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日 星期二

指遊行期間設採訪區實際上不可行 譚志強批評警方處理手法 (《華僑報》,03/05/2011)

【專訪】就「五一」遊行期間警方粗暴侵犯傳媒合理採訪權事件,立法議員區錦新要求政府需作出交待。澳門科技大學人文藝術學院助理教授譚志強批評警方的處理手法拙劣,並質疑有違《基本法》第二十七條關於言論及新聞自由規定之嫌。另外,據澳門電台報道,對於警方曾阻撓傳媒採訪,街總會長梁慶庭認為,事件反映警方有需要與傳媒多些溝通,在確保不影響傳媒採訪的大前提下,亦保障到採訪時的安全。

傳媒學者譚志強昨指出,在「五一」遊行之前,已經看到警方有既定態度,就是不讓記者太自由採訪。警方亦在「五一」遊行前記者會上宣佈將在遊行期間設立臨時採訪區,已顯示警方早有打算限制記者採訪、干預新聞自由。

在「五一」遊行末段於政府總部前,因有示威人士將車輛停在馬路上並高呼口號,而警方採取拉人行動時,現場記者即奔去拍攝採訪,但警方卻粗暴阻撓記者拍攝採訪,期間更對記者暴力對待。譚志強批評警方的處理手法拙劣。他說,其實應保護現場被拘捕的人,接著讓記者跟著拍攝他被送上車的情況,而不是警員圍著一個圈而阻撓記者拍攝。更絕不能對企圖拍攝這些畫面的記者拳打腳踢,甚至插脖子。他並指出,當局欠缺對前線警員的清晰指引,而警方此舉亦不夠專業。

另一方面,對於記者採訪遊行人士期間,被便衣警員以超近距離拍攝的狀況,譚志強直指警方做法已經對受訪者構成巨大的心理壓力,嚴重妨礙採訪和言論自由。「因為在採訪之中,不單影響畫面,甚至影響受訪者,(他們)難以判斷(警方)拍攝後有甚麼用途,會否有一天被指涉嫌妨礙公共秩序,煽動群眾?」他表示,在一些文明地區,警員都會距離記者和採訪對象一段距離,而警方的遠距離拍攝亦只是作為記錄之用,不會好像澳門警方那樣做。

至於對澳門採訪自由空間問題,譚志強認為自由空間一向彈性很大,視乎事件和主管態度,時闊時窄,而最近就明顯有收窄趨勢,「否則不可能對記者動粗。」他又直指,在遊行期間設置採訪區實際上不可行,而警方的「移動的採訪區」,是反映「心理不平衡,心態不正常」及「無知」。

譚志強指出,警方之前提出在遊行期間會設臨時採訪區的想法是荒謬。「遊行一路移動何以設立採訪區?對遊行的採訪記者需要接近採訪目標、問一問遊行的感覺、秩序、訴求等。」他質疑警方想「設立一些古靈精怪(方法)去攔截記者接近市民,甚至阻撓記者採訪市民。很明顯,這採訪區是違反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干預新聞自由和市民言論自由。」

另外,直選議員區錦新指出,發生警方粗暴對正常採訪記者的事件,這是本澳警權過大必然導致的狀況。他批評,警方這些年來警權日益增大,亦習慣上自我為中心,以至對傳媒不斷嘗試以新方法來阻撓採訪。他擔心若警權濫用會成為習以為常的現象時,對新聞和言論自由則造成極大問題。◇


就警方無理阻撓傳媒採訪 傳協譴責警權霸道  

【專訪】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昨就今年「五一」遊行期間發生的事件發表聲明。強烈譴責警權霸道,粗暴侵犯傳媒的合理採訪權。傳協聲明全文如下: 「對於今年『五一』遊行期間,警方具針對性、無理及粗暴干預傳媒採訪,引發警員和傳媒之間發生肢體衝突,甚至令多名記者受傷,本會對此深表遺憾,並強烈譴責治安警的暴力行為。

特別是警方在遊行現場無限擴大警權,肆意驅趕記者,築起人牆、故意阻撓傳媒採訪警方拘捕遊行人士,出言威嚇記者:『再不走開就拉你!』,甚至出手、出拳、從後強行拉開記者,已明顯超出警方執行職務的合理性,也違背警方口口聲聲『尊重』和『保護』傳媒安全的『原意』。五一當日在政府總部對開引發的混亂,負責指揮的警方高層負有不容推卸的責任。此外,遊行現場有大量便衣探員進行拍攝,不光記錄遊行的秩序和衝突情景,甚至連記者個別訪問遊行人士、其他人接觸記者也被『超近距離』拍攝,採訪過程被全程『監控』,對受訪的市民形成巨大的心理壓力,嚴重干預記者採訪自由,有製造白色恐怖之嫌。

對於治安警建議在遊行期間設立臨時採訪區,本會強烈反對,並質疑『臨時採訪區』的用意和可操作性。眾所周知,遊行示威活動是流動式行進,傳媒無理由留在一個固定的採訪點中,這並不符合記者盡量爭取在新聞第一現場的工作需要。另方面,警方表示進入採訪區的記者須佩戴他們派發的採訪證,但在新聞局已取消記者證制度的前提下,警方在混亂的衝突現場又如何分辨和確認記者的身份?再者,到場的不光是本地傳媒,還有為數不少的外地傳媒,警方又如何作出『審查』?從五一遊行當日的實際經驗中,治安警當局也表明『時間太倉促,沒有條件設採訪區』,證明臨時採訪區的設立是毫無意義和不具操作性。

以往在沒有設立採訪區、警方沒有特意『照顧』記者安全的情況下,在場記者反而能更安全和順利地完成採訪工作,也未有出現類似混亂的情況。本會強調,警方高層必須為是次事件針對性阻撓採訪、暴力對待記者承擔責任,並要求當局撤銷設立臨時採訪區的構想,檢討這次處理方式,落實保障記者合法的採訪權不受侵害。」◇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