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7日 星期一

「修改出版和視聽廣播法分析研究」下周展開 冀商議式民調增透明度 (《華僑報》,17/10/2011)

 【專訪】「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之民意調查及分析研究」相關工作展開,並將於下周開始首次電話調查,訪問二千名年滿十八歲的本澳居民,同時抽出約三百名市民參與商議式民調。受委託機構希望為本澳社會帶出一個公開、透明和科學的公眾諮詢過程和結果。

 受特區政府新聞局委託,由本澳研究機構易研方案(澳門)有限公司,聯同美國史丹福大學商議民主中心、香港浸信大學傳理學院及葡萄牙里斯本大學學院社會研究中心組成之研究團隊共同執行之「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之民意調查及分析研究」,團隊昨日下午假金麗華酒店舉行有關發佈會。

 史丹福大學商議民主中心的副主任蕭瑩敏就商議式民意調查的方法作介紹。她稱傳統的民意調查只能獲得公眾對於議題表層的、未經過深思熟慮的意見,商議式民調(Deliberative Polling.DP)的精髓在於,在繼承傳統民意調查隨機抽樣的科學理念基礎上,協助民眾得有關議題的訊息,在深入瞭解和經過討論後,測量參與者對議題的反應。

 對於一般市民而言,《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的內容比較陌生,若在不瞭解議題本身時單純進行傳統電話訪問很難準確地獲得民眾對於修法的真實想法。而商議式民調恰好彌補了這一缺陷:首先,它以隨機抽樣為基礎,讓每一位市民都有平等機會發聲;其次,它提供具正反意見的平衡資料,邀請市民參與討論並向專家和官員提問。以上兩個程序緊密聯繫,最終可以獲知市民在深入理解議題、聽取各方意見、深思熟慮後的最終態度,形成了市民對複雜社會議題的負責任的民意表達。

 另外,研究團隊表示,考慮所修改法律與媒體直接相關,是次商議式調查還為本澳新聞界設立了專業民調,歡迎新聞界專業人士屆時參加。在研究方向及內容框架方面,研究團隊指出,首先會關注《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中的若干與監管機構-出版委員會和廣播委員會有關的條文進行探究,其次是當中牽涉到的與新聞記者專業守則有關的訂定原則、新媒體的對待原則、有關與新聞自由及媒介自我審查等具爭議性議題的研究。

 易研方案總監張顯榮表示,研究方案中的首次電話調查將於下周展開,以隨機抽樣方式,通過電腦輔助電話訪問二千名年滿十八歲的本澳居民。問卷內容主要關於民眾的媒體使用習慣與訊息獲取渠道、一般社會、政治、媒體及《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的知識、個人價值觀及政治態度等。

 至於商議民調的參與巿民,將同樣使用隨機方式,從是次電話調查的受訪者中抽出約三百名巿民,形成一個具代表性的社會縮影。承諾參與商議式民調的巿民,將在事前收到相關議題的平衡資料,並需在商議前填寫相同問卷兩次,問卷結果會與電話訪問結果作比較,檢視巿民在不同階段認知和態度的變化。

 研究團隊強調,這是一次完全有別於傳統民調的一次公民參與的實踐,期望能為澳門社會帶來一個公開、透明和科學的公眾諮詢過程和結果。

 為了讓民眾隨時更清楚了解是次研究的方法、工作進度及其他國家的案例,研究團隊在發佈會上,正式宣佈推出商議式民意調查(澳門)主體網站及宣傳短片。主題網站中包括是次澳門商議式民調的研究團隊資料、國際上商議式民調成功案例的簡介、常見問題解答等內容。宣傳短片則以生動的手法介紹DP的運作、其他國家的成功案例及澳門民調的資料等。歡迎公眾到 dpmacao.org 閱覽。◇


修兩法攸關新聞言論自由 商議民調有兩點值得關注 

 受新聞局委託的學術機構研究團隊,將進行修訂《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的民意調查及分析研究,不必諱言,修訂涉及新聞言論自由宏旨攸關的兩法,是十分敏感和複雜議題,而現階尤其值得關注:(一)研究團體引入的商議式民意調查方法,在本澳實踐時如何確保到開放、民主、清晰和真實性、專業性及獨立性等原則?有學者昨向澳廣視表示,商議式民調研究制定政策,過程必須嚴謹透明,委託的官方部門亦應該避免干預調研方向,以保證研究結果科學和專業。(二)須明確修訂這兩法的目的是什麼?有部分前線記者憂慮到這兩法修訂會否導致新聞言論自由空間收窄,亦由此關注研究團隊其後會向政府提出怎樣的建議?但在昨日記者上,研究團隊負責人被向及如何確保言論自由空間不會收窄的重要命題卻是無答案,只是強調以民調如實反映市民看法。顯然,如果在欠缺如何確保一些重大價值和原則的前提下而進行狹義議題的民調,其結果會是怎樣呢,實在教人疑慮。

 關於商議式民意調查方法在美國等地早有實踐。在本澳,過往雖多是以入戶或電話進行民調,不過上屆政府智庫的可持續發展策略研究中心亦有進行過不少的「焦點訪談」的民調研究,其參與者是包括不同利益甚至反對聲音人士。至於今次研究團體為修訂兩法而引入的商議式民調方法,內地稱為協商民調,香港稱之慎思民調(但還未有就政策制定進行這種民調),當中主要是透過會議討論形式進行。

 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總監鍾庭耀昨接受澳廣視訪問時認為,商議民調及一般電話抽樣民調,可以相輔相成,因為受訪民眾的意見,在深入了解和討論後,都有可能出現改變,商議民調就可以將前後的意見都進行分析。他強調,對市民抽樣過程,必須科學和隨機,討論的內容亦一定要有足夠代表性、平衡性和深度,而研究機構和委託部門,亦應該尊重研究的獨立自主。「研究機構有獨立自主及專業性,做到最好。澳門當然關係網絡很緊密,及很多利益團體在當中,希望大家都尊重這個過程,以及尊重商議民調背後的科學精神及科學操作,變相由一個中立,都由其來承擔,所謂背後的委託機構參與機構,不要指指點點。」 鍾庭耀特別提到,是次調研涉及言論自由,在傳統政治文化背景下,市民認識和接受程度是如何,都應該了解。他建議除了具體介紹有關法例,亦可更全面宏觀地探討社會對新聞自由及媒體表現的看法。

 毫無疑問鍾庭耀博士提出這意見是頗有參考價值的。顯然,按照研究團隊昨發出新聞稿件述及對兩法的研究方向和內容框架就稱:「首先會關注《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中的若干監管機構──出版委員會和廣播委員會有關的條文進行探究,其次是當中牽涉到與新聞記者專業守則有關的訂定原則、新媒體的對待原則、有關與新聞自由及媒介自我審查等具爭議性議題的研究。」然而,要指出的是,有關設立出版委員會和制訂新聞記者專業守則的議題,正是新聞界(中文)在許多年前所反對的,關鍵原因是在於其官方色彩,為此令人憂慮將導致新聞言論自由受限制的重大問題。

 在一九九0年制定《出版法》中是規定,由政府設立出版委員會和制定「新聞工作者通則」,在當中已是備受新聞界(中文)反對。澳葡政府其後於九十年代中根據出版法規定而向立法會提出設立出版委員會法案,但在遭到新聞界(中文)一致強烈反對,立法議員亦有壓力下,政府最終惟有收回法案。當年,新聞界共識立場是,絕不能有官方色彩出版委員會或由政府主導設立出版委員會。至於新聞工作者守則亦不應由政府制定,這理應由傳媒業界自我規範處理。顯然,在澳葡政府未能推行之事,會否在特區政府卻藉著修訂出版法而使之實現呢,甚須關注,這當中觸及很關鍵要點是,澳門是要進步,還是出現倒退?

 毋庸置疑,出版法要與時並進作出修訂,簡括而言,修訂要點應遵循基本法有關保障言論、新聞及出版自由的規定下,廢除所有妨礙或影響新聞言論自由的條款,譬如撤銷由政府設立官方出版委員會和制定新聞工作者守則,以及一些不合理的刑事責任條款。同時須加入有利於確保新聞言論自由的內容,譬如明確引入傳媒得以公眾利益為抗辯理由等。◇

本報記者 悟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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