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日 星期四

兩法修改 社會未經充分討論 強作民調沒意思 (《正報》,01/12/2011)


【本報訊】政府強行修改《出版法》、《視聽廣播法》,由新聞局聘請一間公司展開商議式民調,備受批評和質疑。雖然,該公司一而再發出新聞稿,宣傳其民調有何優點云云,然而,澳大傳媒系副教授劉世鼎指出,非常專業的、複雜的議題不適合展開民調,反而,更需要是讓社會,尤其是業界的公開廣泛討論。他也指出,外國已對民調有很多批評,原因是它容易被政治和經濟利益操控。

不是所有議題都需做民調

新聞局以三百五十多萬元委託易研方案 (澳門) 有限公司進行修改《出版法》、《視聽廣播法》的商議式民意調查,已有傳媒團體發出聲明反對。澳門大學傳播系副教授劉世鼎昨日接受訪問時指出,進行民調之前需要先釐清議題的本質和內容,非常專業的、複雜的議題可能不太適合展開民調。他說:「不是所有的議題都能夠拿來做民調,不是所有的議題都需要做民調。」

「這麼重大的,牽涉到《基本法》第二十七條所保障的言論的自由,表達自由的問題,我們需要社會各界對法例的問題,有充份的透明的訊息,而且,要讓公眾要事先去討論,去表達不同的看法。」劉世鼎注意到,在十二月四日的商議式民調舉行前,社會就修法的實質討論較少。他說:「未有經過意見的陳述,不同意見的交換,甚至是討論、辯論,真正的問題沒有辦法浮現。」

學者對「實驗室方式」民調有保留

是次商議式民調的進行是參加者閱看一份「平衡資料」後填寫一份問卷,經過六小時的小組討論和大組答問後,再次填寫同一問卷,加上午飯及其他行政程序,九個小時不能離開舉行民調的學校。對於短時間的、實驗室方式的民調的效果,劉世鼎有所保留,他認為,商議式民調「可能沒有辦法,真正把不同的意見能夠有效的反映,也不能把意見的深層意義挖出來。」

要業複雜議題問民眾會得何結果

新聞局早期的公布指出,政府將會因應首階段的方向研究結果 (文獻研究、民意調查) 草擬法律文本。劉世鼎質疑:「非常專業的問題,牽涉到非常法律的問題,去詢問一般的民眾,這樣得出的結果,是不是有效?這樣的結果是不是能夠拿來作為一個參考,甚至是修法的一個依據。」他提醒:「如果民調變成一個唯一的施政標準,就會出現很大的爭議了。」

民調易被政治經濟利益操控

劉世鼎表示,涉及傳媒工作者和機構負責人的法例,很重要的是先了解他們的不同看法,因為,相關法例正是約束他們。他也指出,民調確是國際時常採用的方法,但是,各國已有很多批評指出,「民調容易被政治和經濟利益操控」,民調的公正性在外地受到很大的質疑。他指出,在外地,每個政黨,每個團體,每間公司都會用自己的方式展開民調,得到自己想要的結果。


林玉鳳:保障不能少於現在
【本報訊】政府在未公開廣泛諮詢新聞界的情況下,強行啟動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的進程,澳門大學傳播系系主任林玉鳳指出,最重要的原則是修法後的保障不能少於現有的。不過,她認為,除了小修不合時宜的條文外,似乎未有需要大幅度修法。她也指出,參照外國的新聞史,業界起初成立新聞評議會只是為了自我提升質素,不是由於有意見要求監管新聞界而成立的。

澳門大學傳播系系主任林玉鳳指出修法的最重大的原則:「一定是在修訂法例之後,對新聞自由的程度、對出版的保障不能少於原來法例的規定。」她強調,若現時已有的保障在修法後被收緊,那是不能接受的。她指出,現時的法例引用較為寬鬆的歐洲標準,但是,也有一些條文 (如:冒犯澳督等) 跟不上時代,所以,實在有需要小修改,又稱「文本更新」。

「我們沒有一個全民關注的案例,涉及新聞工作者的不當手法。糾紛有沒有?有,有不少的。我覺得那些糾紛需不需導致修改法例呢?似乎是未需要。」林玉鳳表示,本澳又沒有「狗仔隊」,又不流行外國小報的不道德編採手法,故沒有很大需要。她指出,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典的條文內關於誹謗等罪行,為新聞界是較嚴苛的,對新聞自由造成較大影響。

新聞評議會沒需要可刪除

按了解,將要展開的修改《出版法》民調的三大主題之一是要否設立監管的委員會。林玉鳳指出,官方色彩的委員會的最大問題,是不知道官方何時利用委員會來打壓異見者和不服從的機構,令他們喪失監察政府的功能。林玉鳳說:「當年,就算政府放在《出版法》附則的新聞評議會,如果經過很多年,我們沒有成立,又覺得沒有需要,現時又覺得官方的不適宜的話,那就在修法時把它刪除。」

評議會目的自我提升非監管

林玉鳳指出,外國新聞界組織評議會,是基於行內競爭激烈而出現不規範情況,其時,業界人士為了重新贏取公眾的信任,便草擬、公布及遵守同業守則。她強調,那類組織的起始是「基於傳媒主動提高自己專業素質而做的,不是基於有人覺得要監控,是行業自我提升的工作」。她表示,有些美國的大型傳媒機構不加入評議會,自行制訂記者守則,工作者受到公司內部監管。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