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3日 星期日

《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兩場諮詢會上 有學者及傳媒提建議 (《華僑報》,13/10/2013)

 【專訪】由新聞局主導的《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的文本諮詢,昨日分別於上午舉行唯一一場公眾諮詢會及下午傳媒的專業界別最後一場諮詢會,有與會者憂慮和質疑相關修訂草案加重對傳媒處罰及減少保障,將不利新聞自由和會導致削弱傳媒監督能力,亦不利「陽光政府」構建,以及影響澳門對外形象。

 在上午的公眾諮詢會上,兩位發言市民是澳門大學教師仇國平和林玉鳳。

 首先發言的仇國平指出,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把現時《出版法》保障新聞自由的第三十四條初犯者以罰金代替監禁以及規定兩種情況下「不罰」的條文刪除,又加重了一些罰則如規定傳媒觸犯刑法要面臨加重三分之一刑罰。如果這些修訂建議如獲接納,有可能對新聞界產生寒蟬效應,不利保障新聞自由,影響建立陽光政府,高透明度施政的建立。

 對於為何加重對觸犯刑法的傳媒三分之一刑期,當局解釋因為新聞界的影響力較大,憂慮影響公眾利益。但仇國平反駁指出,對於公眾利益有影響力的,還包括高級官員、行政委員及立法議員、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大社團負責人等,「既然現行法例不會對上述人士在違法後加重刑罰,在人人平等原則下,新聞工作者就不應面對加重刑罰的風險。」 仇國平並建議:一、保留現時的出版法第三十四及三十六條,維持現時對新聞自由的保障。

 二、取銷加重三分之一刑罰的規定。

 三、暫時凍結有關禁止報道政府機密的條文,直至政府完成保密法或資訊公開法的訂定為止。

 林玉鳳則認為,建議草案刪除了設立「出版委員會」和訂定《新聞工作者通則》的條文後,理應同時增加條文規定由新聞界自行設立類似出版委員會的組織,以及規範媒體需自行制訂相關約章如編輯守則和編採指引等內部文件。她又以之前選舉期間被「論盡媒體」不實報道而嚴重影響其聲譽為例,強調需要有在法律渠道外的投訴機制,讓受損害者得以取回公道。

 在下午的專業界別諮詢場,發言的六人中多數關注建議草案規定新聞工作者在四種情況下,接近資訊來源的權利被中止。而前線記者指出,相關規範將對新聞採訪自由和言論自由造成妨礙,影響公眾知情權,以及不利傳媒監督等。其中有意見建議刪除第五條第二款B項「有權限的實體視為國家機密的事實和文件」,因為在現行國安法已有嚴格規範;以及刪除C項「法律規定為機密的事實和文件」,理由是政府的文件或事實,正是傳媒取得資訊的重要來源,尤其可能涉及不法、不規則及不合理之事。再者,現時政府並沒有專門的保密法下,政府憑甚麼原則來將某些文件或事實列為機密?此外,現時政府部門濫用機密文件的情況相當普遍,許多文件上蓋個機密的章,傳媒長期都難以向政府部門索取公眾有需要知情的資訊。

 有傳媒亦批評草案保留加重刑罰的條款,但刪除保障傳媒的條文,質疑當局的修訂草案有雙重標準。前線記者建議刪除第二十六條「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條款,指出當中規定傳媒若「損害受刑法保護的法益之行為」,就即屬觸犯刑法。然而,受刑法保護的法益甚為廣泛,這將令傳媒動輒得咎,以導致處於如蹈水火的艱險處境,以至如履薄冰般戰戰競競的狀態,實不利於新聞自由。

 前線記者亦同時建議刪除第二十九條「主刑」,指出該條款規定傳媒如果觸犯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時,其處罰是刑法的法定刑加重其最高度的三分之一。這樣處罰極為嚴苛,完全不合理。事實上,刑法對每項罪行,都有其明確的刑幅,如果傳媒觸犯了相關罪行,那就依照該刑罰,由法官作出適合的量刑,但為何對傳媒卻要罪加一等作出更高刑期的處罰呢?在傳媒頸項架上這把刀子,用意何在?加重刑罰的理據是甚麼呢,是否要藉此警告傳媒不得亂說亂動嗎?

 意見還認為,出版法中第三十四條有關對初犯者給予「以罰金代替監禁」、第三十六條規定兩種情況下對傳媒「不罰」這兩條條文是作為對傳媒保障的條款,更是原有出版法立法原意的原則性條款,即與為確保出版自由的宏旨攸關,故應該保留。◇



陳致平稱《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 並無只加重處罰及刪減保障

 【專訪】就傳媒和出席諮詢會市民對《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存有削減新聞自由等種種憂慮和質疑,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昨一再重申,建議草案並沒有只增加對傳媒加重處罰及刪減保障;又強調建議草案是「繼續體現法律保障新聞工作者權利的精神和原則。」 新聞局就《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的諮詢文本,昨日上午和下午分別舉行唯一一場公眾諮詢會和傳媒專場最後諮詢會,有與會者對建議草案會否導致削減新聞自由及公眾知情權等問題存有憂慮和質疑。就此,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昨反覆作了與之前同樣基調的說明。

 對於《出版法》第五條、接近資源的自由」,陳致平指這條款是訂明了新聞工作者享有的權利,是資訊權的保障,與是否報道資訊無關。這個條文在充分確保新聞工作者接近資訊來源的自由的同時,亦考慮與其他層面的權利及利益的平衡,故在第二款說明了四項情況下,行使接近資訊來源的權利界限;換言之,在此四種情況下,新聞工作者不可要求取得資料及文件的內容。「必須再要強調的是,第五條只是訂定新聞工作者行使接近資訊來源的權利,與是否報道資訊、報道會否引起問題等完全沒有關係。」 他亦強調,機密文件的定義十分嚴格,必須有法律基礎,而非建基於個人的意願或決定。至於第五條第二款當中界定的涉及國家機密的文件是受《維護國家安全法》相關內容規定。他還進一步闡釋稱,國安法不是針對傳媒。而傳媒若取得國家機密,可以基於公眾利益作出報道。

 對於同一條款有關規定屬政府機密文件的情況下,傳媒接近資訊來源權利就被中止問題。陳致平指出雖然澳門現行沒有一個單一法律界定資料要保密,但是相關規定已散見於不同的法律法規、政府部門的組織法等等。政府人員在處理資訊發放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不能隨便提供,也不能任意以「機密」為由拒絕提供,必須有法律基礎。

 對於原法第二十九條「濫用出版自由罪」,在建議案修改為第二十六條「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陳致平解釋,只是改了名稱,而這個修訂只是法律技術用之調整,條文主體內容並無改變,這都是聽取了政府法務部門意見後才作出的。他又強調,這項條文是適用於所有人,並非只針對新聞工作者,任何人只要是透過出版品作出違反受《刑法典》保護的法益的行為,而又被法官判定有罪的話,就要按法律受到刑罰。

 至於建議草案刪除原法第三十四條對初犯罪「以罰金代替監禁」及第三十六條對傳媒在兩種情況「不罰」的傳媒保障條款,以及第三十五條「事件真實性的證明」。陳致平指相關處理,亦是聽取了法務部門的專業意見。他又強調,這幾項條文提供的保障並非只局限於新聞工作者,而是適用於所有人,由於《刑法典》中已設立了這個制度,故此,《出版法》無需再另行提出,無須重覆內容。這幾項條文在《出版法》中被廢止,並不影響所有人在這個權利和保障的行使,因為《刑法典》已清楚列出相關安排,明確訂明了「不罰」、「罰金代刑」等這套保障制度。近日聽取了有部分傳媒對這幾項條文的意見和關注,就此新聞局會進一步與法務部門溝通和研究。

 另一方面,《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的公眾諮詢將於本月二十五日截止,當局希望公眾和業界透過網頁、傳真和電郵等途徑表達意見。陳致平表示,期望透過是次諮詢,集思廣益,繼續完善修訂《出版法》草案文本內容。諮詢期結束後,局方將會分析整理諮詢過程中收集的意見,編製諮詢總結報告,並會按照《公共政策諮詢規範性指引》規定公佈總結報告。草案經修訂後,將交由相關法務部門跟進及行政會討論,之後再提交予立法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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