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0日 星期五

陳致平重申對立法沒定時間表《出版法》修訂草案下周一起諮詢一個月 (《華僑報 》,20/09/2013)

《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主要內容 

▲刪除了較具爭議的「出版委員會」及《新聞工作者通則》相關條文,包括第四章出版委員會全部條文,即第二十五條(職責)、第二十六條(權限)、第二十七條(不承認責任性)、第五十六條(新聞工作者通則、第六十條(出版委員會的組成和運作)。

 ▲因應《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規定廢止不適用的條文,包括:第三十一條(對公共當局的冒犯或威脅)、第三十四條(以罰金代替監禁)、第三十五條(事件真實性的證明)、第三十六條(不罰)、第四十五條(檢舉)、第四十六條(初步偵查)、第四十七條(審判的聲請)、第四十八條(事件真實性的證明)、第五十條(上訴)、第五十三條(訴訟的快捷性)第三款至第六款、第五十四條(司法稅)。

 ▲刪除原文的過渡性質的條文,包括第五十五條(過渡訴訟程序規定)、第五十九條(已設立的企業)。

 ▲除了刪除及廢止上述的條文以外,《出版法》建議修訂草案亦處理了原法律與《回歸法》、《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司法組織綱要法》等法典法律適應化的詞句。此外,亦對部份條文的中文行文或中葡文的翻譯問題進行了修訂。這部份涉及法律適應化的詞句或修訂行文的條文數量較多,諮詢文本第二個章節已詳細列出具體的條文,可參閱文本。

 ▲經整理後,《出版法》修訂草案建議文本由六個章節合共四十四條條文組織。建議修訂草案除了按上述修訂方向對原文本的條文作出相應處理外,其他內容維持不變,繼續體現法律保障新聞工作者權利的精神和原則。◇ 【專訪】在新聞界引起頗大爭議,故在立法後二十三年仍沒能實施的《出版法》裡有關以法律形式設立出版委員會,以及由官方制定《新聞工作者通則》的條款,特區政府建議修法予以刪除。當局將在下周一起至十月二十五日為期三十三日,就《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向公眾展開諮詢,期間將舉辦五場專業界別的諮詢專場及一場公眾專場。

 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昨在新聞發佈會上指出,《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由六個章節合共四十四條條文組成,內容是參考新聞業界及公眾在修法準備階段中所表達的修法方向意見,按照「只刪不增」原則,取銷「出版委員會」及《新聞工作者通則》相關條文,以及配合基本法、《回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用詞及規定、修正中葡文翻譯不準確等幾個方向,對原法律作出技術修訂建議,其他內容維持不變,繼續體現法律保障新聞工作者權利的精神和原則。

 陳致平希望透過今次諮詢,集思廣益,完善修訂《出版法》草案文本,而局方將分析整理收集的意見,在諮詢結束後的一百八十日完成編制諮詢總結報告,提交行政長官和向眾公佈;及至草案經修訂後交法務部門作技術跟進,其後送交行政會討論,再提交法會審議。問及構思中希望何時完成立法程序?他表示對此「無希望」,因為在行政會討論程序和提交立法會審議的時間安排,都不是新聞局可控制,重申對立法「沒有時間表。」但就肯定不會在今年內提交立法會審議。

 對於今次修訂建議並沒有引入對網絡媒體規範,陳致平解釋稱,今次修法的原則是「只刪不增」。同時,有傳媒團體包括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和澳門葡英傳媒協會在之前諮詢都認為,現時本澳未具條件,亦不是適當時間處理網絡媒體事項。他並強調,當局現時提出的修法草案內容,於之前諮詢在新聞界和公眾已有共識。至於未來是否或怎樣成立出版委員會和制訂《新聞工作者通則》,他表示,這交由新聞業界自行討論和處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