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0日 星期四

記者報道新聞不觸犯泄露國家機密罪 (《市民日報 》,10/10/2013)

【本報訊】政府正就《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諮詢業界和社會意見,當中傳媒憂慮現時國家機密定義模糊抽象,業界在不知道資料是否屬國家機密前提下報道有關內容,容易誤觸地雷,被法律追究。新聞局則引用2009年政府制訂《國家安全法》草案諮詢總結報告,以及立法會二常會審議該法的意見書,指傳媒涉及國家機密的報道,不會觸犯泄露國家機密罪,傳媒不是相關法律的處罰對象。但有傳媒質疑,上述文件只是政府部門意見,並非法律條文,根本沒有法律地位,對傳媒沒有任何保障。

在《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中,傳媒高度關注傳媒報道政府機密文件或涉及國家機密時,恐被司法追究,量刑除按《刑法典》「罰加三等」外,再按《出版法》加三分之一量刑。而現時業界認為當局對何謂政府「機密文件」、「國家機密」等定義模糊不清,令傳媒容易被人以上述兩項名義司法追究。

新聞局顧問高級技術員盧貴妹昨引用2009年政府制訂的《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諮詢總結報告,以及立法會二常會審議該法的意見書,指相關報告及意見書詳細載明傳媒報道涉及國家機密的解釋,報告中明確指出記者的新聞報道不會觸犯泄露國家機密罪。法案中唯一要處罪公開機密行為的犯罪主體,是受到嚴格的限定,包括因職務或勞務的身份或有權限當局,對其所授予的任務而對國家機密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即只限公務員或透過合同替政府進行工程、勞務的人士。只有上述人士,如果他們公開國家機密,才會受到處罪。記者由於與政府不存在上述關係,所以傳媒不是相關條文要處罰的對象,根本不會將記者公開國家機密的行為視為犯罪。

傳媒冀將免責條款寫入出版法不過,會上有傳媒對當局的解釋表示不認同,儘管當局在第三場諮詢專場上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諮詢總結報告中,指傳媒可以用公共利益作抗辯,因報告中寫明當局已將公開國家機密的主體嚴格限定為保有國家機密的人,包括新聞工作者在內的人公開國家機密不構成犯罪,「竊取國家機密唔關記者事,傳媒公開國家機密無問題,不屬犯罪。」但傳媒質疑,當局憑甚麼作出相關保證?《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諮詢總結報告並不是一部法律,只是行政部門的意見,報告內相關傳媒免責權並沒有寫入法律條文中,然而當局卻如此作出解釋,可能會造成誤導,希望當局對此作出澄清,並建議將相關免責權寫入《出版法》修訂草案。

政府不能任意以機密拒供資料另外,傳媒關注當局刪除對於輕微違反《出版法》初犯者可以罰金代量刑的內容,質疑是削減法律對業界的保障。新聞局局長陳致平稱,當局是聽取法律部門的意見後刪除,相關條文的保障並非局限新聞工作者,是適用於所有人,因為現行《刑法典》有罰金代量刑的制度,因此《出版法》毋需重複相關內容,相關內容的刪除並不影響所有人行使該權利的保障。當局對是否要將有關內容寫入《出版法》修訂草案持開放態度,如果業界「覺得心理上(寫入草案)更有信心,呢個係絕對可以傾!法律條文係有喺度,問題係唔係放入出版法」,但最後仍要聽法律部門意見。

陳致平重申,政府對「機密文件」的要求非常嚴格,且有法律基礎,絕非個人意願或決定。界定屬國家機密的文件中《維護國家安全法》相關內容規範,雖然本澳現行法律沒有單一法律界定哪些資料屬於保密,但相關規定散布見於不同法律中,包括政府部門組織法、政府部門人員處理資料發放時必然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不能隨便提供,也不能任意以機密為由拒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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