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2日 星期五

3記者進新特首辦一度被捕 警指「企圖爆竊」 議員批濫權促特首道歉 (《明報》,12/08/2011)


行政長官辦公室搬進添馬艦新政府總部辦公,3名記者進入了特首辦大樓內,一度遭警方以企圖爆竊罪拘捕,後來才撤銷拘捕。圖為新特首辦正門。 (鄧宗弘攝)


【明報專訊】新政府總部尚未正式完工,包括《明報》記者在內的3名記者昨日到新立法會大樓採訪,經登記獲發許可證後進入新政府總部範圍,其後走到特首辦公室觀看,有警員要求了解是否保安設計有漏洞,希望3記者自願錄口供,但其後警方以企圖爆竊罪名拘捕3名記者,調查至深夜後撤銷拘捕,其中《明報》和《星島》記者凌晨時分已獲釋放。

對於警方一度以企圖爆竊罪拘捕進入政府新總部大樓的記者,有立法會議員批評政府濫權、莫須有,認為特首應為事件道歉;特首辦昨晚對事件沒有回應。

特首辦無回應

警方一度以涉嫌「企圖入屋犯法」(Attempted Burglary)的罪名拘捕記者,屬於極嚴重的指控。根據《盜竊罪條例》第11條,「入屋犯法」(Burglary)罪是指 「作為侵入者進入任何建築物或其部分,意圖犯第(2)款所述的任何罪行」,包括﹕(a)偷竊在該建築物或其部分內的任何東西;(b)使在該處的任何人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或強姦在該處的婦女;及(c)非法損壞該建築物或其內的任何東西。任何人犯入屋犯法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處監禁14年。

指控嚴重 最高可囚14年

立法會秘書處昨到新大樓視察,邀請傳媒採訪,3名來自《明報》、《星島日報》及《資本壹週》的記者,在新政府總部採訪後,看到一幢辦公大樓的門戶敞開,他們進內觀看,走到3樓,過程中並沒職員阻止,亦沒有看到任何指示牌表明該處屬私人地方、不准進入等,在3樓他們看到一道玻璃門,需要保安卡才能進入,門後職員主動為他們開門,他們進入門後才知道是特首辦主任譚志源和相關職員工作的地方。

其後,有政府總部職員上前查問,並召駐守警察總部的警員到場,指3人擅闖私人地方,將3人帶到警崗,又聯絡特首辦官員。警崗內人員向記者表示,想了解政府總部在設計上是否有漏洞,希望記者可自願提供資料,講述進入路線和經過,記者認為可以接受,便答應協助,警方沒有提出指控或警誡。

警稱了解漏洞 拘捕前沒錄正式口供

由於被截停查問過程中3人回應的內容有差異,負責處理的警員認為有可疑,向中區警署匯報,匯報及請示後,警員未向3人錄取正式口供,便以企圖爆竊罪名拘捕3人,並將3人帶返中區警署。到達中區警署後,記者隨即通知報社,安排律師前往辦理保釋。到了深夜11時半左右,警方決定撤銷拘捕,向記者問了如何取得證件,以及如何走上3樓後,便於凌晨時分釋放了兩名記者,另一《資本壹週》記者則由於未有律師到場,暫未釋放。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批評,警方做法是濫用程序和濫權,顯然是因為新政府大樓出現保安漏洞而老羞成怒,提出莫須有的罪名。

涂謹申指警方犯了多項錯誤﹕

第一,了解保安漏洞並不需要落口供,因為落口供是警方要控告某人的程序,以這種方式叫人落口供已屬於誤導;

第二,警方以該藉口叫3記者落口供,等於叫人自招口供,按規定,須向當事人作出警誡,包括叫他們可以保持緘默;

第三,以企圖爆竊罪拘捕,本身是莫須有,因為記者只是測試保安漏洞,並非打算入屋犯罪。他認為事件源於特首辦在保安及指示等安排未就緒下強行運作,特首應為事件道歉。

涂謹申數三宗罪

新聞行政人員協會主席趙應春批評警方將不太關係的罪名加諸記者身上並不恰當,認為警方處理手法有問題,因若警員表明是企圖爆竊,記者根本不會同意提供資料。他認為,即使記者採訪過程中有不當,政府亦可與傳媒機構交涉,尋求共識。香港記者協會表示,對有記者被拘捕感到驚訝,會跟進了解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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