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8日 星期五

出版法冀上半年完成文件 陳致平建議刪除出版委會記者通則條文 (《澳門日報》,18/04/2014)

【本報消息】新聞局公佈修訂《出版法》公開諮詢總結報告,爭取上半年完成行政文件程序。新聞局長陳致平表示,參考新聞業界及公眾在修法前期準備階段中所表達的修法方向意見,按照“只刪不增”原則,建議刪除較具爭議的“出版委員會”及《新聞工作者通則》的相關條文,刪去“透過出版品作犯罪的刑罰會加重三分之一”。

出版犯罪加刑亦刪

新聞局長陳致平、副局長黃樂宜、廳長林佩貞、職務主管盧貴妹聯同法律顧問,昨日上午十一時在新聞局多功能室,發佈修訂《出版法》公開諮詢總結報告。

陳致平指出,綜合六場業界及公眾諮詢專場,以及透過其他渠道收集到的書面意見,內容大致圍繞《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中幾方面的條文表達關注:刪除原文本的“出版委員會”及《新聞工作者通則》條文;草案中“接近資訊來源的自由”中的“國家機密”和“法律規定為機密”的規定;草案“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草案廢止原法律文本中“以罰金代替監禁”和“不罰”條文等。

經分析及與法務部門溝通,局方建議刪除較具爭議的“出版委員會”及《新聞工作者通則》的相關條文,先解決法律未能全面落實的問題。考慮到與《打擊電腦犯罪法》的一致性,建議刪去《出版法》原文本第三十三條(主刑)內關於“加重其最高的三分之一”及相關之表述,即建議修訂行文為“對於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的科處刑罰,為刑事一般法例的法定刑。”原法律文本第三十四條“以罰金代替監禁”和第三十六條“不罰”條文在《出版法》草案中被廢止,純粹是技術考慮,並不影響所有人在這個權利和保障的行使,因為《刑法典》已清楚列出相關安排,明確訂明“不罰”、“罰金代刑”等保障制度。即使如此,新聞局仍對所收集的意見作出深入分析,考慮到如果保留條文在表面上看不到存在法律上的障礙,因此決定不修改這兩條文,建議保留。

有法律才拒供資訊

至於有關接近資訊來源權利的條文,陳致平表示,條文主要保護新聞工作者接近資訊來源權利,政府部門需具有法律依據方可拒絕向傳媒提供資訊。有記者擔心條文指出“新聞工作者享有資訊權的保障,與新聞工作者是否報道資訊完全沒有關係。”這段說話可有另外解讀?陳致平解釋,“記者如何拿到文件及如何報道,與該條文無關。”另有記者留意到文本第四條“出版自由”內,原文本出現“行為”一詞,但修訂草案則採用“表現”一詞。陳致平強調,純粹是技術修改,以配合基本法、《回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用詞及規定,修正中葡文翻譯不準確。行文中的“行為”轉為“表現”,其葡文沒有改變,有關法律精神亦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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