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4日 星期五

官僚封口!事事「保密」(「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04/04/2014)

【傳協就修訂《出版法》四點回應】

修訂《出版法》諮詢文本之前受到前線編採人員強烈質疑,認為是「威嚇有餘、保障不足」。雖然新聞局讓步同意刪除新聞工作者觸犯刑事罪要「加監三分一」的惡法條文,但局方未有回應本會此前提出的多項疑問,本會對下一階段的修法程序作出以下四點回應:

一、原文本設有「初犯者可以罰金代替監禁」的保障性條款,但當局在未有充份解釋下突然刪除,新文本必須保留。

二、多年來政府官員濫用「保密」定義情況嚴重,妨礙記者依法接近消息來源的權利,直接影響公眾知情權,例子比比皆是。例如:今日(周五) 行政會上,電訊管理局代局長許志樑被問到特區政府如何解決香港無線電視的版權問題時,即祭出「商業問題」、「不能每個頻道一一交待」作回應;之前備受公眾關注的小潭山和路環叠石塘山住宅項目,工務局局長賈利安、環保局副局長王蔓紅先後托辭推搪,拒絕透露局方對發展商提交的環評報告取態,是放行抑或反對?其理由為何?賈利安更露骨地指出局方一直沒有向社會公開的責任:「所有事都要公開,我相信政府做事會綁手綁腳,甚麼也做不到」。

上述兩項涉及公帑使用、山體保護的事例,官僚均慣性以「商業機密」為由封口,把公眾蒙在鼓裡,是官員濫用「政府機密」定義最鮮活的例證。本會重申,特區政府修訂「出版法」必須同步解決這一問題,否則「出版法」保障新聞從業員「接近消息來源的權利」只會成為空話。

三、最為敏感的「國家機密」定義糢糊不清,這把刀時時刻刻架在新聞工作者頸上,但局方對此繼續採取迴避的態度。

四、行政長官崔世安多次強調新聞自由是澳門社會的核心價值。基於《出版法》涉及新聞自由、公眾知情權及資訊透明等重大公眾利益,本會認為,下一階段推出的《出版法》修訂草案應參照《國家安全法》(基本法廿三條)的模式,再進行公眾諮詢,讓業界和社會充份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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