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7日 星期一

王征違例掌亞視證據曝光 廣管局連日召新舊高層追查 (《明報》,17/10/2011)



【明報專訊】捲入誤報「江澤民死訊」風波的內地商人王征,雖非亞洲電視董事,也非亞視管理層,卻頻頻現身亞視各種場合,引起廣播事務管理局關注,正調查是否有人違例掌管亞視。據悉,廣管局過去一個多星期,已先後傳召亞視新舊高層調查此事,而本報得到的亞視會議紀錄,顯示王征自去年起便掌握亞視個別節目的製作方向,甚至連管理層出勤紀錄也須由他親自過目。

另外,本報取得的亞視內部通告顯示,亞視接待內地官員時,通告都把王征的名字排列在「管理層」首位。本報就上述違例指控,兩星期以來多次去信亞視高級副總裁鄺凱迎求證,但截至昨晚截稿前,對方仍未回覆。

最嚴重可撤牌 亞視未回應

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副主席譚偉豪表示,廣管局應盡快向立法會提交調查報告,「如果廣管局只是無牙老虎,就由立法會修例授權,甚至由立法會向亞視索取會議紀錄」。

廣管局則回應本報稱,正調查有關事宜,又強調廣管局可運用《廣播條例》賦予的權力去收集調查所需資料,若亞視未能滿足廣管局的取證需要,當局或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進入亞視蒐證。假如王征真的違例掌管亞視,廣管局可向該持牌機構施加懲處,包括勸喻、警告、罰款、暫時吊銷牌照,甚至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建議撤銷牌照。

僅債主身分 管亞視須先獲准

王征去年3月高調宣布投資於亞視,並認購亞視可換股債券,更聲言要把亞視打造成「亞洲CNN」,但其後股權變動顯示,只是王征的親戚黃炳均購入亞視52.4%表決權股份,王征並未申報為股東、董事、管理層,僅以亞視董事盛品儒(王征堂弟)的「私人顧問」身分參與亞視會議。嚴格來說,王征手上亞視可換股債券一日未行使,他只是亞視債主,而非股東。更重要的是,即使亞視大股東也不能隨意出任亞視管理層,必須事先向廣管局申報及獲批准後,方可管理亞視,然而王征兩者都沒有做。

廣管局早於去年4月已因應亞視股東蔡衍明的投訴,調查王征「已實質掌控亞視營運」,當時局方去信亞視要求澄清,但亞視否認,令事件陷於膠。今年7月6日,亞視誤報「江澤民死訊」,廣管局接獲近50宗投訴後,決定徹查「王征在亞視的角色」。

內部通告列管理層 屢發號施令

本報獲得可靠的消息稱,廣管局本月連續傳召多名亞視高層及前高層問話後,獲悉王征早於去年底開始,已多次出席亞視每逢周一舉行的管理層會議,在會上,王征屢屢高姿態地發號施令,當王征因事不能出席時,記錄會議的人員會將他列入缺席或「致歉」的行列。

亞視部分會議紀錄(由知情者口述)顯示,王征曾在會上宣布整頓亞視高層的紀律問題,命令包括各級行政總裁在內的管理層,要準時上班、出勤紀錄要記錄在案供他過目;早前捲入「有償新聞」事件的《走進上市公司》等節目,要經過他同意,才能更改製作方向(見圖)。

另外,亞視內部通告亦顯示,亞視多次籌辦內部活動,邀請內地各省市官員參觀廠房及新聞部,通告上將王征列入「管理層」行列,並在眾亞視管理者中排名首位,凌駕盛品儒及鄺凱迎之上。

議員憂廣管局如無牙老虎

譚偉豪表示,廣管局與亞視拉鋸曠日持久,「如果有這麼明確的亞視內部證據,都查不到,廣管局的效率就遠遠不能達到公眾的期望」。另一立法會廣播事務委員會委員湯家驊則表示,根據《公司法》,就算王征不是亞視董事,但透過其他人行使實質的管治權力,即是「影子董事,其實是持牌人」,如果他作出干預亞視新聞自由和編輯自主的事情,同樣不能置身事外。

明報記者


掌控電視台 須經3審核

【明報專訊】《廣播條例》第21條規定,電視台持牌人須在每年4月1日前,以指定格式向廣管局提交資料,使廣管局「能確定持牌人或對持牌人行使控制的人是否適當人選」。若廣管局調查後證實王征對亞視行使控制,則亞視將被裁定為違反了這一項條文,因為亞視向廣管局申報的董事和主要人員名單上並無王征。

《廣播條例》第8條規定,本地免費電視服務牌照的持牌公司,過半數董事及過半數主要人員(包括負責挑選或製作節目或安排節目播放時間的主要人員)均是在當其時屬通常居於香港(每年不少於180天),並曾連續通常居港不少於7年;該條又規定要並無任何「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對該公司行使控制。按照條例附件,「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包括其他持牌廣播機構、廣告宣傳代理商、本地報刊等,以及對這些公司行使控制的人。

無案底常居港未控制其他媒體

根據以上兩項條文,廣管局對本地電視台的董事和主要人員,須作三方面資格審核﹕

■其一是考慮其有否香港或境外的刑事紀錄、是否具有誠信公正品格的紀錄,以及其過往的業務紀錄,以判斷他是否第21條所要求的「適當人選」(fit and proper)。

■其二是須審視這些董事或主要人員是否符合連續通常居港滿7年,並且持續通常居港的要求。

■其三是須審視這些董事或主要人員有否持有其他廣播機構、廣告宣傳代理商或本地報刊的股份,其持股量有否超出法律規定的15%,或者是否這些機構的董事或行使控制的人或其相關者,以確保沒有任何「不符合持牌資格的人」對電視台行使控制。

對一家公司行使控制的人,包括公司的董事或主要人員;實益擁有公司多於15%有表決權股份的人;或具有確保該公司事務是按照其意願而處理的人士。


無違規3日 廣管局即警告

【明報專訊】廣管局對電視台持牌人的規管非常嚴格,今年中,無電視一項董事局人事任命違反規定短短3日,便遭廣管局警告。有立法會議員認為,如果有會議紀錄顯示王征違規控制亞視長達數個月,廣管局如不嚴厲懲處,就是雙重標準,是縱容亞視「打茅波」。

議員﹕不嚴查亞視 即雙重標準

根據《廣播條例規定》,任何人同時對收費及免費電視行使控制權,必須事先取得特首會同行政會議批准。今年6月10日,免費電視台無電視(或稱「電視廣播」)主動向聯交所提交董事任命,委任漢傳媒集團一名執行董事為「殼王」陳國強的替任董事。不過,廣管局發現漢傳媒集團擁有「無收費電視控股有限公司」的18%股權,這即意味陳國強的替任董事人選,同時在另一家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持牌機構行使控制權,卻無事先申報獲批。此人雖已迅速辭掉舊職,違規僅3天,但一樣遭廣管局高調警告。

立法會議員張文光強調,無主動申報董事變動尚且被警告,亞視卻涉嫌隱瞞王征才是實質控制人,若廣管局不嚴肅查辦,即向世人宣布「有雙重標準,坦白從嚴,隱瞞從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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