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日 星期四

出版法修改應先諮詢後民調 (《澳門日報》,01/12/2011)

【本報消息】當局修改“出版法”、“視聽廣播法”,學者指兩法確應修改,但修法動機、方法未清晰,應先諮詢業界。民調要讓業界、社會瞭解、討論及表達意見後進行才有效,不能以民調結果為修法的唯一標準、依據。修法不宜倉卒,政府也不宜過分主導,須承諾最不影響現有自由保障。

新聞局計劃修改兩法,早前首階段比較研究,本月四日將舉行一天商議式民調。業界關注修法,憂慮當局藉修法收緊言論自由。澳大傳播系副教授劉世鼎指出,兩法是澳葡政府留下的產物,部分條文、用字如“冒犯總督”等應修改,但當局未清楚解釋修法動機及民調基礎,新聞工作者也未掌握修法理念,不清楚法律內容的大衆更難提意見。當局必先瞭解新聞工作者的想法及建議。民調雖是普遍收集訊息的方法,當局以民調為修法手段之一,是瞭解民意,但不少國家已批評、置疑民調未必中立。民調前須有充足訊息,讓業界、社會討論及表達意見,找出深層問題,惜澳門至今未有公開討論,民調未必達預期效果。他強調兩法非常專業、複雜,涉及每一個人的言論、表達自由,事關重大,不宜倉卒行事。

澳大傳播系主任林玉鳳指出,現行“出版法”、“視聽廣播法”源自歐洲標準較寬鬆,行之有效,修法原則是承諾不影響現有自由保障。就兩法中的評議會等,指絕大部分國家如美國、澳洲等,均由業界組織行業守則自我約束,防止官方幹預新聞自由,哪怕極小部分國家設相關組織,評議範圍也非常集中,一般針對私隱權保護。政府修法過程中不能過份主導,需重視業界意見。政府也不宜參與監管,應以業界守則、意見為主,才符合新聞專業自我完善、提升。澳門現沒“狗仔隊”,也不盛行“小報”風格,涉傳媒的糾紛不多,未有設評議會的迫切需要,相信業界有能力處理現時問題。若業界認為評議會沒需要,可在修法中提出。

她表示,兩法足夠保障新聞界,相反《刑法典》更嚴,如誹謗罪、煽動罪對新聞業影響更大,針對網上言論無需另外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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