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4日 星期三

民間電台嘉賓終審勝訴 (《明報》,14/11/2012)

被控告的民間電台嘉賓之一陳偉業(右一),昨親身到終院領取判辭,強調大氣電波屬公共資產,應該開放。(李澤彤攝)


【明報專訊】民間電台2008年於旺角行人專區無牌廣播,多名時任立法會議員應邀「開咪」遭檢控,並被裁定罪成。5名被告就《電訊條例》條文爭議上訴至終審法院,法院認為嘉賓發言屬「發送」信息,非所涉控罪條文的「傳遞」行為,昨裁定5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但未有討論該條例是否違憲。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不評論裁決,稱律政司將研究裁決,訂立未來路向。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指無線電頻譜屬珍貴的公共資源,將繼續監察民間使用頻譜情,確保秩序。

曾健成:技術上得直

民間電台台長曾健成稱案件技術上得直,他諮詢律師意見後表示,控方若以別的方法控告,涉案嘉賓或被定罪,認為「判決唔係好清晰」。上訴人之一李永達則認為《電訊條例》保守過時,亦質疑政府對電台發牌限制太嚴,扼殺言論自由。他明言若情合適,將繼續「冒險」發聲。

5名上訴人在原審時被裁定「傳遞」(delivers)信息供非法電訊設施發送,違反《電訊條例》被罰款1000元,但終院5名法官以4比1裁定,5名嘉賓對咪發言並不構成「傳遞」信息。

李永達:情合適將再發聲

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的判辭,認同上訴方指控罪涉及的「傳遞信息」元素包含兩個步驟,首先發言者要發出信息,然後透過第二者藉非法設施發送,不過事件中5名上訴人只是對咪發言,而非對負責「傳遞」的第二者發言,因此未有觸犯控罪。

馬官坦言「向電子器材傳遞信息,立法機關不太可能將之列為刑事罪」,非常任法官賀輔明亦認為,形容上訴人開咪是「傳遞信息以供發送」,並不合適。

唯一持相反意見的非常任法官烈顯倫,認為8人行為符合「傳遞」之意,干犯罪行。他追本溯源,指控罪條文源自1936年的法例,於1962年制訂,其時人們仍使用電報。但電訊科技發展一日千里,電報瀕臨被淘汰,法例條文放諸現今社會已不恰當。最後終審法院多數法官同意撤銷定罪,裁定上訴人得直,不處理違憲問題。

上訴人包括黃毓民、劉慧卿、李永達、李卓人及陳偉業,2008年4月20日應邀到旺角行人專用區,在民間電台開咪發言,事後被控及定罪,去年8月高院駁回其上訴。

【案件編號:FACC10、11/11】


(曾健成提供)


民間電台收反華恐嚇紙

【明報專訊】民間電台在柴灣與保釣行動委員會共用的辦公室,昨遭人在門外貼上兩張有恐嚇成分的A4紙。A4紙上寫有日文、泰文和菲律賓文挑釁字句,日文字句寫「尖閣諸島是日本固有領土,南京大屠殺是支那豬造,日本皇軍萬歲、石原慎太郎萬歲」等,亦以菲律賓文質疑兩年前在菲律賓人質事件中被殺的康泰領隊謝廷駿是「該死」。

台長曾健成(阿牛)估計,事件針對他的保釣立場,未必與民間電台嘉賓案的法庭判決有關。阿牛稱昨上午11時多回辦公室工作時發現該兩張A4紙,隨即報警,警方到場後檢走兩紙,案件由東區刑事調查2隊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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