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0日 星期一

警方隱暪傷人案資訊不能接受 資訊系統數碼化破壞資訊流通 (「香港人權監察」,10/10/2011)

就警方涉嫌隱暪近日在將軍澳區發生的多宗傷人案,香港人權監察認為:警方無論是為了令市民保護自身安全的需要,還是出於警方防止罪案的責任,以及配合傳媒採訪工作的需要,都不應拖延發放或隱暪有關的消息,反而有必要主動求助傳媒,向公眾發放資訊,以提醒市民小心防備。

人權監察亦批評警方將其通訊系統數碼化後,警方透過內部人員自行篩選資訊才發放予傳媒,做法弊病叢生,不能接受。首先,警方不是新聞機構,不能從新聞專業的角度有效篩選資訊;警隊可能有利益衝突,尤其不宜篩選與警方有關的資訊;而且警方的多重篩選,會造成資訊不必要的拖延及流失。因此,這種篩選機制不利資訊的發放及傳媒的運作,有礙新聞自由,亦妨害公眾的知情權。

人權監察呼籲警方研究修改有關系統,令傳媒能一如以往,透過警方的通訊系統收到所有通訊,再由傳媒無延後地自行判斷是否值得採訪。

人權監察亦關注到消防處也逐步推行通訊系統數碼化,並一再以私隱作為篩選資訊發放的理據,擔憂來自消防處的新聞資訊會有步警方後塵,受到嚴重影響。

根據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就表達自由、新聞自由和公眾知情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的最新詮釋, 政府有責任提供公開和發放資訊,而現時《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 的法例精神側重新聞自由和公眾知情權,因此新聞材料 (包括為新聞報導而發放但最終未有報導的資料) 在私隱法例下獲得豁免。人權監察提醒警方和消防處,人權監察回顧過往傳媒能夠監聽警方通訊的年代,以及現時能夠聽取消防處通訊的現況,並未導致市民私隱在傳媒上不當的披露,亦未造成執法和工作的重大困難;因此,人權監察促請警方和消防處基於維護新聞自由和公眾的知情權,與傳媒機構等作深入探討,確保傳媒能獲得所需資訊。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概括性意見第34號: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hrc/docs/CCPR-C-GC-34.doc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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