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同意撤回向商台索取原始錄音材料。
記者:蔡少玲
商台代表昨日表示按商台既定政策,除非有法庭命令,否則不會隨便交出新聞採取的材料和錄音。商台在本周二向法庭存入誓章,表明商台網頁中《在晴朗的一天出發》的節目重溫錄音版本,已經是涉案全部訪問內容,沒有未經刪剪版本。商台並要求代表廉署提出申請的律政司,在昨日開庭前撤銷申請,但是未被理會。
官質疑為何索更多錄音
法官區慶祥質疑,廉署既可於網上取得錄音資料,何以仍要求索取更多錄音?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解釋,基於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廉署有需要確保手上錄音資料的準確性,更希望了解有無其他額外資料。不過,薛最終接納商台的說法,同意撤回申請。
此外,《陽光時務》的代表在庭上指未能取得律政司就案件呈交法庭的誓章,不知對方的申請論據和理由,形容現時的處境猶如「蒙眼格鬥」,難以回應誓章內容。
薛偉成回應指誓章內容涉及刑事調查,基於公眾利益的保密豁免權,擔心內容公開會洩露調查資料,他雖明白保護新聞自由的重要,但公眾利益保密豁免更應被重視。
法官最後認為誓章並非全部屬保密範圍,下令律政司將11段內容中的四段抽起,今日向《陽光時務》交出修改誓章,而《陽光時務》不可將誓章內容向第三者披露,亦不可將誓章用於非本案以外地方。案件下月7日再處理。高等法院法官區慶祥並沒有全盤接納律政司的解釋。
須交誓章予《陽光時務》
他表示考慮到廉署的申請涉及傳媒資料,在平衡公眾利益保密豁免權,以及給予《陽光時務》回應的權利之後,法庭認為廉署有需要將誓章內容提供《陽光時務》。
案件昨日並未進行正式審訊。不過,法官區慶祥已經提到根據法例,廉政公署要求索取相關資料,必須證明資料與調查中的案件有關、對調查具有價值,同時涉及公眾利益,負責把關的法庭會在平衡各項因素之下,作出裁決。
廉署原要求商台交出今年1月24日及25日,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中訪問劉夢熊的原始錄音檔案,另要求《陽光時務》提供今年1月24日刊登的劉夢熊訪問的筆記及錄音等紀錄。
劉夢熊涉捲入特首賄選案,涉妨礙司法公正,以及東方明珠商業案,三案在身,被廉署調查及拘捕。
案件編號HCMP1902,1903/13
《陽光時務週刊》今年1月刊登劉夢熊專訪,大爆黑材料。
圖奪劉與《陽光時務》密話
【拆局】
廉政公署今次引用香港法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84條「就新聞材料申請交出令」,要求《陽光時務週刊》交出採訪劉夢熊的筆記等原始新聞材料,有關法例規定,申請人需符有合理理由相信交出新聞材料是符合公眾利益、對調查有重大價值等10項條件,法庭才會批准。
「交出嚟以後仲使採訪」
不過,廉署的入稟狀只得兩頁紙,內容只提及要求《陽光時務週刊》交出訪問筆記、錄音等資料,但沒有詳細解釋原因。《陽光時務週刊》的代表律師在庭上也指出,不知道廉署索取有關材料的用途和目的,認為廉署的做法是挑戰新聞自由。傳媒亦沒有責任為廉署提供刑事調查資料。
不過,政界卻有傳聞指,當日劉夢熊接受《陽光時務週刊》前,曾與相關人士私下交談,有關內容因不屬訪問範圍,所以未有在訪問中刊出。至於有關談話有否記錄、涉及甚麼議題,那就不得而知。有政界人士表示,廉署此舉勢令人感到疑惑。
立法會議員毛孟靜認為,廉署沒有公開詳細交代為何要索取原始新聞材料,令人非常懷疑其動機,她表示:「係威係勢咁,任佢講,如果佢講得出係咪會危害到幾十萬人性命安全咁就話」。毛孟靜又說記者的筆記簿,很可能會收錄了一些與被訪者協議好要保護消息來源的採訪內容,「交咗出嚟,記者以後仲使採訪?除非你講得出係為咗乜嘢驚天大陰謀,(例如)有人要炸咗香港咁啦!」
《蘋果》記者
商台早前在誓章表明涉事錄音可在網上重溫,且是唯一版本。
學者轟濫用司法程序
【本報訊】浸會大學新聞系助理教授杜耀明批評,廉署堅持庭上見的做法屬濫用司法程序、浪費公帑和法庭時間,脅迫傳媒到最後一刻,希望傳媒合作回應所求。
杜指事件亦反映廉署一開始就無證據或線索,顯示有所謂的「原始錄音」,或播出的劉夢熊訪問曾被刪剪。
記協邀學者幫助
杜耀明續稱,劉夢熊接受商台訪問的內容,並非於警方警誡下說出,廉署聲稱訪問內容會用作呈堂證物,根本不可能,亦不具法律效力。
不過,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廉署出庭時才表態的做法是可接受,因廉署需時考慮商台的要求,亦有可能廉署未及將最後決定通知法庭。商台於聆訊結束發表聲明,重申會一直捍衞新聞自由。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岑倚蘭昨日亦有到庭聽審。岑倚蘭表示,記協曾經考慮申請介入今次訴訟,不過經諮詢法律意見和衡量經濟條件之後,決定稍後始作定奪。
另外,法律學者甄美玲應香港記者協會委託,整備申明立場和列舉案例的意見書,已經交予商業電台和《陽光時務週刊》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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