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8日 星期一

修改《出版法》《視聽廣播法》疑慮未釋 商議式民調值商榷 (《正報》,28/11/2011)


前言

二O一O年,行政長官崔世安上任後三個月,沒有公開諮詢新聞界的意見,便在第一份施政報告提出修改《出版法》、《視聽廣播法》,新聞局隨之執行長官的決定,先花費十二萬元給澳門科技大學編撰文獻研究報告,再花三百五十多萬元給易研方案 (澳門) 有限公司進行商議式民意調查 (香港稱「慎思民調」),開展修法的鋪墊工作。

需要特別警惕的是,上列文獻研究及民調結果,將會成為政府撰寫修法條文的科學依據和民意基礎。據理解,民調將把複雜的、深層的新聞專業運作 (如:應否設立出版委員會、記者註冊制度等,這些或可被利用來「緊箍」新聞自由) 交給市民「表決」。已有新聞工作者質疑,政府今次是假借民調主導專業,挾持「民意」壓制異議,圖以「公平、公正、公開」方式,為其修訂「狠」法保駕護航,以堵悠悠眾口。


早於二OO九年,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http://hkupop.hku.hk/)已開辦慎思民調研習班,現在澳門展開修訂兩法民調的主要負責人張榮顯更是培訓班的參加者。培訓班講者、具有二十多年民調經驗的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總監鍾庭耀博士指出,在澳門進行的商議式民調涉及新聞自由,需要小心處理。

鍾庭耀強調:「任何一個話題或重要的政策,專業人士、持份者(如:新聞業界)的意見一定是很重要的,因為,他們通常是受影響的一群人,也對課題本身能夠有經驗,並思考較多一點,可能他們沒有一個共同的意見,甚至意見分歧也可以。但是,他們的思考過程和道理,其實是重要的。」

業界不宜商議式民調

新聞工作者是次與市民一樣,需被隨機抽出才可參加針對業界的商議式民調。鍾庭耀對相關安排有不同的看法,他認為,商議式民調的主要對象是市民,在全澳市民中隨機抽樣,進行較深入的討論及填寫問卷,「如果是一個業界或相對一群較小眾的人要討論政策,其實無需要,或者根本不合乎商議式民調的框架。」

商調式民調的要素是,民意的形成是經過公眾瞭解相關資料,充分思考和辯論的。據負責今次修訂兩法的本澳調查機構介紹,一般市民抽中出席十二月四日的「商議日」前,可預先獲得調查機構編撰的「平衡資料」,從而認識修法內容的正反觀點。

鍾庭耀表示,《出版法》、《視聽廣播法》、新聞自由等課題,在澳門似乎未經長時間討論。他認為,新聞界應盡早先行討論,並讓參與民調的市民預早知道持份者不同意見和理據才商議。但是,今次民調業界與市民是分組同時進行,參加者收到「平衡資料」時,業界根本還沒公開廣泛討論。

平衡資料沒平衡

一般市民對新聞專業運作少認知、對新聞自由反思或許更是很少數,但是,現在突要他們深入慎思相關議題,可以預見,那份「平衡資料」將對民意有著決定性的影響。鍾庭耀直言,若社會完全未有過討論,「『平衡資料』哪裡有平衡?即是沒有,根本都沒有論點」,那些資料「可能從書本裡找出來」,並非此時此地討論過而得出來的「平衡資料」。

從一份平衡資料和一天商議而得出的民調結果後,政府便會因應它來草擬一份影響深遠的法律。對此,鍾庭耀不諱言,除非政府有迫切的理由,否則,不管是其他甚麼樣的解釋,業界應繼續有更多、更深入、更有質素的討論,不宜單憑一次討論得出的民調結果,就斷定修法內容。

民調機構將收集到的意見量化,得出一大堆的數字,影響政府的決策。鍾庭耀提醒:「每個數字背後都有很多局限。今日得到的數字,不等於明日不變。每個數字表示一個現象,客觀告訴你某個時空的情況。對錯不是由數字判斷的。尤其是專業發展,更需要不斷討論。」

澳新聞專業應先強化後規範若社會的民主度不高,又對新聞法例的修訂進行具決定性的民意調查,會否產生不良的效果?鍾庭耀指出,澳門人口較少,社團林立,人際網絡非常複雜和密集,以往也有不太敢說出異見的政治文化。

然而,自由、民主的重要成份是公眾願意說不同意見,無需懼怕發言後承受惡果。惟按鍾庭耀的觀察,民主精神似乎在澳門這特殊的社會中「未發展得幾好」,新聞業界基本仍未形成一個強而有力的抗壓機制。在這情況下,若側重談論如何立法規管,如同向一個弱勢的專業進一步規範。

他認為,新聞專業需要先強化後規範,發展才較為健康。可惜的是,他見不到本澳政府和民間採取有效行動強化新聞業界:「現時說民調和修改法例,似乎是規範化行先一步,我就有點擔心。」他覺得,既已啟動修法,同樣重要的是盡快推動新聞界專業發展,並促進市民對新聞自由等的認識和堅持。


出師無名 修法何云 

當政府忽然主動提出修改新聞法規,箇中又可能損害新聞自由和公民的表達自由時,傳媒以至社會應秉持甚麼基本原則來捍衛應有的自由呢?香港浸會大學新聞系助理教授杜耀明指出,憲法、基本法、國際人權公約已界定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其中,新聞自由的核心作用和價值,就是體現在傳媒監督政府上,故政府不能、亦不該去干預這監察權。

監督政府限權不妥

若新聞自由與其他價值 (如:公共秩序、社會道德等) 出現衝突,在一些特定的條件下,政府是可以限制新聞自由和管制傳媒的。(其中一項特定條件是政府要證明,限制措施是在民主開放社會所必須和迫切性) 不過,杜耀明強調,無論執行那一種限制措施,也不能削弱傳媒監督政府的權利。

他表示:「如果,政府管制傳媒的方法,涉及一些不合理的法規,運用不合理的手段,得出的結果不合理,都會直接影響新聞自由的操作。」那麼,傳媒是否「無王管」呢?杜耀明說,新聞機構和工作者與每一個市民一樣,皆受法律規管。若做出侵犯私隱、誹謗、藐視法庭、發布假消息等行為,也需負上法律責任。

舊事重提借故修法

政府多次聲稱,由於《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已有二十年歷史,當中規定的「出版委員會」及「廣播委員會」至今未有設立 (因當年遭到業內強烈反對而擱置一旁),所以需要展開修法程序。杜耀明反問,若有某些條文一直未有執行,為何現在又要執行?「葡萄牙當年為你制定的法律,現在才要執行?這不是理由…… 最重要的是現在有否需要。」

不少地區設有與上述兩個委員會性質類似、由民間組織的新聞界監督和仲裁機構,處理行內或行外的糾紛和投訴。不能忽視的,是澳門特區政府雖義正辭嚴稱:沒有既定立場、重視新聞業界取態、保障新聞自由;然而,本澳傳媒與政府的關係千絲萬縷,被批評「扯貓尾」,如同「合拍的舞伴」。在這情況下,新聞界是否適宜設立這類民間機構?

公民社會?  實是政府延伸的建制

杜耀明認為,最關鍵在於公民社會。公民社會的真正意義是一個獨立於政府的、屬於民間的、由民間組織、參與、活躍其中的空間。但是,如果一個公民社會,處處已滲透著政府或建制的力量,嚴格來說,那個已不是公民社會,而是政權或建制延伸的一個部份。

「所謂公民社會,只是假的公民社會。」故此,縱使有人跳出來組織民間的新聞團體,聲稱進行自我管理,那只是一個假象,現實卻是建制假借公民社會的名義去管制公民社會,是官方以另一種民間形式管制公民社會,進行干預新聞自由,長遠損害大眾知情權。

問題情況問題民調

澳門的公民社會既不成熟,是否恰當為修訂兩法而展開商議式民調?「那其實是一個很有問題的做法。」杜耀明強調,新聞自由是憲法保障的公民權利,但觀乎現時修法種種跡象,更多是窒礙傳媒行使權利,削弱其監督政府的手段。他指出,縱使,民調結果有百分之九十支持某些損害新聞自由的措施,那措施始終都可能是違反憲法。

杜耀明認為,較有「意思」的做法是先在行內充份討論,得出一套可操作的內部監督機制後,再邀請公眾參與商議。他指出,在一般情況下,當社會出現一個重要的議題 (如:保障私隱),先要詢問社會有需要修法,經過公共議論,才決定是否啟動修法程序。然而,行政長官今次決定修法前,既沒有公開諮詢新聞界和廣泛討論,修法理由何謂「莫須有」,其決定後的一切已「名不正,言不順」。


修法內容引國際關注 

要否設立富官方色彩的新聞監管機制和記者註冊制度?政府將要修訂的《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欲引入多項爭議性舉措。國際記者聯會 (亞太區) 中國項目經理胡麗雲對事件表示關注,更形容那些機制和制度是「糖衣毒藥」。國際記記聯會是一個代表全球一百三十一個國家、逾六十萬名新聞工作者的組織,過去數年均發表中國新聞自由報告。

新聞工作者頭上的一把刀?

胡麗雲指出,很多國家確實設立了新聞監管機構 (如:出版委員會),但需注意的是,這些機構應建立民主、法治的體制之上,才能達致公開、透明、兼聽;否則,它們往往成為變相的政府喉舌,窒礙媒體發展,成為新聞工作者「頭上的一把刀」,損害新聞自由和市民知情權。

按胡麗雲的觀察,見不到澳門傳媒時常出現違反新聞道德的跡象。市民對傳媒的投訴是否近年大幅上升?她認為,政府理應提出相關數據,否則,在理據不足的情況下,成立委員會猶如架床疊屋,其意圖難免備受質疑。

是次修法的另一爭議是記者註冊制度,胡麗雲指出,內地有類近的制度,如統一發放記者證,結果是那類制度變成「大關卡」,令很多有心從事新聞工作的人被「擯諸門外」,也有原本獲發記者證的人被取消記者證,原因僅是其報道令政府、商界等不高興而已。其後,若沒有記者證而進行採訪,均被視為不合法。

官方記者證純屬笑話

胡麗雲憂慮,由富官方色彩的機制發放記者證,或會成為國際笑話。澳門曾是葡國管治的地方,外界對澳門的民主、法治有一定期望的,若今時今日落實上述損害新聞自由的措施,相信會令人覺得「澳門的人、澳門的管治者,他們究竟對這個新聞自由、言論自由,真的理解到有多少!」她呼籲,特區政府充份認清每一項舉措的前因後果,三思而後行,避免自製管治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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