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9日 星期二

黃少澤指互聯網 自由非絕對 (《正報》,29/11/2011)


【本報訊】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昨天在立法會回應議員有關網絡監管問題時稱,互聯網的監管是需要的,因為互聯網的言論自由是對的,監管是確保言論自由。

崔世平提設網絡警察

對於多位議員提出的網絡安全和網絡犯罪問題,崔世平議員還提出是否設立網絡警察的問題,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表示,互聯網的普及使用給人類社會帶來很多便利,但由於互聯網的虛擬性,使得很多不良資訊乏濫,對青少年健康成長造成危害,對社會穩定帶來不利影響,也可能帶來價值標準偏差的問題,有違道德和法律,也可能帶來犯罪的問題。

他說,互聯網的普及使用,同時帶來網絡犯罪的增加,也帶來執法問題及網絡安全的監管問題。對此,司警局非常重視這些問題,早在九年前就成立了專責部門資訊罪案調查科,負責電腦犯罪的調查工作。他表示,當時是在原有的法律基礎上開展執法工作的,同時根據國際的慣例及執法的需要,推動立法。經過多年的努力,二零零九年成功就打擊電腦犯罪立法及執行。

黃少澤表示,司警局在多年執法中,一方面成立專責部門,另一方面對人員進行理論和實務多方面的培訓,學習好多先進技巧,了解好多案件的犯罪模式,因此在立法之前已偵破很多電腦罪案。他說,去年司警局重組架構,成立兩個與電腦犯罪執法有關的部門,一個是資訊罪案調查處,一個是電腦法證處,加強打擊網絡犯罪。他認為,本澳的水平和能力達到國際水平,有的案件本澳可偵破而其他地方做不到,比其他國家地區先進。

引南韓及國內例 監管有需要對於有社團指不需要監管互聯網的言論自由,黃少澤有不同看法。他認為為應從兩方面理解網絡監管問題。一是互聯網的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是相對的,違法肯定要負刑事責任。另一並不是監管言論自由,而是確保言論自由。如南韓前幾年已實行互聯網實名制,內地也開始立法工作,很多國家和地區已經收緊互聯網的自由,因為監管是需要的。如符合法律規定,言論自由是受到確保的,否則需要負刑事責任。實名制是確保警方在有刑事犯罪情況之下,如何追縱、調查和追究有關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並不是要限制言論自由。至於如何監管,應有全社會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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