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6日 星期六

澳廣視處罰盡職記者手法離譜 打壓新聞自由領導層不遺餘 (《訊報》,15/10/2010)

澳廣視陳記者因盡職採訪一宗新聞卻遭到公司提起內部紀律程序的事件,在週三有新發展,澳廣視中文頻道新聞及資訊節目部總監譚啟鴻以書面回應事件,顯然,透過這回應所道說:「真相」,不但印證筆者之前拙作《因採訪骨灰龕事件記者遭雪藏,放棄監督天職澳門傳媒有病:(訊報,十月一日)所指,這事件的荒謬狀況實在匪夷所思,當中澳廣視及新聞主管並不符新聞專業原則和公義的做法,應被譴責之判斷外,且進一步暴露出新聞主管於理於法不合及邏輯混亂下錯誤處事,更以莫須有的羅列「罪名」旨在打壓與「釘死」記者的惡劣行逕,令人髮指。


提起內部紀律程序因有人投訴

首先,我們且看新聞主管的回應內容,據澳門電台報道:「澳廣視中文頻道新聞及資訊節目部總監譚啟鴻以書面公開回應電視中文新聞部記者陳麗靜被提起內部紀律程序事件。回應中講及提起程序的過程,包括電視中文新聞總編輯羅崇雯曾接到道教法師聯誼會秘書長徐德明的電話投訴,指陳麗靜未知會徐德明將電話錄音內容剪輯成新聞報道,新聞總監譚啟鴻認為涉及專業操守,已即時告誡;澳廣視經聽取法律顧問意見後,認為行為有能構成刑事罪,決定展開內部紀律程序。譚啟鴻在回應中稱,記者具有職業保密及保障消息來源義務,不能容許未經被採訪者同意播放電話採訪內容,否則便不存在新聞自由。回應中亦披露陳麗靜被採取防範性停職的原因,是因法律顧問在調查中發現陳麗靜曾偷錄她與羅崇雯及譚啟鴻的內部工作會議談話,並將錄音檔案上載至澳廣視中央電腦處理器中,法律顧問建議針對這項不當行為採取防範性停職。譚啟鴻及羅崇雯並已向司警備案。」


新聞主管回應錯謬百出

新聞主管這回應,可謂是錯謬百出,更由此顯示澳廣視對陳記者處置是於法於理不合,失卻新聞專業原則和道德規範,亦反映出澳廣親新聞部管理的千瘡百孔狀態。就這回應內容(下稱譚回應)筆者評議如下。

從譚回應顯示,澳廣視新聞部對陳記者的處置,先是提起內部紀律程序,然後進一步採取防範性停職的舉措,可謂是步步相迫,但陳記者又做錯了甚麼呢?從譚回應所述及的卻是荒謬之極。

其一,澳廣視對陳記者的處置,首先是提起內部紀律程序,但期間澳廣視一直都沒有正式告知陳記者公司這決定,直到現在譚回應才說到原因,亦就是陳記者和行家推測的因採訪骨灰龕事件所引發。顯然,相關人在不知原委的情況下被公司提起內部紀律程序,這在程序上並不符合法理,尤其不符合對指控人應有知情和申辯等權利保障的法律精神,因此在處理程序上不具正常性時,這項紀律起訴程序理應失效。

其二,按譚回應所稱,提起紀律程序是因為「電視中文新聞總編輯羅崇雯曾接到道教法師聯誼會秘書長徐德明的電話投訴,指陳麗靜未知會徐德明將電話錄音內容剪輯成新聞報道………。」但要指出的是,首先,澳廣視對一個員工要作出提起紀律調查且其結果有可能令到該員工失去此工作的如此重要事情,竟憑一個電話投訴就決定採取這樣嚴厲處理?這顯見兒嬉,也不公平。顯然,要作出這樣嚴厲處置,理應有較嚴謹的規範,譬如有關投訴需是書面作出,白紙黑字有憑有據。事實上,澳廣視管理高層和新聞部主管的表現,長期備受社會批評、公眾投訴,澳廣視為何不以同樣方式作出處置?況且他們錯的程度比陳記者更大及對公司造成的負面影響更大,為何澳廣視從無向公眾有一個說法,更遑論問責。


誰在說謊

再者,徐德明早前向傳媒公開強調,他並沒有向澳廣視投訴,亦無聯系澳廣視任何人;而現在譚回應所稱是總編輯羅崇雯接到徐德明電話投訴。這到底哪個版本是真的,當中誰說謊?這必須向公眾有清楚交待。因為要強調的是,設若當事人徐德明聲言沒有投訴,那即是在沒有原告情況下,何來被告?沒有原告就根本不成案件,若如此,澳廣視又憑甚麼法理依據對陳記者提起紀律程序?

其四,譚本人認為陳記者在這宗新聞採訪處理的行為涉及專業操守,又指「記者具有職業保密及保障消息來源義務。」此說法簡直是貽笑大方,作為新聞部主管連基本概念都搞錯。首先,就有關記者的職業保密,這對記者是一項權利保障,而不是義務履行,此中分別甚大。根據《出版法》第六條(職業保密的保障)中規定:「承認新聞工作者有權對有關的資訊來源保密,行使此權利時,不受任何直接或間接的處分。」同時還規定,「當明顯涉及犯罪集團或匪徒集團的刑事事實時,經法院命令,職業保密的保障方得中止。」在法律上給予新聞工作者對消息來源可保密的權利,這在許多國家和地區都有規定的,其要旨在於保障記者取得資訊權利,從而確保新聞自由和公眾知情權。譬如記者取得一項關乎公眾利益的但在官方列為機密的消息(或文件),官方自是追查洩密,在此,記者無須向官方或任職機構等交待消息來源,更不會因此受處罰。


新聞播出須取訪問者同意?

至於有關電話採訪錄音一事,筆者在十月一日文章已有詳細述及因由,不贅,而本文再強調三點 。首先,陳記者對徐德明的這項採訪是善意的,更是對徐德明及其團體有利,如此竟令記者受責,於理不合。第二,陳記者在這宗新聞採訪是以多角度採訪方式,合乎新聞採訪常規做法,亦顯見專業水平。第三,透過電話採訪是慣常的做法,陳記者之前先是聯絡道教法師聯誼會希望就居民投訴作回應,其後徐德明去電澳廣視新聞部回覆陳記者,而當時陳記者向徐德明講了居民投訴內容後再問要不要回應,徐表示要回應。由此顯然,徐德明是事先獲知是採訪的,只不過若要雞旦裡挑骨頭的話,陳記者是疏忽了再向徐德明說明電話錄音,但縱使如此也絕不構成譚回應所指的「涉及專業操守」,更不可能如譚回應所稱「行為有可能構成刑事罪」之判斷。

在此,對於澳廣視宣稱所謂可能構成刑事罪的問題,此據《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條(不法之錄製及照片),其中規定,在未經同意,作出將他人所述而非以公眾為對象之言詞錄音等行為,處最高二年徒刑。筆者以為,刑法這項規定並非規限正常新聞採訪工作,亦同樣不適用於陳記者在這宗新聞採訪行為,這理據很清晰的。第一,有關採訪的電話錄音,是正常傳媒工作,並不存在任何罪行因素,無對當事人存在惡意,反而是善意作為。第二,這項採訪是基於公眾利益,而新聞播出正是以公眾為對象,將當事人之陳述言詞透過錄音再向公眾傳播,如此行為並不構成上述刑法所規範的。


管理部門百孔千瘡表露無遺

其五,事件反映出澳廣視新聞部管理千瘡百孔的狀態,其他更多大事大非暫且不說,就僅以這事件而言,記者做好有關採訪所得新聞,在出街前必經編輯審閱把關的,那麼作為新聞主管包括總編輯在把關上是如何履行職責?其編輯工作的守則是否完備?其次,作為管理者在處理與員工的關係是否妥善,溝通協作是否足夠,管理者有否合理地指導員工在日常操作上如何應遵循規則。再者,當出現有人投訴時,作為管理者為何不是以善意出發,真心支援下屬,譬如與員工對話商量如何面對和補救,甚至承擔責任出面與投訴者討論如何善後?顯然,新聞部管理者不是以人為本,反而當有事情發生時,卻好似意外有陷阱,就等著該員工不覺意時跌下陷阱且愈來愈深時,就好讓有藉口理由可以解僱相關員工了,這樣的管理者簡直是不負責任,亦難怪澳廣視員工有士氣問題。

其六,澳廣視新聞部管理層不具新聞專業水平,當中,譚回應中指「不能容許未經被採訪者同意播放電話採訪內容,否則便不存在新聞自由。但請問,倘若有某項採訪是要追求真相的,而被追蹤採訪對象是涉嫌進行犯罪或不規則行為,通常外地傳媒會採用「偷拍或錄音」方法,以取得證據來揭露事實真相,那麼傳媒是否要得到涉嫌犯罪或違規者事先同意,這些拍攝和錄音的新聞才可以出街呢?譬如簡單例子,記者「偷拍及錄音」到有高官涉嫌貪污的現場證據,是否要先經該高官同意才能播出?那這又是那類新聞自由?

不必諱言,澳廣視新聞部表現,在外常備受質疑,在內則員工不斷流失,這樣狀態正是反映出管理層要不就不作為,要不就亂作為。而來自公帑竟「養」出這樣的電視新聞部,實在令人扼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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