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6日 星期日

消防拒發私人地方受傷消息 學校出事難知 記協批損知情權 (《明報》,26/05/2013)


【明報專訊】消防處去年將通訊系統數碼化後,救護車行動頓成「秘密」,傳媒多番爭取後,處方上月起始發放救護車出勤處理受傷事故的資料,惟只包括發生在「公眾可自由進出的地方」或工業意外的受傷事故。處方解釋發放資料需符合「公開資料守則」,又稱即使政府人員在辦公室受傷,因「與公眾無關」,亦不會通知傳媒。按此原則,若學校、老人院、政府辦公室內有人受傷,公眾也可能會被蒙在鼓裏。

以公眾能否出入作準則

曾多次促請消防處發放更多資料的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麥燕庭批評「公開資料守則」原意是規管政府部門需將資訊公開,卻被用作拒發資訊的「擋箭牌」,損害公眾知情權。

她稱以「公眾可否自由進出」作發放準則不合理,因私人地方也有很多潛在事故應報道,「例如老人院的長者可能因其室內設計、衛生環境有問題而要送院,若被消防隱瞞,這些問題便不能揭露出來」。

立法會議員劉慧卿亦批評消防處發放資訊嚴重不足,損害新聞自由,而特首梁振英去年2月參選時曾簽署「新聞自由約章」,承諾當選後捍衛新聞自由及積極推動制訂資訊自由法,惟至今將約章被當成「耳邊風」,她將在立法會討論定立資訊自由法。

消防處去年2月將通訊系統全面數碼化,傳媒無法再透過聽取消防及救護無線電通話以趕赴現場採訪,消防隨後向傳媒發放火警、交通意外、群體受傷等資訊,但一般受傷而要出動救護車的行動即不發放,消防至去月29日起作改良,增加發放,但仍只發放「公眾可自由進出的地方發生」及工業意外的受傷事故。

消防處資料顯示,在4月30日至5月7日期間,平均每日有1985宗救護車召喚,但發放的僅95宗。消防解釋,一般因病或私人地方的受傷事故不會發放,其餘已不篩選全部發放。

消防:顧及私隱符合公眾利益

對於只有限度發放兩類救護車出勤資料,消防處解釋是要顧及私隱,亦要遵守「公開資料守則」,即發放第三者提供的資料需先得其同意,除非符合公眾利益,而處方稱相信發放在公眾可自由進出之地的受傷事故,符合公眾利益。

發言人舉例,若受傷事故發生在公共圖書館內供書的地方便會發放,在職員辦公室則不會;若在入境處大樓,櫃內工作的職員受傷「與公眾無關」,不會發放。

工會﹕公僕上班受傷應發放

麥燕庭認為,「入境處職員在櫃後受傷與公眾無關」是曲解公眾利益的定義。教協總幹事兼教育界立法會議員葉建源亦稱,學校如有人受傷,校方為免損害校譽未必公開交代,惟只要傳媒和學校商議採訪手法避免影響運作,不少情下報道反而有利公眾利益,例如學生因使用體育設施受傷,其他學校便可警剔。公務員工會聯合會總幹事梁籌庭亦說,政府以公帑運作,公務員也是為市民服務,故他們在工作場所受傷,不論是否公眾可出入,消防也應發放消息。

明報記者 林耀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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