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8日 星期二
法官質疑廉署 記協指混吉 (《都市日報》,08/10/2013)
要周刊交訪問劉夢熊原材料 撤回申令
廉政公署早前入稟,要求商台及《陽光時務週刊》,交出涉嫌妨礙司法公正的前全國政協委員劉夢熊的訪問資料,被炮轟打擊新聞自由。廉署繼早前撤回針對商台的申請後,昨亦撤回對於《陽光時務週刊》的交出令申請。法官昨直斥廉署的申請無合理理由,認為根據報道內容已可調查;廉署要求押後再審遭拒,廉署隨即撤回申請並要支付訟費。香港記者協會主席岑倚蘭批評廉署「混吉」,有濫用司法程序之嫌。巧合地,廉署昨起訴「東方明珠石油」四名人士,包括主席黃煜坤及前副主席劉夢熊,控告他們在收購美國的天然氣油田時,涉嫌串謀詐騙及洗黑錢。
憂廉署開壞先例
《陽光時務週刊》今年1月,刊出前全國政協委員劉夢熊訪問,提及特首梁振英參選秘聞,廉署後來入稟要求索取訪問筆記和錄音等資料 。法官昨審理申請時質疑廉署動機,認為毋須索取太多資料 。廉署最終撤回申請,記協表示歡迎。
法官區慶祥指,廉署一開始即要求《陽光時務週刊》,交出較調查要求更多的資料,加上劉夢熊已多番證實訪問內容,報道已盡新聞責任,直接引述劉訪問內容,反問:「根據週刊報道已可調查,為何要取得所有文件?」
粗俗啲講句,就係『混吉』,依家你嘥咗納稅人錢,又令傳媒機構好擔心。 (記協主席岑倚蘭)
區並質問廉署,為何入稟時改變主意,原本要求索取所有關於劉夢熊的資料,到案件審理時卻改為只需確保資料準確性,廉署一方無法解釋。廉署代表律師強調需要有全面資料進行調查,其後要求將案件押後但遭法官拒絕,廉署即撤回交出令申請。
記協歡迎廉署決定,認為可保障新聞自由,但憂成為先例,冀執法機構承諾,日後不會隨意以同類手法索取新聞材料。記協主席岑倚蘭則炮轟廉署「莫名其妙」,「粗俗啲講句,就係『混吉』,依家你嘥咗納稅人錢,又令傳媒機構好擔心。」她指新聞材料是記者的命根,希望事件告一段落。
廉署說尊重新聞自由,透過法律程序申請頒令是合適安排。
《陽光時務》指好消息
《陽光時務週刊》執行主編張猛稱,判決能維護採訪及資訊流通自由,保護資料來源,對香港全部媒體都是好消息,亦令他們更大信心堅持新聞自由,但斥廉署今次申請是很壞先例。
廉署撤回向《陽光》索文件令 (《明報》,08/10/2013)
《陽光時務週刊》執行主編張猛(右)昨於代表律師兼立法會議員何俊仁(左)陪同下會見記者。張批評廉署申請交出令要求傳媒交出新聞材料是立下壞先例,又稱一向堅守新聞自由;何則重申傳媒沒責任為執法機構蒐證。(劉焌陶攝)
【明報專訊】廉政公署早前向高院申請「交出令」,要求《陽光時務週刊》(下稱《陽光》)交出前全國政協委員劉夢熊於今年1月接受訪問的新聞材料。法官昨在案件提訊時指出,《陽光》早前已透過誓章表明有關報道內容真確,認為此舉已經足夠,廉署遂撤回交出令申請。法庭下令廉署須支付訟費。
主編:廉署立下壞先例
《陽光》執行主編張猛歡迎法庭就訟費的裁決,又指一向堅守新聞自由及保密消息來源。張批評今次廉署的申請立下壞先例,並對律政司處理本案的手法感到失望和憂慮。廉署則重申一直尊重新聞自由,又指申請交出令是合法和合適的安排。
法官區慶祥透露,廉署原要求《陽光》交出所有與劉夢熊訪問有關的資料,包括未報道過的訪問內容,其後改為只要求《陽光》確認涉案報道是否真實。《陽光》一方指出,早前已向法庭存入誓章,指經過《陽光》的充分調查後,證實涉案的文章內容已真實反映劉夢熊訪問時所說的話。但廉署一方認為,《陽光》的回應太空泛,亦沒交代其所謂調查方法,要求對方再提交新的誓章作補充。
惟法官質疑,廉署的調查現時只屬初步階段,若廉署最終因進行刑事審訊而需引用有關文章,可傳召記者出庭作供,有需要時亦可再次向法院申請交出令。廉署一方其後申請將案件無限期押後,但遭法官拒絕,之後才主動撤回交出令申請。
廉署﹕尊重新聞自由
協助《陽光》的律師兼立法會議員何俊仁在庭外指出,有關交出令申請是「不合理和不必要」,稱有人欲測試以此手法迫使傳媒交出資料,他重申傳媒沒責任為執法機構蒐證。記協要求廉署承諾日後不會隨意向傳媒索取新聞材料,並檢討查案作風。
【案件編號:HCMP1903/13】
【明報專訊】廉政公署早前向高院申請「交出令」,要求《陽光時務週刊》(下稱《陽光》)交出前全國政協委員劉夢熊於今年1月接受訪問的新聞材料。法官昨在案件提訊時指出,《陽光》早前已透過誓章表明有關報道內容真確,認為此舉已經足夠,廉署遂撤回交出令申請。法庭下令廉署須支付訟費。
主編:廉署立下壞先例
《陽光》執行主編張猛歡迎法庭就訟費的裁決,又指一向堅守新聞自由及保密消息來源。張批評今次廉署的申請立下壞先例,並對律政司處理本案的手法感到失望和憂慮。廉署則重申一直尊重新聞自由,又指申請交出令是合法和合適的安排。
法官區慶祥透露,廉署原要求《陽光》交出所有與劉夢熊訪問有關的資料,包括未報道過的訪問內容,其後改為只要求《陽光》確認涉案報道是否真實。《陽光》一方指出,早前已向法庭存入誓章,指經過《陽光》的充分調查後,證實涉案的文章內容已真實反映劉夢熊訪問時所說的話。但廉署一方認為,《陽光》的回應太空泛,亦沒交代其所謂調查方法,要求對方再提交新的誓章作補充。
惟法官質疑,廉署的調查現時只屬初步階段,若廉署最終因進行刑事審訊而需引用有關文章,可傳召記者出庭作供,有需要時亦可再次向法院申請交出令。廉署一方其後申請將案件無限期押後,但遭法官拒絕,之後才主動撤回交出令申請。
廉署﹕尊重新聞自由
協助《陽光》的律師兼立法會議員何俊仁在庭外指出,有關交出令申請是「不合理和不必要」,稱有人欲測試以此手法迫使傳媒交出資料,他重申傳媒沒責任為執法機構蒐證。記協要求廉署承諾日後不會隨意向傳媒索取新聞材料,並檢討查案作風。
【案件編號:HCMP1903/13】
逼《陽光時務》交料 廉署終收手 被判付訟費 (《蘋果日報》,08/10/2013)
廉署要求《陽光時務週刊》 交出訪問劉夢熊的資料,被法官質疑。
《陽光時務週刊》
【本報訊】廉署繼上月初撤回向商台要求,交出訪問前全國政協委員劉夢熊的原始錄音和筆記資料後,昨放棄向《陽光時務週刊》提出的相同要求,獲法庭批准。高院下令廉署須付《陽光時務》訟費,質疑廉署早有其他途徑可確認劉訪問的真確性,仍不滿意並要《陽光時務》進一步確認。
記者:蔡少玲 張嘉雯
《陽光時務》主編張猛表示,當初接到廉署的要求時感驚訝,認為若向廉署提供資料會開壞先例,嚴重影響新聞自由和職業操守,對香港新聞界造成嚴重破壞,因此沒有答應。他歡迎廉署昨日撤回申請的決定,但對律政司處理案件的手法感失望和憂慮。
法官質疑廉署要求
該刊的代表律師、立法會議員何俊仁表示,不想揣測廉署的要求背後是否有政治考慮,但相信有人想測試有關法例,建立先例,以便日後要取新聞材料時引用,迫使新聞機構自願交出資料,避免由執法機構出手搜查引發更大反響。他指此做法會令新聞界變為執法機構的搜證工具,日後難以進行敏感採訪。 他指法官判律政司支付《陽光時務》訟費,等於判廉署敗訴。
記者協會發表聲明歡迎結果,但認為廉署有濫用法例之嫌,強行索取新聞材料的理據不足。記協要求廉署及其他執法機構檢討查案作風,承諾日後不會隨意索取新聞材料,破壞新聞工作的中立性,令記者淪為檢控工具。但廉署昨書面回應稱,身為執法機構,透過法律程序向法庭提出申請交出令,是合法和合適的安排。
廉署最初要求《陽光時務》交出今年1月24日刊登劉夢熊訪問的原始錄音和筆記等紀錄。法官昨質疑,為何廉署最初要求索取所有相關文件,最後卻大幅縮小,只須《陽光時務》確認刊出文章是出自劉夢熊之口。據了解,廉署上月撤回向商台提出要求當日,已「轉軚」將要求收窄。
法官指出,劉夢熊在報道刊登後,分別於商台和另一報章的訪問中,確認刊登文章的真確性,《陽光時務》主編張猛上周交給法庭的誓章,亦確認訪問內容真確,誓章內容足以達到目前屬初步調查階段所需。法官質疑,廉署為何仍不滿意,繼續要求《陽光時務》作進一步確認。
代表廉署的律政司解釋,廉署的申請並非為了取得所有文件,只想確保文章的完整、準確和全面。代表後來要求將申請無限期押後,但被法官拒絕。
案件編號:HCMP1903/13
2013年10月7日 星期一
記協促請執法機構檢討查案作風 勿濫用法例索取新聞材料 (「香港記者協會」,07/10/2013)
廉政公署今日(7日)撤回向高等法院申請,要求陽光時務週刊提供有關前全國政協委員劉夢熊的原始新聞材料,香港記者協會對此表示歡迎。不過本會認為此案反映廉署有濫用法例之嫌,強行索取新聞材料的理據不足。本會要求廉署及其他執法機構檢討查案作風,承諾日後不會隨意索取新聞材料,破壞新聞工作的中立性,令記者淪為檢控工具。
代表廉署的律政司代表在庭上指,希望取得完整、準確及全面的訪問內容,但法官質疑廉署的調查仍在初段,是否有需要取得相關資料,律政司的代表其後提出押後申請,但不獲法官接納,廉署最終撤回申請。本會認為是次結果符合公眾利益,並保障新聞自由,新聞從業員能一如以往管有所有採訪材料,毋須憂慮會被公諸於世,履行與受訪者的保密承諾,確保公眾知情權不被削弱。
記協必須強調,記者的職責是採訪報道,執法人員則是偵查及防止罪案發生,兩者應各司其職,不能因一時之便而影響對方的工作。記協認為廉署今次的申請未能符合《釋義及通則條例》第八十四條提及的第三項條件:「作出該命令是符合公眾利益」,廉署由始至終都沒有交代,非要索取原始新聞材料的理據,無法說服公眾廉署已盡力透過其他途徑取證。
記協指出,新聞從業員的報道是基於事實,事實源自受訪者提供的資料,當中牽涉雙方的互信,內容無論是已發表抑或從未曝光,記者均有責任確保資料不會外洩,否則公眾不再信任新聞從業員,不敢告密「爆料」,窒礙新聞來源,削弱傳媒的監察功能,繼而影響公眾知情權及資訊流通,實非香港之福。
廉署今次首度申請交出令,本會憂慮會成為先例,以致相關法例被濫用。記協促請執法機構承諾日後不會隨意以同類手法索取新聞材料,並檢討查案手法,以保障新聞自由,不受干擾。
香港記者協會
2013年10月7日
代表廉署的律政司代表在庭上指,希望取得完整、準確及全面的訪問內容,但法官質疑廉署的調查仍在初段,是否有需要取得相關資料,律政司的代表其後提出押後申請,但不獲法官接納,廉署最終撤回申請。本會認為是次結果符合公眾利益,並保障新聞自由,新聞從業員能一如以往管有所有採訪材料,毋須憂慮會被公諸於世,履行與受訪者的保密承諾,確保公眾知情權不被削弱。
記協必須強調,記者的職責是採訪報道,執法人員則是偵查及防止罪案發生,兩者應各司其職,不能因一時之便而影響對方的工作。記協認為廉署今次的申請未能符合《釋義及通則條例》第八十四條提及的第三項條件:「作出該命令是符合公眾利益」,廉署由始至終都沒有交代,非要索取原始新聞材料的理據,無法說服公眾廉署已盡力透過其他途徑取證。
記協指出,新聞從業員的報道是基於事實,事實源自受訪者提供的資料,當中牽涉雙方的互信,內容無論是已發表抑或從未曝光,記者均有責任確保資料不會外洩,否則公眾不再信任新聞從業員,不敢告密「爆料」,窒礙新聞來源,削弱傳媒的監察功能,繼而影響公眾知情權及資訊流通,實非香港之福。
廉署今次首度申請交出令,本會憂慮會成為先例,以致相關法例被濫用。記協促請執法機構承諾日後不會隨意以同類手法索取新聞材料,並檢討查案手法,以保障新聞自由,不受干擾。
香港記者協會
2013年10月7日
2013年9月6日 星期五
劉夢熊案廉署脅迫商台交料失敗 《陽光時務》未甩難 (《蘋果日報》,06/09/2013)
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同意撤回向商台索取原始錄音材料。
記者:蔡少玲
商台代表昨日表示按商台既定政策,除非有法庭命令,否則不會隨便交出新聞採取的材料和錄音。商台在本周二向法庭存入誓章,表明商台網頁中《在晴朗的一天出發》的節目重溫錄音版本,已經是涉案全部訪問內容,沒有未經刪剪版本。商台並要求代表廉署提出申請的律政司,在昨日開庭前撤銷申請,但是未被理會。
官質疑為何索更多錄音
法官區慶祥質疑,廉署既可於網上取得錄音資料,何以仍要求索取更多錄音?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解釋,基於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廉署有需要確保手上錄音資料的準確性,更希望了解有無其他額外資料。不過,薛最終接納商台的說法,同意撤回申請。
此外,《陽光時務》的代表在庭上指未能取得律政司就案件呈交法庭的誓章,不知對方的申請論據和理由,形容現時的處境猶如「蒙眼格鬥」,難以回應誓章內容。
薛偉成回應指誓章內容涉及刑事調查,基於公眾利益的保密豁免權,擔心內容公開會洩露調查資料,他雖明白保護新聞自由的重要,但公眾利益保密豁免更應被重視。
法官最後認為誓章並非全部屬保密範圍,下令律政司將11段內容中的四段抽起,今日向《陽光時務》交出修改誓章,而《陽光時務》不可將誓章內容向第三者披露,亦不可將誓章用於非本案以外地方。案件下月7日再處理。高等法院法官區慶祥並沒有全盤接納律政司的解釋。
須交誓章予《陽光時務》
他表示考慮到廉署的申請涉及傳媒資料,在平衡公眾利益保密豁免權,以及給予《陽光時務》回應的權利之後,法庭認為廉署有需要將誓章內容提供《陽光時務》。
案件昨日並未進行正式審訊。不過,法官區慶祥已經提到根據法例,廉政公署要求索取相關資料,必須證明資料與調查中的案件有關、對調查具有價值,同時涉及公眾利益,負責把關的法庭會在平衡各項因素之下,作出裁決。
廉署原要求商台交出今年1月24日及25日,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中訪問劉夢熊的原始錄音檔案,另要求《陽光時務》提供今年1月24日刊登的劉夢熊訪問的筆記及錄音等紀錄。
劉夢熊涉捲入特首賄選案,涉妨礙司法公正,以及東方明珠商業案,三案在身,被廉署調查及拘捕。
案件編號HCMP1902,1903/13
《陽光時務週刊》今年1月刊登劉夢熊專訪,大爆黑材料。
圖奪劉與《陽光時務》密話
【拆局】
廉政公署今次引用香港法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84條「就新聞材料申請交出令」,要求《陽光時務週刊》交出採訪劉夢熊的筆記等原始新聞材料,有關法例規定,申請人需符有合理理由相信交出新聞材料是符合公眾利益、對調查有重大價值等10項條件,法庭才會批准。
「交出嚟以後仲使採訪」
不過,廉署的入稟狀只得兩頁紙,內容只提及要求《陽光時務週刊》交出訪問筆記、錄音等資料,但沒有詳細解釋原因。《陽光時務週刊》的代表律師在庭上也指出,不知道廉署索取有關材料的用途和目的,認為廉署的做法是挑戰新聞自由。傳媒亦沒有責任為廉署提供刑事調查資料。
不過,政界卻有傳聞指,當日劉夢熊接受《陽光時務週刊》前,曾與相關人士私下交談,有關內容因不屬訪問範圍,所以未有在訪問中刊出。至於有關談話有否記錄、涉及甚麼議題,那就不得而知。有政界人士表示,廉署此舉勢令人感到疑惑。
立法會議員毛孟靜認為,廉署沒有公開詳細交代為何要索取原始新聞材料,令人非常懷疑其動機,她表示:「係威係勢咁,任佢講,如果佢講得出係咪會危害到幾十萬人性命安全咁就話」。毛孟靜又說記者的筆記簿,很可能會收錄了一些與被訪者協議好要保護消息來源的採訪內容,「交咗出嚟,記者以後仲使採訪?除非你講得出係為咗乜嘢驚天大陰謀,(例如)有人要炸咗香港咁啦!」
《蘋果》記者
商台早前在誓章表明涉事錄音可在網上重溫,且是唯一版本。
學者轟濫用司法程序
【本報訊】浸會大學新聞系助理教授杜耀明批評,廉署堅持庭上見的做法屬濫用司法程序、浪費公帑和法庭時間,脅迫傳媒到最後一刻,希望傳媒合作回應所求。
杜指事件亦反映廉署一開始就無證據或線索,顯示有所謂的「原始錄音」,或播出的劉夢熊訪問曾被刪剪。
記協邀學者幫助
杜耀明續稱,劉夢熊接受商台訪問的內容,並非於警方警誡下說出,廉署聲稱訪問內容會用作呈堂證物,根本不可能,亦不具法律效力。
不過,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廉署出庭時才表態的做法是可接受,因廉署需時考慮商台的要求,亦有可能廉署未及將最後決定通知法庭。商台於聆訊結束發表聲明,重申會一直捍衞新聞自由。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岑倚蘭昨日亦有到庭聽審。岑倚蘭表示,記協曾經考慮申請介入今次訴訟,不過經諮詢法律意見和衡量經濟條件之後,決定稍後始作定奪。
另外,法律學者甄美玲應香港記者協會委託,整備申明立場和列舉案例的意見書,已經交予商業電台和《陽光時務週刊》參考。
2013年8月14日 星期三
《陽光》傾向拒交劉夢熊訪問材料 (《明報》,14/08/2013)
【明報專訊】廉政公署早前入稟高院申請「交出令」,要求商台及《陽光時務週刊》(下稱《陽光》)交出劉夢熊接受訪問時的新聞材料。早前表示對有關要求未有任何決定的《陽光》,發言人昨表示《陽光》「傾向不交出」有關新聞材料,現正物色大律師代表出席聆訊。
換法官 聆訊再訂日期
另外,高院原定本月27日就「交出令」展開聆訊,聽取廉署的申請理據,但有關聆訊日期已被取消。《陽光》發言人透露,前晚收到通知,由於「轉法官」,故原定27日的聆訊將會取消,與訟各方將再另約時間展開聆訊。商業電台發聲明表示,收到廉署通知,因「高院檔期問題」而取消原定27日的聆訊,商台已交由律師再另行商議聆訊日期。
廉署:沒撤回申請
廉署發言人表示,廉署沒有撤回有關申請,但現階段不便透露案件進度。廉署上周入稟高院,要求商台提供劉夢熊於今年1月24日及25日,在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接受電話訪問時的原裝及未經編輯的錄音紀錄,另要求《陽光》提供1月24日刊登的劉夢熊專訪的筆記、錄音及錄影等相關紀錄。劉夢熊於有關訪問中,指控特首梁振英解釋大宅僭建時說謊,又稱梁曾承諾委任他入行政會議卻未兌現,是「不知道誠信為何物」。
【案件編號:HCMP1902、1903/13】
換法官 聆訊再訂日期
另外,高院原定本月27日就「交出令」展開聆訊,聽取廉署的申請理據,但有關聆訊日期已被取消。《陽光》發言人透露,前晚收到通知,由於「轉法官」,故原定27日的聆訊將會取消,與訟各方將再另約時間展開聆訊。商業電台發聲明表示,收到廉署通知,因「高院檔期問題」而取消原定27日的聆訊,商台已交由律師再另行商議聆訊日期。
廉署:沒撤回申請
廉署發言人表示,廉署沒有撤回有關申請,但現階段不便透露案件進度。廉署上周入稟高院,要求商台提供劉夢熊於今年1月24日及25日,在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接受電話訪問時的原裝及未經編輯的錄音紀錄,另要求《陽光》提供1月24日刊登的劉夢熊專訪的筆記、錄音及錄影等相關紀錄。劉夢熊於有關訪問中,指控特首梁振英解釋大宅僭建時說謊,又稱梁曾承諾委任他入行政會議卻未兌現,是「不知道誠信為何物」。
【案件編號:HCMP1902、1903/13】
2013年8月9日 星期五
廉署逼交料 記協擬出庭抗辯 (《蘋果日報》,09/08/2013)
【本報訊】廉署入稟法院要求《陽光時務週刊》及商台交出訪問劉夢熊的新聞原始材料,香港記者協會認為事件嚴重打擊新聞自由,正計劃向法庭申請,在聆訊中代表新聞界出庭,為新聞自由抗辯。國際記者聯會亦發聲明關注本港執法機關正大陸化,記者被迫與執法者合作。
記協主席岑倚蘭昨在商台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指出,新聞原始材料是記者命脈,保護新聞來源極為重要,而消息來源的身份若無法保密,便無人敢爆料,事件涉及公眾知情權原則,必須企硬。記協正徵詢法律意見,研究能否能以業界代表身份在聆訊中上庭抗辯。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由於廉署的入稟涉及新聞自由,記協確有表面理據,向法庭申請以第三方介入或法庭之友方式參與聆訊,法庭會考慮各方面因素,包括案情、記協理據及是否有人反對等,決定是否批准。而就算法庭批准,可能亦只是容許記協提交書面意見,但是亦可能容許記協的法律代表出庭發言。第三方介入是較為積極介入的方式,若聆訊敗訴,法庭可能判第三方要分擔訟費。法庭之友則毋須分擔訟費。
國際記者聯會昨發表聲明指出,內地公安會逼記者合作提供資料,本港執法機構竟採用內地手法,令人深感憂慮。歐洲人權法庭的大量判例都確認,保護新聞原始材料是新聞自由的基礎之一。本港執法機構近年卻不斷濫權,強迫傳媒成為檢控工具。
今次要求兩機構交出新聞材料的,是廉署專責調查選舉舞弊的X組。曾任廉署調查主任的民主黨總幹事林卓廷指出,廉署要取原裝的訪問材料,原因是有關資料將成為呈堂證供,必須確保資料無受干擾及刪改。而案件涉及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廉署其實有權以《廉政公署條例》向法庭申請搜查令,但吸取2004年先科案搜報館被嚴厲批評的教訓,於是給機會傳媒向法庭提出反對,手法有軟化。
記協主席岑倚蘭昨在商台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指出,新聞原始材料是記者命脈,保護新聞來源極為重要,而消息來源的身份若無法保密,便無人敢爆料,事件涉及公眾知情權原則,必須企硬。記協正徵詢法律意見,研究能否能以業界代表身份在聆訊中上庭抗辯。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由於廉署的入稟涉及新聞自由,記協確有表面理據,向法庭申請以第三方介入或法庭之友方式參與聆訊,法庭會考慮各方面因素,包括案情、記協理據及是否有人反對等,決定是否批准。而就算法庭批准,可能亦只是容許記協提交書面意見,但是亦可能容許記協的法律代表出庭發言。第三方介入是較為積極介入的方式,若聆訊敗訴,法庭可能判第三方要分擔訟費。法庭之友則毋須分擔訟費。
國際記者聯會昨發表聲明指出,內地公安會逼記者合作提供資料,本港執法機構竟採用內地手法,令人深感憂慮。歐洲人權法庭的大量判例都確認,保護新聞原始材料是新聞自由的基礎之一。本港執法機構近年卻不斷濫權,強迫傳媒成為檢控工具。
今次要求兩機構交出新聞材料的,是廉署專責調查選舉舞弊的X組。曾任廉署調查主任的民主黨總幹事林卓廷指出,廉署要取原裝的訪問材料,原因是有關資料將成為呈堂證供,必須確保資料無受干擾及刪改。而案件涉及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廉署其實有權以《廉政公署條例》向法庭申請搜查令,但吸取2004年先科案搜報館被嚴厲批評的教訓,於是給機會傳媒向法庭提出反對,手法有軟化。
2013年8月8日 星期四
廉署索夢熊訪問原材料 申陽光時務商台「交出令」 疑查特首賄選指控 (《明報》,08/08/2013)
正接受廉署調查的東方明珠石油前副主席劉夢熊,昨午現身東方明珠集團辦公室。他說不知道為何廉署要索取傳媒訪問他的紀錄,因為那些訪問已原汁原味發表,沒有什麼機密未曝光。(盧翊銘攝)
兩名廉署人員昨午抵達商台送交傳票,逗留10多分鐘後離開,其間沒有回應記者提問。(商業電台提供)
【明報專訊】廉政公署昨入稟高院,要求商業電台及《陽光時務週刊》交出前全國政協委員兼東方明珠石油前副主席劉夢熊於今年1月接受訪問的筆記和紀錄。資料顯示,劉夢熊最少涉及3宗廉署正調查的個案,據悉,廉署今次蒐證目的主要是為了調查特首選舉的貪污指控,原為「梁粉」的劉夢熊分別在上述兩個訪問中,均指梁振英曾向他承諾提供行政會議成員一職報答其支持,有「賄選」之嫌,以及指控梁振英大宅僭建案中所謂檢查其大宅的專家是「虛構」出來,可能涉及的不實聲稱指控。
《陽光時務週刊》(下稱《陽光》)及商台昨日均表示,案件會交由律師跟進處理。
劉:沒機密內容未曝光
廉署未有在入稟狀交代蒐證理據。事件主角之一劉夢熊昨向本報表示,商台的訪問「網上可以原汁原味聽番」,《陽光》亦一字不改地刊登其訪問,質疑「廉署自己應該都有一本(《陽光》)」,不明白廉署「點解要問傳媒拎?」他強調有關訪問沒有任何尚未曝光的機密內容。他強調所講的是事實,「真金不怕洪爐火」,就連梁振英也沒向他發過律師信。
有關申請已排期於本月27日處理,屆時廉署須向法庭提供更多理據。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84條,若法庭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人已犯罪,而有關新聞材料對調查有重大價值,或有可能在法律程序中用作證據,而檢控機關已嘗試用其他方法獲取該材料但失敗,並相信申請涉及公眾利益下,才會批出「交出令」(詳見另稿),假如有人在沒有合理理由下拒絕遵從「交出令」,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
促商台《陽光》交原裝錄音筆記
兩名廉署人員昨午抵達商台及《陽光》送交傳票。入稟狀指出,廉署要求商台於7天內提供劉夢熊於今年1月24日及25日,在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接受電話訪問時的原裝及未經編輯的錄音紀錄。廉署另要求《陽光》提供1月24日刊登的劉夢熊專訪的筆記、錄音及錄影等相關紀錄。
商台表示,今年5月收到廉署來信要求索取《在晴朗的一天出發》主持李慧玲訪問劉夢熊的聲音檔案,但基於新聞同業操守及慣例沒有交出,並已向廉署解釋,有關訪問已上載至商台網站資料庫,有需要可自行下載。《陽光時務週刊》發言人表示已收到廉署通知,正諮詢律師,暫時未有決定。
兩媒諮詢律師 李慧玲:應向梁劉取證
李慧玲表示,廉署作為執法機關,查案應向梁振英、劉夢熊取證,不應要求傳媒交出新聞材料,訪問內容亦可在網站下載,不明白廉署何以要作此「無聊」舉動。至於廉署5月曾向商台取證但被拒一事,她稱並不知情。傳媒組織及學者均憂慮廉署要求傳媒交出新聞材料的做法打擊新聞自由。
劉夢熊早前捲入上市公司東方明珠石油懷疑貪污案,今年1月,他與其生意拍檔、東方明珠石油主席黃坤被廉署拘捕。劉獲保釋後接受《陽光》專訪,指控梁振英聲稱找過兩名專業人員及一名律師到大宅檢查、但沒發現僭建的說法「絕對是子虛烏有」,又稱梁曾承諾委任他入行政會議卻未兌現,是「不知道誠信為何物」。
劉曾指「梁允入行會報答支持」
劉夢熊的訪問1月24日出版,引起社會極大迴響,他之後接受商台《晴朗》電話訪問,指被廉署指控的罪名是「荒天下之大謬」,又稱有人不止「過橋抽板」,更「恩將仇報」,故他要「鳴槍示警」。廉署後來決定調查梁振英與劉是否涉及賄選,律政司亦授權刑事檢控專員處理及考慮是否提出檢控。
【案件編號﹕HCMP1902、1903/13】
X組出動 專責選舉
劉涉最少3案
【明報專訊】前全國政協委員劉夢熊官司纏身,單是今年為人所知涉及被廉署調查的案件最少3宗,一是劉向《陽光時務週刊》(下稱《陽光》)爆料,指控特首選舉時梁振英曾答允向身為選委的劉夢熊提供行會成員一職,以報答他支持的「特首涉賄選案」;二是劉去信梁要求終止廉署對他的調查,涉嫌妨礙司法公正;三是劉時任東方明珠石油副主席期間涉及一宗內幕交易貪污案。據悉,廉署今次要求索取新聞材料的案件,由專責處理選舉貪污舉報的「X組」負責,令人關注今次調查與特首涉賄選案有關。
廉署已立案查賄選
今年1月劉夢熊向《陽光》爆料,指梁振英在2011年曾表示答允安排劉成為行會成員,作為報答劉的支持。在該報道出街後兩日,社民連及新民主同盟已向廉署舉報梁振英涉嫌賄選,新民主同盟立法會議員范國威其後表示已接獲廉署正式回覆,指梁振英涉嫌違反《選舉條例》第6及11條,已立案調查梁振英及劉夢熊是否在特首選舉中涉賄選。
另涉妨礙司法
而在「妨礙司法公正案」中,涉及劉夢熊向《陽光》爆料後,傳媒報道劉於爆料前曾造訪在北京的港澳辦主任王光亞,要求中央介入廉署調查他與生意伙伴黃坤涉及的東方明珠案,又曾寫信要求梁振英阻廉署調查,梁「同白韞六(廉政)專員打招呼,請他的手下慎之又慎」。
至於「東方明珠案」,劉夢熊涉嫌在東方明珠石油擔任副主席期間,連同公司主席黃坤、秘書張國裕等進行內幕交易,被廉署調查,劉其後辭任副主席。據悉,由於在《陽光》及商台訪問中,根本不涉東方明珠案,故可排除今次廉署入稟與此案關連。
明報記者
手法硬變軟 傳媒學者:均損新聞自由
【明報專訊】9年前廉署在先科國際主席黃創光串謀造市案中,因懷疑有人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及披露保護證人身分,以「檢取新聞材料的手令」(下稱「手令」)搜查7間報館,事後被高院推翻手令,更被批評在未有申請「新聞材料交出令」(下稱「交出令」)前,便以強硬手法申請手令搜報館。前車可鑑,廉署汲取經驗後,今次先向商台及《陽光事務週刊》申請交出令,但無論是交出令抑或手令,在新聞團體及學者眼中,廉署做法均嚴重打擊新聞自由。
早年申「手令」 今先申「交出令」
現職大律師的廉署前總調查主任查錫我說,廉署索取原始新聞材料屬罕見,廉署人員要說服法庭索取原始新聞材料的必要性、是否合乎比例和公眾利益,「好似有人貪10蚊就要查傳媒就過唔到啦」。他又指呈堂證供講求證據連續性及是否可獲法庭接納,如新聞材料經編輯修改過或有影響。
查錫我:須屬必要符公眾利益
香港記者協會批評廉署今次申請交出令的做法極不恰當,嚴重影響新聞自由,若記者不能保障消息來源身分,保密資料被泄露,公眾日後不放心向記者「爆料」,會削弱公眾知情權,質疑當局迫使新聞工作者成為檢控工具。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質疑廉署的申請是否有必要,冀法院能為新聞自由把關。
廉署發言人表示,認同及尊重新聞自由,並一直依法調查和蒐證,徵詢律政司意見後,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84條提出申請。據了解,廉署按「最佳證據原則(best evidence rule)」希望取得原始證據,以減低被辯方挑戰的可能。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講座教授陳韜文指出,雖然未見當局要求新聞工作者成為檢控工具的趨勢,但若新聞機構樂於接受這類安排,會令執法機構習以為常,或成為日後慣例。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說,新聞報道的錄音和文章如經刪剪,有可能會「斷章取義」,刪去的內容可能涉及犯罪證據,「可能對當事人有利、可能不利」。
曾推翻搜報館令 官:須保障消息來源
04年7月,時任高院法官夏正民推翻廉署搜查《星島日報》報館的手令,批評廉署無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84條向高院申請「交出令」,以較溫和方式向報館及記者索取新聞材料,反而以強硬手法根據85條申請「手令」。夏正民說,歐洲人權法庭認為保障消息來源是維護新聞自由先決條件之一,除非牽涉重大公眾利益,否則傳媒不應披露消息來源。
劉夢熊爆梁振英陰毒案 廉署逼商台陽光時務交料 (《蘋果日報》,08/08/2013)
今年1月《陽光時務週刊》刊登劉夢熊的爆料訪問。
李慧玲反對將錄音交予廉署,認為會削弱公眾對傳媒信心。
【本報訊】今年1月《陽光時務週刊》刊登劉夢熊的爆料訪問,揭發特首梁振英涉賄選,劉其後又被指涉妨礙司法公正,要脅梁阻止廉署調查他的貪污案。廉署昨罕有入稟高等法院,要求《陽》及商業電台交出訪問劉的原始新聞材料。記協認為廉署舉措嚴重影響新聞自由,公眾將不再放心向記者「爆料」,立法會議員也狠批廉署將傳媒變作檢控工具,「以後仲點採訪」?
記者:馬志剛 蔡少玲 麥志榮 鄭啟源
廉署人員昨午到商業電台送交傳票,逗留大約10分鐘,離開時並無回應提問。案件涉及的原始新聞材料,包括商台在今年1月24及25日分兩天,於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中播出的劉夢熊電話訪問錄音,以及《陽光時務週刊》今年1月24日出版第40期,以封面故事刊登劉的專訪,該周刊以「梁振英上位內幕 劉夢熊首度爆料 恨梁不成鋼」為大題,副題引述劉說:「僭建問題我有證據CY說謊。」
廉署在入稟狀中,要求法庭頒令商台交出有關訪問原裝版本的錄音,而《陽光時務》,廉署則要求交出筆記、記錄和錄音或錄影等資料,並須按法例於法庭頒令後七天之內交出。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現時未知廉署索取資料的目的,但廉署須於稍後向法庭呈遞的誓章中作解釋。至於索取的錄音材料,張達明說,廉署要求原裝版本,相信是認為被刪剪的部份,可能含有更多事實或犯罪證據的內容,經刪剪後的錄音,也可能存在斷章取義。
錄音網上可輕易重聽
商台表示,早於今年5月收到廉署要求索取相關錄音檔案,但基於新聞同業操守及慣例,並無配合。《在晴朗的一天出發》主持李慧玲反對交錄音予廉署,「傳媒天職係報道事實,我哋服務公眾,唔係服務執法機關」,若傳媒機構隨便交出採訪得來的資料,會削弱公眾對傳媒信心,「市民會覺得我哋採訪佢,公開或非公開材料都好,原來最後(資料)係會交畀執法機關,公眾可能會唔敢再向記者講嘢,影響新聞自由」。
李慧玲又說電台節目公開播出並上網,廉署可輕易重聽錄音,質疑採取法律行動理據,「用咁高壓方法去對付傳媒機構,我覺得好怪異」。《陽光時務》則表示需時了解入稟狀內容,暫無回應,但強調會堅守新聞自由。
記協批評廉署做法極不恰當,嚴重影響新聞自由,擔心公眾不再信任新聞工作者的獨立性,認為記者不能保障消息來源身份,保密資料會被洩露。新聞行政人員協會對事件表示高度關注,認為新聞材料受法例保障,執法機關入稟索取傳媒持有的新聞材料做法不尋常,希望法院充當新聞自由把關人,嚴格限制無理索取新聞材料,保障新聞自由。
「先例好容易變慣例」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毛孟靜批評,廉署做法是徹底破壞新聞自由,因為新聞最基本守則就是保護消息來源,廉署索取新聞材料等同讓傳媒變成檢控工具和武器,絕對不能接受。她希望相關媒體拒絕呈交原材料,否則「先例好容易變慣例,以後仲點採訪?」
劉夢熊昨夜回覆本報查詢,指不予置評。他稱「冇人接觸過我,冇人問過我,唔知ICAC查緊乜案」。被問到做法是否影響新聞自由,他說保護消息來源是新聞自由的重要一環,認同記協聲明內容。
廉署表示,認同及尊重新聞自由,在搜證過程中如有需要,會透過法律程序取得調查所需的資料。鑑於有關案件涉及新聞材料,性質敏感,並涉及公眾利益,廉署在徵詢律政司意見後,依法向高等法院依法提出有關申請,答辯人如基於任何理由不願意交出有關材料,可根據入稟狀列出的程序,於8月27日在高等法院聆訊時提出理據,由法庭作出裁決。
劉夢熊(左)曾是梁振英的頭號粉絲,並在梁參選特首時為其助選。
特首勢遭拖落水
【本報訊】劉夢熊因涉及東方明珠石油貪污案,及涉嫌妨礙司法公正寫信向特首梁振英求救,被指「威脅特首」,遭廉署兩次拘捕。廉署經多個月調查後,要求《陽光事務週刊》及商業電台交出劉夢熊的訪問原始新聞資料以便搜證。訪問內容大部份針對特首梁振英,包括暗示梁振英為爭取支持而賄選,劉夢熊案勢必將醜聞纏身的梁振英再次拖落水。
原是頭號梁粉的劉夢熊,今年1月初因涉及東方明珠石油貪污案被廉署拘捕後,突然高調接受訪問,大爆去年特首選舉中的種種黑幕,包括梁振英與傳媒機構私下達成協議以換取支持。而梁振英聲稱有三名專業人士驗明大宅無僭建,根本是子虛烏有等等。
劉夢熊在接受《陽光事務週刊》及商業電台訪問時都指出,在去年特首選舉前,梁振英曾向他許諾,當選後不會過橋抽板,會委任他入行政會議,以答謝他的支持。梁當選後又改口稱會推薦他出任政協,但其後被他發現他推薦了另一個人。「他答應我入行會不兌現,答應唯一推薦我做政協常委也不兌現,我覺得這個人真是言而無信,不知誠信為何物!」
訪問出街後,多個政黨都向廉署舉報,指控梁振英承諾委任劉夢熊做行政會議成員,及其後又稱會推薦他做政協常委,已構成在特首選舉中賄選。
寫信「求救」 涉要脅特首
劉夢熊在接受商台訪問時否認因被廉署拘捕而爆料:「我係真金不怕洪爐火,罪名荒天下之大謬,有朋友指係對我打擊報復及政治謀殺,我寫文章批評梁營不夠班,兩、三日後廉署就出招。我都係七情六慾嘅人,你過橋抽板無所謂,但若不只過橋抽板,甚至聞到恩將仇報嘅味道,自然要鳴槍示警。」
劉雖一再否認是向梁振英施壓,以求免被廉署檢控,但傳媒其後發現他原來在1月9日曾去信梁振英。信中他質問梁:「我在公開批評你若干施政缺失後兩天,就被廉署以『莫須有』罪名『拘捕』,在時機上不是太『巧合』了嗎?」最後他要求梁「言必信、行必果,同白韞六專員打招呼,請他的手下慎之又慎,否則將引爆政治爆炸!」不少政黨都認為劉夢熊在信中的語氣有要脅特首之嫌,而廉署亦在今年2月以涉嫌妨礙司法公正罪名再次拘捕劉夢熊。
廉署入稟高院,要求向兩間傳媒機構交出訪問劉夢熊的原始新聞材料。資料圖片
入稟狀未交代原因 記協:難以信服
【本報訊】廉署根據香港法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84條「就新聞材料申請交出令」入稟法庭,申請向《陽光時務週刊》及商業電台索取記者筆記、未經刪剪的錄音等原始新聞材料。有關法例列明申請須符合多項條件,包括「作出該命令是符合公眾利益」及「已嘗試用其他方法獲取該材料但失敗」等。記協昨發聲明指出,按兩家傳媒接獲的入稟狀,並無清楚交代需向傳媒索取新聞材料的理由,難令公眾及傳媒信服今次行動是符合公眾利益。
法例列明多項條件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84條列明,申請須符合的條件有10多個,除了相關新聞材料相當可能對調查有重大價值,或成為有關證據,更要符合「已嘗試用其他方法獲取該材料但已失敗」、「有合理理由相信作出該命令是符合公眾利益」等要素,才可能成功申請交出令,命令管有指明新聞材料的人交給申請人。
記協指出,條例已規定執法機構在哪些情況下,才可向法庭申請命令取得新聞材料,是次入稟狀卻無清楚交代傳媒要交出原始材料的理由,難令公眾及傳媒信服今次行動是符合公眾利益。
此外,法例限定執法機構只須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人已犯「可逮捕罪行」即可申請,記協約在九年前已要求當局修例,提高申請門檻成「可逮捕的嚴重罪行」,惟至今未改。
據了解,廉署入稟高院,乃根據律政司提供法律意見申請新聞材料交出令,因認為這是「最佳取證方法」,避免刊載、播放的內容經過修改、剪接。消息又稱,有廉署中人認為,是次做法比以往手執搜查令直接登門搜證更「文明」,因為仍須經過法庭把關,作出裁決,可在公眾利益與新聞自由之間作出平衡。
商台指今年5月廉署已要求交出有關錄音檔案,但並無作出配合。馬泉崇攝
事件疑針對劉夢熊 廉署恐成「東廠」
【拆局】
今次廉政公署入禀法院,要求兩傳媒機構交出涉劉夢熊與特首梁政英相關資料,雖然有人猜測與廉署調查梁是否涉賄選有關,但多個消息來源均指,廉署目標並非梁振英,而是曾指控梁「過橋抽板」的前「梁粉」劉夢熊,包括針對劉是否涉要脅特首及妨礙司法公正,政界卻擔心廉署成為政府對付政敵的工具。
調查或已屆最後階段
有熟悉廉署調查情況的人士分析,若今次廉署舉動,與早前有泛民舉報梁涉向劉提供政治利益、交換劉投票有關,廉署根本不用要求傳媒交出採訪材料,大可向劉取證,現在廉署的做法,應是要取得劉夢熊言論完整版本。劉夢熊曾自爆去信梁振英,要他介入廉署針對劉的調查,又指梁「過橋抽板」、「恩將仇報」,更曾揚言會揭梁更多選舉「黑材料」,這些言論均可能令他跌入要脅特首、妨礙司法公正等罪名。
另有消息指出,廉署今次要求傳媒交出採訪材料,顯示對劉的調查已屆最後階段,必須要取得一些法庭信納、不會受控方挑戰可信性的證據呈堂,故才向傳媒索取未經編輯刪節的新聞原始材料。亦有熟悉廉署人士相信,一般來說控方希望證據「越多越好」,所以就算要求傳媒交出採訪材料必引發爭議,廉署亦照規定去做。
但有政界人士擔心,梁任命梁粉白韞六做廉政專員,早令人關注廉署會否淪為打擊異己的「東廠」,若真的為檢控劉而不惜損害新聞自由,迫令傳媒「合作」,必引起社會更大恐慌:「劉夢熊係揭梁振英黑材料,但冇話要對佢人身安全不利,若果因為咁控告劉夢熊,會令人覺得係政治報復。」
但消息人士強調廉署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84條(1)及(2),向法院提出有關申請前,有要求商台自行提供材料,但商台未有理會,只叫廉署到網站下載,然而不論是要脅特首還是妨礙司法公正,均涉重大公眾利益,所以才向法院提出有關要求。
《蘋果》記者
警方早前傳召無綫新聞部助理採訪主任何永康就燒區旗案作供。
警召記者上庭作供 傳媒淪檢控工具
【本報訊】執法機構視傳媒為檢控工具的意圖越趨明顯。今年6月,法庭處理社運人士古思堯及馬雲祺涉於去年在中聯辦外企圖焚燒區旗的案件期間,警方不僅向無綫電視索取事發當日的新聞片作為證物,更加罕有地傳召負責採訪的無綫新聞部助理採訪主任何永康出庭作供,迫令記者成為檢控工具。昨日又到廉政公署向傳媒機構索取新聞原材料。
損獨立客觀形象
燒區旗案審訊期間,控方以無綫電視提供的新聞片作為證物,並傳召何永康作供。何在宣誓作供前,曾向裁判官杜浩成要求豁免作供,擔憂會影響自己以至新聞界的獨立及公正專業操守。惟杜拒絕,認為涉案新聞片已公開,毋須考慮保密問題,而記者與其他行業一樣,如法律上有要求就必須上庭作供。事件引起香港記者協會及學者不滿,認為會損害新聞界獨立客觀的專業形象。
警方強行索取新聞片亦早有壞先例,在1989年,警方曾要求本港電視台提供一宗警民衝突的影帶,遭電視台拒絕。不過警方隨即申請法庭搜查令,成功向無綫電視及亞洲電視取得錄影帶,當時兩台均就警方做法表示不滿,批評警方有違新聞自由。
2013年8月7日 星期三
記協聲明:廉署要求傳媒提供原始新聞材料極不恰當 (「香港記者協會」,07/08/2013)
香港記者協會(記協)不滿廉政公署透過律政司向高等法院申請法庭命令,要求商業電台及陽光時務週刊提供原始新聞材料,本會認為廉署的做法極不恰當,嚴重影響新聞自由,公眾將不再信任新聞工作者的獨立性,認為記者不能保障消息來源的身份,保密資料被洩露,公眾日後不放心向記者「爆料」,削弱公眾知情權。
廉署的入稟狀列明,要求陽光時務週刊交出第40期刊物,亦即今年1月24日有關劉夢熊訪問的新聞資料,包括筆記、錄音及錄影。另外根據入稟狀,廉署要求向商台交出今年1月24至25日在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播出的劉夢熊訪問的原始版本及未經剪輯的電話訪問,商台表示曾於五月收到廉署的索取要求信件,但基於新聞同業操守及慣例,沒有配合廉署的要求。
本會必須指出,香港法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規定執法機構在哪些情況下才可向法庭申請命令以取得新聞材料,包括「作出該命令是符合公眾利益」及「已嘗試用其他方法獲取該材料,但已失敗」等,不過本會未見入稟狀清楚交代,傳媒機構要交出原始新聞檔案的理由,難以令公眾及傳媒信服今次的行動是符合公眾利益。
本會強調,廉署的做法極不尋常,令人質疑當局是希望藉此形成慣例,以便迫使新聞工作者成為執法機構的調查或檢控工具,置新聞操守和自由於不顧。本會指出,保護消息來源是新聞工作者的基本守則,確保受訪者提供的資料不會外洩,交出原始新聞檔案,只會破壞公眾對傳媒的信任和信心,損害公眾知情權,甚至影響香港的資訊中心地位。
香港記者協會
2013年8月7日
廉署的入稟狀列明,要求陽光時務週刊交出第40期刊物,亦即今年1月24日有關劉夢熊訪問的新聞資料,包括筆記、錄音及錄影。另外根據入稟狀,廉署要求向商台交出今年1月24至25日在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播出的劉夢熊訪問的原始版本及未經剪輯的電話訪問,商台表示曾於五月收到廉署的索取要求信件,但基於新聞同業操守及慣例,沒有配合廉署的要求。
本會必須指出,香港法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規定執法機構在哪些情況下才可向法庭申請命令以取得新聞材料,包括「作出該命令是符合公眾利益」及「已嘗試用其他方法獲取該材料,但已失敗」等,不過本會未見入稟狀清楚交代,傳媒機構要交出原始新聞檔案的理由,難以令公眾及傳媒信服今次的行動是符合公眾利益。
本會強調,廉署的做法極不尋常,令人質疑當局是希望藉此形成慣例,以便迫使新聞工作者成為執法機構的調查或檢控工具,置新聞操守和自由於不顧。本會指出,保護消息來源是新聞工作者的基本守則,確保受訪者提供的資料不會外洩,交出原始新聞檔案,只會破壞公眾對傳媒的信任和信心,損害公眾知情權,甚至影響香港的資訊中心地位。
香港記者協會
201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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