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30日 星期五

警無知濫用權情何以堪 底氣不足未敢面對公眾 (《訊報》,30/09/2011)

警員阻撓記者採訪事件一再發生,以及聲稱禁止市民拍攝警員執勤情況的狀況,引發坊間議論紛陳。但警方高層迄今仍未公開有一個說法,其中又以發生在「五.一」警員粗暴對待記者正常採訪事件卻到今天竟還無公佈調查結果。而週日澳廣視時事節目「澳門論壇」,治安警局高層亦拒應邀請而缺席,到底是害怕直接面對公眾,還是理拙而底氣不足故此採取避席對策呢?誠然,在民智已開的社會,市民對公民權的認知已有提高,知道對公權力監督是為公民權的行使。而人們基本訴求是,政府管治以至執法者行為需置於陽光下,接受市民監督。因此,捍衛新聞言論自由,其宏旨在於確保公眾知情權和追求社會公義,從而讓市民更好地行使監督公權力和政治職位人士。

可是警方高層對於現代政治文明要素似乎無甚清晰認知,甚至連基本常識也不知曉,故此在回歸以來警員濫權的問題一直沒有真正解決,追源究始是在於心態,不知何為尊重市民和新聞採訪自由,沒有對市民謙卑的心,卻自視權力的至高無上。這在「澳門論壇」上有資深記者指出,當局阻撓記者採訪在回歸前和後都有發生,但在回歸後是更多。筆者以為,存在這樣差異原因,正是有權力者的心態問題。即使政治不正確也要講真話,在澳葡政府雖絕少高調口號,但官員則知分寸,對現代文明價值有認知,以及尚有法治精神─當中葡國憲法中對人民權利自由保障規定是在澳門生效,同時澳門法律是明文保障新聞自由,因而澳葡官員在七、八十年代後是基本尊重新聞自由的。

或舉事例,在一九九0年三月三十日,逾千警員(許多是休班的)因不滿減薪酬調查幅度而集結在澳督府請願,期間發生有人圍毆直選立法議員何思謙,又粗言及驅逐記者,現場採訪全體記者離場抗議的事件。在當時,高級警官葛多華得悉訊息後,馬上趕去找記者認錯道歉,並保證不會再發生警員粗暴對記者的情況,誠意歡迎傳媒返回現場採訪。顯然,當時這群警員是進行請願示威的個人行動,並非執行公務,但為何葛多華要迅速親身向傳媒道歉呢?這就因為即使警員不是執行公務,但他們仍是有警員身份,而他們言行是直接關乎保安部隊的形像,亦說得通俗點是,這些警員言行正是反映保安當局的「家教」狀況。為此負責任官員是要馬上作出處理的。再者,官員本身知道甚麼叫尊重新聞採訪自由,知道法律精神,作為執法者更需遵?法律。但且看今天特區,基本法明文賦予「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自由,………」。現行《出版法》明確規定了新聞工作者的自由採訪權。但一而再發生警員阻撓記者採訪甚至粗暴對記者的事件,警方到底做了怎樣處理?

再舉例指出,在澳葡時期,亦曾發生社會大事件,譬如黑民風暴事件等,場面十分混亂和危險性,但記者基本能夠有效及自由行使採訪權。無疑,在社會事件或突發事件期間,警員執行維持公共秩序任務,而傳媒亦同時執行社會傳播職務,有時是難免會有磨擦,但重要的是互相理解和尊重,過往傳媒與保安當局尚可互有信任,但為何現在卻矛盾不斷呢?不必諱言,以澳門新聞界的現在超(過分)自律狀態,記者亦較過往少了銳氣的情勢下,仍常遭警員的阻撓,這就很明顯是警員濫權問題。要指出的是,當警員無理阻撓傳媒合法採訪的事發生後,但治安當局不公正嚴肅處理,這就是導致同類事件一再發生。再者,當警方高層亦未能表現出真正尊重新聞採訪自由,這樣正是向前線警員作了身教的展示。

因此,要做到尊重新聞自由,從而確保公眾知情權,以至實踐陽光政府理念,而自覺讓公權力置於市民監督下,這項從政府高層做起;亦要為完善警方與傳媒的工作關係,首先還是從保安當局做起。且不要再高呼空洞的政治口號,還是付諸實際行動吧。

了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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