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9日 星期二

致澳門傳媒的公開信 (《正報》,19/10/2010)

近日關於澳廣視一名記者被提起內部紀律程序及防範性停職一事,在各媒體鬧得沸沸揚揚。事件裏其中兩方當事人早前先後發表聲明交代事實,公眾對事件更為關注。

筆者原本以為這次事件是平常的內部紀律調查,但是澳廣視中文頻道新聞及資訊節目部總監於十月十三日發出的聲明,就令筆者大感震驚及不安。

該聲明指出事件中的記者在一次電話採訪期間,在沒有事先知會被訪者的情況下對其進行錄音,並把錄音內容製作成新聞,此行為可能已構成《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及一百九十二條所規定的加重刑事罪。

對於上述的刑事指控,實在是叫所有新聞工作者不寒而慄。

其實只要細心閱讀《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及一百九十二條,就可以知道這兩項條文並非針對新聞工作者的正常採訪活動(臥底式採訪活動則另當別論)。首先,這兩項條文是屬於《刑法典》第七章的侵犯受保護之私人生活罪,即其立法原意是保障個人私隱,而新聞工作者在採訪對象同意接受訪問的前提下進行錄音,並不涉及侵犯私隱的問題。再者,一百九十一條所規定的是「將他人所述而非以公眾為對象之言詞錄音」,如果記者事先已向採訪對象表明記者身份,而採訪對象又同意接受採訪,亦即表示採訪對象同意其言詞透過記者向公眾公開,即以公眾為對象,因此即使記者沒有經採訪對象同意才進行錄音,也不觸犯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

澳廣視這次風波,最讓人關注的是新聞工作者在未經同意下對被訪者進行電話錄音是否觸犯刑法。這個問題與新聞自由息息相關,早年無國界記者組織對於厄瓜多爾國會通過把記者未經同意播放或刊登電話錄音此行為刑事化的法案,表示高度關注,而法案在當地亦引起極大爭議,反對者的理由很簡單,他們認為如果記者未經被訪者同意便播放或刊登電話錄音內容,就要被送進監牢,對記者是絕對不公平的,因為即使被訪者在採訪前表示同意錄音,被訪者事後也可以反口,說記者沒有得到同意,這樣對新聞工作者沒有一點保障。最後厄瓜多爾總統順應民意,否決法案,以保障新聞自由。

筆者認為澳廣視這次事件原本並不至於引起如此軒然大波。其實在許多有規模的媒體機構,對於記者的採訪活動都有工作指引,針對電話錄音一事,如果是從新聞工作者的採訪守則出發來進行內部紀律調查,本來並無不妥。但如今把事情刑事化,如此無限上綱上線,假如社會容許這樣的行為,澳門的新聞自由就再沒有任何價值了。

畢安 啟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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