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0日 星期四

傳媒促正視部門濫用機密侵犯資訊權 (《市民日報》,10/10/2013)

【本報訊】新聞局昨續就《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收集業界意見,有業界批評,當局口口聲聲指《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更多是保障新聞工作者的權益,卻在草案中刪除部分保障傳媒的內容,有違當局一直聲稱的修法原意。業界質疑當局相關處理做法是政治決定,而不是法律技術問題。此外,現時部分政府部門有濫用「機密文件」的現象,或以機密作檔箭牌拒絕傳媒索取資料,令到法律雖保障傳媒有接近資訊來源的權利,但現實卻「行唔到」,傳媒的正常、合法權利受到損害,促當局正視問題。

新聞局昨午就《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舉行第四場專場諮詢會,收集記者、編輯意見。會上,業界再度表達對《出版法》修訂草案第5條、第29條、第34條等條文內容的憂慮。

有傳媒批評,草案第5條規定,新聞工作者有權接近資訊來源,該等資訊包括來自政府機關、公共行政當局、公共資本企業、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其機關佔多數出資額的公私合資企業,以及經營公產的企業,即公共工程或公共服務的承批人;但以下4條情況權利會被中止,包括在司法保密中的程序、有權限的實體視為國家機密的事實和文件、法律規定為機密的事實和文件、涉及保護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私隱的事實和文件。相關條文雖規範傳媒有接近資訊的權利,但近年一些政府部門有濫用機密印章的情況,隨意以機密作檔箭牌拒絕傳媒索取資料。更甚者,有開會信函也蓋上機密印章;當傳媒公布的資訊涉及這類「機密文件」時,可能會被政府部門司法追究,而傳媒是否有罪最後雖由法官判決,惟有關法律程序對當事人造成很大困擾。

籲保留兩條保障傳媒條文

法律雖保障傳媒有接近資訊來源的權利,但現實卻「行唔到」,政府部門濫用「機密文件」印章對傳媒獲得政府資訊造成很大阻礙,同時也損害傳媒正常、合法的權利。業界關注既然法律保障傳媒享有該權利,為何草案中沒有列明政府部門違反該條文時的責任或處罰?

也有傳媒憂慮,在第29條對於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的科處刑罰方面,除按《刑法典》科處外,涉竊取國家機密、煽動叛亂罪等罪等,還要根據《出版法》加重最高三分之一刑罰,質疑對新聞工作者是否太過嚴苛?當局相關處理做法是政治決定,而不是法律技術問題。另外,當局亦刪除原有法律中兩個對新聞工作者的保障條款,包括第34條的對初犯者「得以罰金代替監禁」,以及第36條明文規定有兩種情況下對傳媒「不罰」,即第一種情況是「對被責難事件能提出可被採納的證明」;第二種情況是「在宣示判決前,就被控的誹謗或侮辱罪向法院解釋,而被害人或代表其告訴權的人士認為滿意並接受時。」而當局解說刪除這兩條條文的理由是,因為在《刑法典》已有規定,惟他們對此不認同,因《出版法》法律位階高於《刑法典》,法官判刑時會按《出版法》規定,故促請當局保留上述條文,履行修法是為更好保障新聞工作者的承諾。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