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4日 星期四

吳國昌及區錦新議員辦事處嚴正抗議 有關當局濫用檢控程序打壓新聞自由 (04/09/2014)

  就愛瞞傳媒兩名記者早前被指涉及「濫用名稱、標誌或制服罪」被拘控一事,吳國昌及區錦新議員辦事處對此事進展密切關注。

  兩名記者被捕後經過二十八小時扣查,經檢察院和刑庭完成首次偵訊程序後獲釋。雖然至今未知司法機關會否接納司警對兩人的指控,但案件政治打壓味道濃厚。即使無法成功起訴,但客觀效果上已達到鎮懾效應,妨礙了愛瞞傳媒的運作。

  負責是次行動的司法警察局,雖聲稱其執法不存在選擇性,認為今年5月在同一網頁出現的類似情況,性質上與今次完全不同。本次的行為明顯誤導網民,嚴重損害公共當局標誌的嚴肅性、權威性及法定的意義,完全符合《刑法典》第296條的犯罪構成要件。但這一描述可能與事實存在相當的差距。

  按《刑法典》第296條(濫用名稱、標誌或制服)規定:一、意圖使人相信公共部門職務上專有之名稱、標誌、制服或服裝係屬於其本人所有,而不正當使用或穿著之者,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六十日罰金。二、如該名稱、標誌、制服或服裝係屬行使公共當局權力之人所專用者,行為人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吳國昌與區錦新議員均認為,根據司法警察局所透露的案情,被拘捕的兩人完全不存在《刑法典》第296條所指的的要件。因從客觀上愛瞞傳媒謹在臉書上刊登了一張附有一名司法警察的工作證,並沒有不當使用「司法警察局」名稱之行為,亦沒有意圖,也不可能使人相信刊登者是司警人員。而司法警察局所述的「損害公共當局標誌的嚴肅性、權威性及法定的意義」,在該法律條文中根本不存在。根據法律中並不存在的要素對依法登記的傳媒工作人員進行拘捕和檢控,顯然屬於濫用權力,對受《基本法》和《國際人權公約》保護的新聞自由構成侵害。

  吳國昌及區錦新嚴正要求有關當局立即停止有關行為!兩位議員要求行政長官就執法部門的濫權作為問責及追究,同時將向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作出投訴,作為相關委員會在審議澳門人權報告時之補充資料。


吳國昌及區錦新立法會議員辦事處

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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