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3日 星期日

澳門重罰網上起底爆料 學者憂削社會監察權 (《明報》,13/03/2011)


【明報專訊】澳門個人資料辦公室今年初發出《在互聯網上發布個人資料的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列舉可能觸犯當地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個案。香港獨立媒體創辦人之一葉蔭聰擔心,澳門政府對個人資料定義太廣,市民在網上大爆官員的犯罪證據,即使資料屬實,亦可能被指觸及官員私隱而被視為違法,他批評此舉與各國保護「爆料者」的方向背道而馳。

世界觀政治信仰屬敏感資料

《注意事項》提及,按《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敏感資料包括世界觀或政治信仰、政治社團或工會關係、宗教信仰等個人資料,除了獲當事人同意或資料已公開,否則不得在網上公開。一般人亦能在互聯網上發布關於懷疑某人從事不法行為的資料(見表)。

被指定義太廣 當局:與歐盟相若

對於被批評個人資料的定義太廣,澳門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副主任楊崇蔚回應稱,有關定義與歐盟的相若,傾向較保護個人資料。他認為,對於不法行為,最好交給執法機關處理,若未經司法程序便發布資料,或會令人誤會沒犯法的人是罪犯。他說,若發布者想用自己的方法表達,便要承擔可能帶來的後果。

香港嶺南大學文化研究系授課導師葉蔭聰在澳門土生土長,他認為澳門當局對個人資料定義太廣,並非一般所理解的私隱,定義還包括信仰、政治社團等資料。他說,《注意事項》的解釋,見到有官員或執法者違法或違規,市民也不能在網上發布。他批評這會令公民記者容易觸犯法例,削弱他們的監察社會功能,「外國是保護whistle blower(爆料者),澳門就用這條法例針對爆料者。」

去年中,有澳門焚化爐員工在網上爆料揭發焚化爐污染環境、危及員工等問題,葉蔭聰表示,若按《注意事項》,這些涉及管理者失當的行為便不能上載到互聯網。

最高判4年徒刑罰款

葉蔭聰形容,香港的個人資料條例針對持有大量個人資料的商業或公共機構,但「澳門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卻是為恐嚇人」。他認為應爭取修改這份《注意事項》,但現時社會關注度不足,市民不理解當中潛在威脅。

《注意事項》提及不少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行為,可構成行政違法和犯罪,前者最高可判罰款20萬元澳門幣,後者最高可判4年徒刑或480日罰金(罰金之日額為澳門幣50元至1萬元,由法院按被判刑者之經濟及財力狀和其個人負擔能力訂定)。

明報記者 黃雅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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