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4日 星期二

古思堯燒區旗案 罕有召記者作供 (《明報》,04/06/2013)

 古思堯(左)及馬雲祺(右)涉侮辱區旗受審,與在另一示威中被控非法集結的楊匡(中)同在東區法院相遇。(余俊亮攝)
 現為無新聞部助理採訪主任的何永康(圖),事發時是首席記者,去年4月1日他到事發現場採訪。何在庭外對記者提問一概表示「不便回應」。(劉焌陶攝)
去年4月1日古思堯與一眾示威者到中聯辦門外抗議,古思堯手持點燃的報紙欲焚燒區旗,被警員用滅火筒噴熄火種。(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社運人士古思堯及馬雲祺涉於去年4月1日在中聯辦門外企圖焚燒區旗,案件昨開審。控方罕有傳召當日在場採訪、現為無新聞部助理採訪主任何永康出庭作供,惟他擔憂作供會影響自己以至新聞界獨立及公正的專業操守,作供宣誓前向法庭申請豁免作供,但遭裁判官拒絕。

憂損新聞獨立 申免作供遭拒

兩被告古思堯及馬雲祺昨否認1項企圖侮辱區旗罪。針對控方證人無新聞部助理採訪主任何永康申請豁免作供,裁判官杜浩成稱記者與其他行業一樣,假如法律上要求相關人士作供,他們必須上庭作供,而且要求何確認的影片已曾公開,毋須考慮保密方面的問題。

庭上昨播放由無電視提供予控方的新聞片,從片段所見,所有字幕、配音等資料均被刪掉。何永康作供時,面前擺放了兩個熒幕,分別播放YouTube及無新聞片段。高級檢控官黎劍華要求何指出在YouTube片段中,他與攝影師事發時身處的位置,最後黎要求何確認該無新聞的片段,與該YouTube片段都是在事發現場拍攝。

官﹕記者與其他行業一樣

辯方大律師詹鋌鏘則盤問何在現場採訪時,是否清楚事發時的遊行背景及目的。何稱以他理解,其背景是新一屆特首選舉結束,該遊行是抗議中聯辦干預特區事項,以及表達爭取民主和普選的訴求。

黎劍華於庭外透露,警方在YouTube找到一段事發時的短片作呈堂證供,但找不到該短片的攝錄者;而傳召何的作用是要讓法庭知道何身在現場,從而確認當日無新聞所播放的片段,與警方在YouTube找到的短片是在同一場合拍攝。至於為何不把何的證供,以書面形式展示於控辯雙方同意案情內,黎稱用文字表達不理想,未能準確描述何與攝影師在事發現場的位置,但庭上作供則能播放畫面,讓何準備指出他和攝影師的位置。

確認兩片段同場拍攝

此外,辯方在案件開審前,向杜官提出相關法例違憲的法律爭議。詹稱根據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頒布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人們有表達民主、自由的訴求,不應以任何形式限制;若相關法例限制人們表達民主、自由,該法例就違反人權法。

但杜官反駁,市民毋須以侮辱區旗表達民主及自由的訴求,以其他方式如展示橫額亦能達到目的,故相關法例與限制表達訴求沒有邏輯關係;假如任何方式都可表達民主、自由訴求,那麼人們「做乜都得」,最終杜官拒絕受理辯方提出的法律爭議。控辯雙方今將結案陳辭。

【案件編號:ESCC918/13】



學者:警不應利用傳媒蒐證

【明報專訊】浸大新聞系助理教授杜耀明表示,傳媒採訪時應保持中立,有如旁觀者,負責記錄事件,採訪過後便完成責任,警方不應視傳媒為蒐證工具,否則會令傳媒失去中立,日後難以取信受訪者,「市民接受訪問,是因為信任傳媒,可以為民請命,但如果傳媒輕易向警方提供相片或錄取口供,市民會有被出賣的感覺,認為當警方有需要的時候,記者會站到警方一方,變成控方,指證市民。」

破壞受訪者信任

杜認為,在一般情下,傳媒亦不應貿然向警方提供資料,否則會令記者角色變得混淆,但在特殊情下,例如記者牽涉在案件之中,例如搶劫或被毆打等則另當別論。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表示,記者如一般市民,若被傳召出庭,不得拒絕,亦不能以職業是記者為由,要求豁免作供。

記協主席麥燕庭表示關注事件,惟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便評論。她指出,一般情下,傳媒不會貿然向警方提供採訪材料,「連影印本也不應該提供。」她說,最快本月內,記協會舉辦工作坊,向前線記者講解採訪權利和相關的法律知識。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主席趙應春表示,需時了解事件,暫未能回應,而本身是有線新聞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的趙說,該公司新聞部未曾被警方要求提供採訪資料。

無拒回應 記協關注

本報昨致電無新聞及資訊部總監袁志偉,惟一直未能聯絡上。無外事部總監曾醒明向新聞部了解後表示不會回應,記者向警方查詢。警方發言人表示,警方處理每宗案件,均會按既定程序循不同方向蒐證,作出全面及深入的調查。由於上述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警方不作進一步評論。


倘錄口供 出庭作供不能拒絕

【明報專訊】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表示,市民並無義務協助警方調查案件,故有權拒絕錄取口供,亦不會有任何法律責任。市民若應警方邀請錄取口供,或自願提供資料,便成為警方蒐證的一部分,日後有機會被法庭傳召出庭作供,屬強制性,不能拒絕。

張以昨記者被傳召出庭作供一事為例,指若最初該記者未有錄取口供,便不會被傳召出庭,到出庭時才以記者身分要求豁免已太遲。律師謝連忠則認為,傳召拍攝片段的攝影師,較傳召採訪記者恰當,因為記者即使在場,亦未必目睹整件事情的發生過程。

市民有權拒錄口供

立法會議員何俊仁表示,傳媒機構可以拒絕提供片段,但警方或會發出搜查令;過去英國有案例,有記者拒絕向法庭供出受訪者的聯絡方法,結果被判監禁,但從沒在本港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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