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鈞奇受訪期間拿出一張大合照,稱2011年參與「世界華文旅遊文學國際學術研討會」時,曾與《明報》母公司世界華文媒體集團主席、丹斯里拿督張曉卿爵士同場,又笑說曾有在場人士他與張曉卿爵士就誹謗官司「傾啦」,貝稱當時為免「煞風景」,回應說「無必要啦」。(李紹昌攝)
【明報專訊】足總副主席貝鈞奇興訟指《明報》4年前刊登屯門普高涉嫌打假波及批評足總管理不善的社評涉誹謗,雖然陪審團早前已裁定社評誹謗,《明報》指在刊登社評前已採取公平合理步驟,足以「有限制特許報道權」(Qualified Privilege)作抗辯理由。高院昨裁定《明報》雖曾向貝對質,但撰寫社評前未有參考所有報章報道,社評又沒有包括貝的說法,認為《明報》刊登社評前未有採取公平及盡責的步驟,故須按陪審團裁決向貝賠償50萬元,及支付貝一方訟費。
《明報》編輯部表示,不認同高院就貝鈞奇告《明報》誹謗一案的裁決理據,將尋求法律意見,積極考慮提出上訴(詳見聲明)。
有限制特許報道權:須合理核實步驟
高院法官區慶祥在判辭指出,根據英國上議院在Reynolds一案,若傳媒已採取合理及負責任的核實步驟,以確保刊登的文章正確無誤,便可以「有限制特許報道權」作為抗辯理由,而「有限制特許報道權」必須在保障新聞自由及保護個人名譽之間作出平衡。
法庭在裁定誹謗報道能否以「有限制特許報道權」作抗辯時,必須考慮傳媒在蒐集新聞材料時是否公平及負責任,要考慮10項因素,包括指控的嚴重性及傳媒所採取的步驟等。
區官指出,社評主筆何文瀚作供時承認,他僅基於《明報》記者古治雄於4月7日刊登的足總記者會報道,而撰寫涉案含誹謗的社評,區官認為並不足夠,指何應看畢其餘7份報章的報道以核實古的報道。
指主筆應看畢7報章報道
判辭又指出,雖然古治雄於4月9日致電貝鈞奇對質,指貝較早前一直未有正面回應普高班主身分及經費來源,但3日後在另一報章專訪中詳細回應,當時貝在嘈吵環境下回答「一時記唔起」。區官認為,《明報》應將貝的說法包含在社評中,或至少明確及合理地令讀者得悉貝的說法,《明報》亦應合理地讓讀者知道其他報章如何演繹貝的說法,然而《明報》未有這樣做。
相關新聞後段提貝回應 官指迂迴
判辭續指出,雖然社評末段表明相關新聞在另一版面,但《明報》相關新聞報道後段才提到貝回應古的說法,區官認為做法迂迴且不夠直接,不能期望讀者閱畢整篇社評後,再閱畢相關新聞內容,以理解貝的說法,故區官認為《明報》刊登社評前,未有採取公平及盡責的步驟,「有限制特許報道權」的抗辯亦不成立。
今年7月,陪審團以大比數5比2裁定,涉案2009年4月10日《明報》社評含誹謗性,而被告、即明報集團有限公司、明報報業有限公司及《明報》時任總編輯張健波一方提出的兩項抗辯理由並不成立,換言之陪審團認為「有理可據」(j ustification) 及「公允評論」(fair comment)的抗辯理由不成立。區官稍後聽取雙方陳辭,以決定是否接納《明報》提出「有限制特許報道權」作為抗辯理由。
登有關涉打假波社評 被控誹謗
事緣2009年3月31日由愉園對屯門普高球賽中發生懷疑打假波事件,惹起傳媒關注,質疑普高的班主背景及財政來源。足總正副主席梁孔德及貝鈞奇事後稱不知道普高班主身分。
至4月7日,《明報》及市面7份報章均刊登了足總就上述事件而召開記者會的報道,其中《明報》及兩份報章有提及貝鈞奇就事件的回應。至4月9日,另一報章刊登貝的專訪,貝詳述普高的背景及資金來源;同日《明報》記者致電貝查詢,問貝為何3日後才披露普高的背景及資金來源,貝回應「一時記唔起」。至4月10日,《明報》刊登社評〈問題球賽疑點重重蒙混過關足運必死〉,指貝對普高班主及資金來源「前言不對後語」,似是故意與普高保持距離,「其間情耐人尋味」;同時批評足總處理事件有問題,足總是少數人的俱樂部,藉此沽名釣譽,貝遂興訟控告《明報》誹謗。
【案件編號:HCA854/10】
《明報》編輯部聲明
【明報專訊】《明報》編輯部不認同高等法院就貝鈞奇告《明報》誹謗一案的裁決理據,根據英國上議院在Reynolds一案的先例,被告誹謗的傳媒若已採取合理可行的步驟求證核實,並如實扼要報道被質疑一方的陳述,顯示其為負責任的新聞媒體,應可受到「有限制特許報道權」(Qualified Privilege)的保障,毋須承擔誹謗責任,這項保障是為了維護新聞及言論自由。
陪審團在貝鈞奇案中裁定《明報》記者曾向貝鈞奇求證,《明報》亦如實報道了貝鈞奇的公開陳述,社評據此對貝鈞奇及香港足球總會等機構提出質疑,理應獲得「有限制特許報道權」的保障。
《明報》將尋求法律意見,積極考慮提出上訴。《明報》編輯部
貝:藉法庭釐清 賠償用於球隊
【明報專訊】打贏誹謗官司的足總副主席貝鈞奇表示滿意裁決,稱涉案的《明報》社評向他作出沒有事實基礎的指控,對其聲譽造成損害,希望藉官司讓公眾了解事實的真相。他堅稱於屯門普高疑打假波一事上,從來無講過大話或隱瞞事實,並引用無前高層陳志雲的名言「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
「真的假不了 假的真不了」
身為愉園及公民兩球隊主席的貝鈞奇早前曾於庭上供稱,對涉案的《明報》社評感「痛心疾首」,又指文章令人誤會他與普高事件有關,打擊其誠信,同時更令愉園及公民的贊助減少。他昨得悉判決後表示,會把50萬元賠償投放到公民和愉園兩支球隊上。
貝又表示,控告《明報》誹謗並非為了惹事或出於固執,強調社評與一般新聞報道不同,後者錯了可以登報更正,但前者影響力大,代表報紙的立場,內容必須準確。他又稱,若他只開記者會就屯門普高疑打假波案作出澄清,公眾或會認為這只是片面之辭,故需要藉法庭來向公眾釐清事實。貝強調,興訟只是針對涉案社評,而非針對《明報》本身。他透露自己是《明報》長期讀者,又稱興訟是「逼不得已」。
法庭昨同時頒令《明報》須付貝一方的訟費,貝估計訟費開支約300至500萬元。對於《明報》積極考慮上訴,貝表示會「迎戰」,又稱相信本港的司法制度,對打贏官司充滿信心,並沒感到擔心或緊張。被問及判決會否損害新聞自由,貝稱此案與新聞自由無關。
學者恐寒蟬效應 評論過分謹慎
【明報專訊】學者及傳媒人士指出,評論文章作者真誠相信手頭資料,抱有立場而寫作評論,本案裁決有如要求作者「做埋記者份」,憂日後傳媒評論更見謹慎,影響新聞自由。
浸會大學新聞系助理教授杜耀明閱畢判辭後,指社論作者獲自家報社的記者提供資料,記者亦有追問受訪者,有否需要如判辭所指,要參閱其他報章報道,杜認為即使「睇完亦可以要求更多(求證),最終都係睇佢(作者)信邊個記者多」。杜認為社論作者根據所知事實撰寫評論、提出問題,若他人有不同意見,可以撰文反駁和澄清;假如要求作者執行合理步驟求證自己相信的事實,是過分引伸案例訂下的要求。
「如要求評論者做埋記者」
判辭認為《明報》在社論末段交代另文刊載貝與記者的對話並不足夠,杜則認為屬吹毛求疵,他指社評末段的提示正為引導讀者閱覽相關報道,幫助理解事件,「否則點解加呢句」,報章亦不會把所有資料「一站式」寫在同一文章。杜認為,判辭似在指導傳媒日後應如何避免「出事」,恐牴觸新聞自由,擔憂判辭帶來寒蟬效應,其他傳媒處理社評和評論文章時,為達要求而過分謹慎,收窄評論空間,「不利表達意見和促進交流」。
記協主席岑倚蘭亦指出,每家報社都有社論小組,各有不同風格與立場,基於自家記者的事實資料撰寫評論,「就算閱遍各報章的報道,亦只會作參考」,且各報章報道同一新聞,取向未必完全相同。
樹仁大學新聞與傳播學系主任梁天偉則指出,《明報》社論質疑貝涉及疑似打假波事件,相比早前香港電視主席王維基指《信報》訪問曲解其意的案件,《明報》一案性質更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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