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9日 星期一

政府須定義部門公布項目 (《市民日報》,29/07/2013)

  【本報訊】本月初有3名精神病人突然從仁伯爵醫院精神科病房出走,衛生局在找回病人後才向傳媒通報事件,澳門大學傳播系助理教授林玉鳳認為,從公眾協助找回病人治療、醫院監管漏洞等層面而言,政府都應該主動公布事件,她建議政府重新幫助每個部門定義清楚甚麼需要公布。

  林玉鳳接受訪問時表示,政府部門決定甚麼需要公布時,應平衡公眾安全及專業需要。她舉例稱,警方在偵查案件時不應公布內容大家都會接受,而今次事件中精神病人在進行偵查時,暫時不公布都可以,但在確定其破壞保安系統、走出醫院又未能找到的時候,公眾不知病人處於甚麼情況,在公眾協助尋回病人接受治療的層面而言,都需要向傳媒通報。

  局方事後解釋「病人並非強制治療,有權隨時離院,向傳媒通報後有可能影響其病情」,她認為,病人在住院期間出現有關情況,也反映醫院可能存在看顧或監管漏洞。她表示,公布病人的病情或任何私人的細節可能影響其治療,但只要不公布病情或涉及私隱的事宜,都應主動公布有人破壞系統出逃等消息。

  涉媒體監督政府公共行為要通報

  「我們要知道有這件事,社會需要監督醫療系統如何處理病人的問題,所以政府有必要檢視與不同部門商討列明哪些是恆常需要通報的項目,要做確定。」

  她又指出:早前發生嫌疑人在山頂醫院逃走時跌死的事件,涉及山頂醫院的事件不止1次,反映發言人機制可能沒有統一的規則,她認為,牽涉政府自身的監管責任,醫院的看顧責任、公共安全等媒體可以監督政府公共行為的事件,都要通報,建議政府現時應重新幫助每個部門定義清楚甚麼需要公布,具體項目需要重新定義。

  至於有衛生局發言人在回應傳媒查詢時竟然表示「鍾意點寫就點寫」,她認為這是很情緒式的反應,發言人應接受更多培訓面對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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