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4日 星期六

警方越描越黑 政府越黑越描 (《訊報》,13/05/2011)

警權已過大 無法亦無天五一警媒衝突事件發生已兩週,政府幾位不同部門發言人已先後作回應,遺憾至今沒有一位回答是面對事實和令人較滿意的。由此可知這是整個政府普遍對待民意和傳媒的心態,卸膊文化、官官相護乃官場文化不可或缺的組成部份於今尤烈,不難管窺一二。

作為傳媒一份子,但從來不認同這一行「大晒」,我們應該在法律容許的框架內行使自由,也應該接受社會和市民的監督,這已經足夠,並且是各先進文明的民主國家行之有效的共識和法則。新聞自由在民主國家也是相對的,但應該盡量堅持向絕對方向靠攏當無疑問,特別是在非戰爭和非緊急狀態,不容許以各種借口隨便干預打壓。一個地方是否真正民主,看看居民的生活,觀察當地的傳媒生態便有答案;否則就算在國家或政府名稱冠以民主、共和、人民、特別,也難改其專制獨裁的本質,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就是絕佳的諷刺例子。澳門乃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稱居民享有充份的民主和自由,但實情又如何?特別的確夠特別了,官賜的民主也無法兌現,現在連官賜的自由也要被剝奪,看來我們只能選擇天官賜福或自求多福了。

最近通過多種渠道,直接或間接聽到警方對五一事件的抱怨,幾乎皆認為是記者不是,可見警媒關係之差及警方內部長期洗腦的「成功」。作為傳媒工作者,我們從來不打算跟警方作對,也沒有怪責前線警員之意。我們一貫主張各司其職,在不同領域充份合作,可惜神女有心,襄王卻無夢。警方高層年年得過且過,講一套做一套,監控傳媒越來越有方,改善關係越來越無心。前線警員之過,責在現場最高指揮,責在治安警察局長李小平。事發至今該局除象徵式發一份三易其稿的聲明外,沒有一位話事人敢於公平、公正、公開向民間作出解釋,更加別提道歉,好一副高官在上,蟻民及記者在下的官架子。

並非讚賞對傳媒同樣抱敵對心態的司警如何高效出色,但起碼在警媒關係的表面功夫上,往往能將治安警比下去,這就非常值得後者面壁思過了。耗費不少公帑印刷的該局官方刊物《警訊》每期都有不少編幅推介警民關係,唯獨極為欠缺警媒關係部份。假如在下一期《警訊》中服務承諾專欄,關於五一遊行同樣作一次市民滿意度評估,無論是否造馬,統計數據都會十分有趣。

去年最後一季《警訊》,恰好有介紹防暴隊的文章。對於其所謂防暴技巧的進步,參與過二千年七.二衝突至今歷次遊行的市民相信只會當笑話看。筆者去年五.一後在此連載十三篇,皆尖銳地指出在實務操作上是今不如昔、不進反退,這方面已獲得鄰埠保安領域研究專家認同,今年五.一當局再次自曝其短,實在怨不得傳媒。除了防暴技巧退步外,警方內部更嚴重和更缺乏的是法治意識及其培訓,只要看看新聞,看看治安警察局和保安司長辦的回應稿,便能清楚何謂上樑不正下樑歪了。

警方每逢遊行出錯便祭出「依法執行」、「尊重市民言論自由和傳媒採訪自由」的老八股,這正好證明當局無法無天、法治意識之差媲美行政法務司,由此可知為何歷年來民間公認陳麗敏和張國華是最應該下台的頭兩位高官了。

依的甚麼法 搞清楚沒有五一當天紮鐵工會理事長黃偉文闖入警方工作範圍後,治安警是否應強行將其拘押尚有爭議。但姑勿論如何他也沒有觸犯《基本法》二十三條,不存在警方封鎖消息、禁止記者接近的理由。當局的行為明顯違反《基本法》二十七條:「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機制和自由。」同時亦違反了《出版法》第三條第二款a項,即傳媒有法律賦予「接近資訊來源的自由」的採訪權利。

我們不禁要問,這是否一個黑白顛倒、知法犯法的政府部門?對記者拳腳交加是尊重言論和採訪自由嗎?侵犯了《基本法》精神和條文粗暴執法也算依法嗎?四川地震後曇花一現的內地言論和新聞自由現已黯然無光,這並不太奇怪,甚至有其所謂法理依據,因為建國後已失去北洋政府和民國的新聞自由,迄今竟然沒有《新聞出版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那怕實情並非如此,但起碼形式上國家還是保障上述六大自由。唯獨是《憲法》從來不承認有新聞自由,只要對照《基本法》,便能發現內地是不承認公民有新聞、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的,因此打壓這三項自由,在內地而言大可理直氣壯地謂之依法。要改變內地這一侵犯人權的長期落後面貌,可見首要工作必須修改不合時宜的《憲法》但基於井水不犯河水的一國兩制原則,我們北望神州卻無可奈何。

然而也正是基於一國兩制原則,澳門落實執行的是《基本法》而並非《憲法》,所有公務員?忠的也是後者而非前者。某程度上《基本法》就是特區內實施,具有至高無上的憲政效力的小憲法,但為何很多政府部門和官員包括今次警方,一而再公然踐踏《基本法》但卻口口聲聲依法呢?如果你們心目中的法是《憲法》而非《基本法》,因此可以視新聞自由為無物的話,那就請你們盡快回內地當官好了。如果你們企圖在澳門偷換概念,假《基本法》之名行《憲法》之實的話,那請一併把《基本法》沒有的《憲法》第四十一條也引進本澳實施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警方及某些官員依的是甚麼法,其實自己到底搞清楚沒有?千萬別朝令夕改、強姦法律精神甚至條文才好。最怕的是在中、澳、澳葡法律中各取所需。任意演繹,出來又說依法,開壇作法胡弄世人為己任,回歸十年看的還少嗎?法律那怕只是一件皇帝的新衣,也不是人人穿都好看的。

雖然澳門實施的是《基本法》而非《憲法》,但為免被人誤會筆者厚此薄彼,也同樣請沉默是金的新聞局、歪理連連的保安司長辦公室、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等等相關部門,也齊來認識一下《憲法》第四十一條吧。提到新聞局,年前曾就修訂《出版法》、《廣播法》進行業內諮詢先不要說未來新法能否真正保障業界採訪自由,只看看今年五一警方有法不依還叫屈,新聞局乾脆一言不發作壁上觀,就很令人懷疑有法是否等於無法。

近日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高調地與內地簽訂本地培訓國際法人才的協議,這實在再好不過了。筆者一貫認為港澳人都應該開拓視野,胸懷祖國,放眼世界,不要再關起門來自絕於地球村,連世界潮流浩浩蕩蕩都不知道,還怡然自得地逆水行舟。學習國際法要理論聯繫實際才好,切勿死讀書變成讀書死。因此最好和最應該學習的是適用於澳門特區的多邊國際條約,重中之重又是兩個一九六六年於紐約簽訂的國際人權公約,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學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這兩個公約雖然並無直接提及關於新聞自由的條文,但在社會文化活動、公眾的言論自由和知情權方面則有著墨,亦即其法律精神及其他條款,還是保障了新聞自由,這方面與中國憲法是大有不同的。而作為研習案例和反面教材,大可以引用澳門二00七年和這兩年五一衝突警方的處理手法加以活學活用,果能如此受眾一定受益匪淺也。

□ 黃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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