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6日 星期二

鈞奇案成「負責任報道」案例 《明報》需否賠償押後裁決 (《明報》,16/07/2013)

【明報專訊】足總副主席貝鈞奇不滿《明報》4年前刊登有關屯門普高涉嫌打假波及批評足總管理不善的社評,認為內容有誹謗之嫌,陪審團早前裁定有關社評含誹謗性,建議賠償50萬元,法官昨聽罷雙方陳辭,將就《明報》是否在社評刊登前已盡力求證並作出「負責任報道」(responsible journalism),以決定《明報》是否需要賠償。本案亦將成為媒體應如何發表「負責任報道」的重要案例。

法官將押後以書面下裁決。3女4男陪審團上周以大比數5比2裁定,涉案2009年4月10日《明報》社評含誹謗性,而被告、即明報集團有限公司、明報報業有限公司及《明報》時任總編輯張健波一方提出的兩項抗辯理由並不成立,換言之陪審團認為「有理可據」(justification) 及「公允評論」(fair comment)的抗辯理由不成立。高院法官區永祥昨聽取雙方陳辭,決定是否接納《明報》提出「有限制特權」(qualified privilege)的抗辯理由,即傳媒報道前是否已盡力核實相關資料內容,作出「負責任報道」。

辯方指已求證內容

代表《明報》的資深大律師石永泰指出,記者古治雄已直接向貝鈞奇對話求證,社評主筆何文瀚亦透過古作出求證,《明報》亦有在社評篇幅中,提醒讀者另一篇由古撰寫的相關報道,證明社評出街前,內容已獲得求證。此外,陪審團裁定50萬元賠償額,反映誹謗程度並不算最嚴重,《明報》亦有合理理由懷疑貝或涉及相關打假波事件。

貝方促勿偏離陪審團決定

不過,貝一方的資深大律師鮑永年認為,法官下裁斷時必須考慮到,陪審團已裁定何文瀚在社評指貝「前言不對後語」全屬個人想法,另以4比3裁定何在寫社評前,未有看畢8份報章,以核實4月6日足總記招的內容,故法官不能偏離陪審團的決定,反而裁定何本人在執筆前已盡力求證。鮑又指出,陪審團不接納何文瀚的證供,法官必須針對何的行為,即他本人是否有作出求證去裁定《明報》有否作出「負責任報道」。

事緣2009年3月31日由愉園對屯門普高球賽中發生懷疑打假波事件,惹起傳媒關注,質疑普高的班主背景及財政來源。足總正副主席梁孔德及貝鈞奇事後稱不知道普高班主身分。

至4月9日,貝在另一報章專訪中詳述普高的背景及資金來源。涉案社評〈問題球賽疑點重重蒙混過關足運必死〉指出,貝對普高班主及資金來源前言不對後語,似是故意與普高保持距離,同時批評足總處理事件有問題,足總是少數人的俱樂部,藉此沽名釣譽。

【案件編號﹕HCA8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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