只刪不增」原則,建議刪除較具爭議的「委員會」及「通則」的相關條文,先解決法律未能全面落實的問題。二、《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第5條第2款b項及c項應予保留,並建議將b項原文的「有權限的實體視為國家機密的事實和文件」修改為「第2/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五款訂明的國家機密的事實和文件」。三、建議刪去《出版法》原文本第33條(主刑)內關於「加重其最高度的三分之一」及相關之表述,即《出版法》建議修訂草案第29條(主刑)的行文為:「對於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的科處刑罰,為刑事一般法例的法定刑。」四、建議保留原法律文本中第34條(以罰金代替監禁)和第36條(不罰)條文等。

整理文件進入修法程序

對於《出版法》建議修訂草案第5條有關接近資訊來源自由的條文,陳致平稱,這項條文指出新聞工作者享有資訊權的保障,與新聞工作者是否報道資訊完全沒有關係。在充分確保新聞工作者接近資訊來源自由的同時,條文亦考慮到與其他層面的權利及利益的平衡,具體指出行使接近資訊來源的權利範圍不包括涉及司法保密、國家機密、法律規定為機密以及個人私隱的事實和文件。

總結報告的文本已上載新聞局網頁(www.gcs.gov.mo),供公眾下載查閱。同時,新聞局亦會向本澳各傳媒機構及傳媒組織寄送總結報告文本供業界參閱。現階段,新聞局正着手整理修訂法案所需的行政文件,備妥後將交由法務部門跟進及行政會討論,之後再提交予立法會審議。預計在今年上半年完成法案行政文件,其後送交法務部門跟進及行政會討論,再交由立法會審議,未有立法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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