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3日 星期三

警方不能以私隱作扣料藉口 (《蘋果日報》,23/11/2011)

香港記者協會在一周之內,收集到一千六百個新聞工作者及新聞系師生的簽名,反對警方和消防「扣料」,要求不經篩選實時發放突發新聞,包括罪案消息的資訊;而近期最明顯例子,就是將軍澳連環傷人案、觀塘連環非禮案,都因為警方扣料,而令公眾未能盡早知悉防範。

記協要求警方和消防發放的消息,是刪除了個人資料,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電話和具體居住單位都被刪除後,而只發放以下資訊:屬於甚麼類型的案件(例如傷人、非禮、墮樓、火警等)、發生時間和大致位置(即街道號碼),以及案件的概略,即大致發生了甚麼事。

近年,警方、消防以至其他政府部門,都會以遵從私隱條例「保障私隱」為藉口,扣起資訊。比較明顯的例子是今年八月,屋宇署首次破門巡查劏房,屋宇署和警方都以「私隱」為理由,連破門單位所在的街道號碼都不肯透露。若非記者從其他渠道得知地點所在,大眾就無從知悉該幢建築物有甚麼具體問題,以致沒有基礎去討論和監察政府破門巡查的做法是否恰當。

記協曾向私隱專員公署查詢,公署回覆指街道號碼一般都不屬於個人資料私隱。

必須強調的是,現行私隱條例保障的是「個人資料私隱」,而非「個人私隱」。「個人資料」必須是:一、在世人士的資料;二、可以切實可行地從該資料直接或間接地確定一個人的身份;三、有紀錄的,可加以處理或查閱的。

例如淺水灣道X號,即使人人都知道是某名人的大宅,但肇事者卻不一定是該位名人,而有可能是大宅內的其他住客、探訪者,甚至是擅闖者,因此,單純公佈街道號碼,並不足以讓人辨認出事主是哪一位。

私隱專員公署更確認,即使傳媒從其他途徑知悉肇事者的身份,一般也不會令當初披露門牌號碼或街道號碼的做法變成了披露「個人資料」。

既然街道號碼不算是個人資料,案件類型、案發時間和案件概略,就更不可能是個人資料了。因此,為「保障私隱」而扣料之說,並不成立。警方、消防以至其他政府部門,如再藉「私隱」之名來扣料的話,反而會令人懷疑他們有「欲隱之私」。

譚秀嫺
香港記者協會新聞自由小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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