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7日 星期三

亞視財經節目見廣告式訪問 涉違廣播例 兩高層辭職導火線 (《明報》,07/09/2011)

雷士照明董事長吳長江(左)接受亞視廣告雜誌節目《走進上市公司》主持殷莉(右)訪問,部分內容和畫面則被放到新聞部製作的《理財博客》節目中播放,該時事節目中清楚見到「雷士照明 照耀全球」充滿宣傳味的布景板。(亞視《理財博客》畫面)

【明報專訊】本報獲悉,導致亞視新聞部兩高層憤然辭職的,除無法阻止誤報江澤民死訊一事外,另一導火線是有償訪問疑入侵了時事新聞節目。近月最少有3間上市公司在成為亞視廣告雜誌式節目《走進上市公司》的報道對象後,有關訪問片段亦出現在殷莉主持的《理財博客》財經時事節目內。兩名新聞學者均認為此舉有違反廣播條例「電視節目守則」之嫌(見另稿)。

有公關界向本報披露,亞視曾開價,指若肯贊助29.6萬元,便可獲《走進上市公司》訪問及製作成10分鐘節目並播出10次,就算要求部分訪問出現於時事節目都「有得傾」。

立會邀王征解畫

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主席黃毓民昨稱,會邀請亞視大股東王征到立法會,解釋亞視連串風波,委員劉慧卿則指若有償訪問真的入侵新聞節目乃「好差」,她促請亞視員工挺身向廣管局投訴。

廣管局回應稱,暫未收到《理財博客》涉嫌加插廣告雜誌資訊的投訴,但指據《電視廣告守則》,不得把廣告材料加入新聞片內,另廣告與節目兩者必須有明顯區別,確保觀眾不會混淆。亞視發言人區先生昨承認,《走進上市公司》是在廣告時段播出的廣告雜誌式節目,他未有回應是否上市公司願付贊助費就可受訪,但強調亞視一切做法均符合廣播條例規定。

雷士照明發言人稱,公司參與《走進上市公司》節目,只是一般訪問,未給予該台酬勞,亦沒有在該台投放廣告。

亞視:做法符廣播條例

亞視新聞及公共事務部高級副總裁梁家榮及副總裁譚衛兒先後請辭,據本報獲悉,其中一個導火線就是受贊助的節目訪問懷疑入侵財經時事節目《理財博客》,關鍵人物是財經主播殷莉。殷莉同時是《理財博客》及廣告雜誌《走進上市公司》的主持,她近月在《走進上市公司》訪問了雷士照明及其董事長吳長江後,一段長逾4分鐘的吳長江專訪,其後出現於7月21日的《理財博客》內,引起亞視新聞部關注,而之前已兩次發生類似事件,分別涉南亞礦業及另一上市公司。

有了解亞視內部的人士指出,新聞部員工關注兩點,其一是受贊助節目的訪問片段若插播於時事節目,已可能違反《電視廣告守則》,其二是有份負責約上市公司做訪問的主播殷莉,若曾談及贊助問題,更可能有利益衝突。據悉梁家榮及譚衛兒得悉此事後曾「喝停」插播做法,並要求管理層解釋,但未獲滿意回覆。

廣告牌前訪問 或涉利益

本報翻看7月21日《理財博客》,見雷士照明董事長吳長江在「雷士照明 照耀全球」布景板前接受訪問,長約一分鐘的訪問不斷讚自己公司「有實力、有品牌,負責任」。記者昨曾致電給殷莉,欲求證她邀約訪問者曾否談過贊助及會否有利益衝突,但她只覑記者改問亞視公關。她重申《走進上市公司》及《理財博客》兩節目有清楚區別,《理財博客》被指插播《走進》片段,她指是誤會。

2007年負責聘請殷莉的亞視前任高級副總裁關偉接受查詢時稱,當年聘請殷莉為高級記者,未有要求她需要接觸客戶「兜生意」,他形容當年認識的殷莉「幾肯學№,肯學新知識」。

明報記者


廣告不標明 學者指踩界

【明報專訊】對於亞視早前將4分鐘廣告雜誌訪問片段,放入新聞部製作的財經資訊性節目《理財博客》播放,廣管局表示,至今未有接獲投訴,但亦未回應會否跟進。兩名學者認為,將如廣告的廣告雜誌片段加入資訊節目,而未有向觀眾交代,這種做法已觸犯《廣播條例》,促請廣管局全面檢討商業贊助節目方式,包括冠名贊助。

受廣告商控制 編輯乏自主

港大新聞與傳媒研究中心總監陳婉瑩指出,亞視在時事節目「植入」廣告製作片段「絕對是踩界」,沒人反對贊助節目或登廣告,但問題在節目內沒有標明該片段是廣告,造成「魚目混珠」;而編輯明顯在事件上缺乏自主權,令節目內容被廣告商控制,影響新聞部公信力。

浸會大學新聞系助理教授杜耀明認為,若該節目由新聞部製作而未有註明屬贊助,很有可能已觸犯《廣播條例》,「新聞不能加入廣告元素,舉例說無铫節目《財經透視》亦屬新聞資訊性節目,但編輯要自主,贊助商對內容沒有話事權」。

學者促檢討冠名贊助

他指出,內地不少節目對加插廣告或贊助較寬鬆,亦會要求記者「兜生意」,但在香港聞所未聞。而現在不少節目獲冠名贊助,他說,這安排下不能排除傳媒機構在內容上會「避重就輕」,避免得失客戶,廣管局亦應對此種種作全面檢討。

有「傳媒教父」之稱的無铫新聞部前主管黃應士表示,當年他在無铫工作時,即使公共事務部製作的資訊節目,他亦從不讓下屬接觸客人,「這是市場部工作,劃得好清,不能干預新聞自由」。

亞視前任高級副總裁關偉則表示,未看過有關片段故不能評論,若節目內容具廣告或宣傳成分,記者或編輯應作平衡報道,不應只宣傳機構。


受贊助須清晰交代

【明報專訊】廣管局對持牌機構的新聞節目有嚴格規定,根據《電視節目守則》第9章,持牌人必須持平、客觀、講事實,新聞部應獨立運作,不得接受贊助,不得把廣告材料當新聞播送,否則屬違反《廣播條例》。

根據《守則》第9章,時事節目可獲贊助,但必須清楚交代,在節目片頭或片尾,以畫面或聲音交代贊助聲明,如現時無铫節目《財經透視》、亞視《投資中國》等都採這種冠名贊助方式;但節目「絕對不可以受廣告報酬影響而播出該等材料」。

至於電視劇集中使用贊助產品,亦須根據廣管局的《廣告標準》,展示贊助產品必須配合編輯需要、不會干擾觀賞趣味、不令人覺得牽強。今年3月,無铫曾在節目內展示冰皮月餅品牌,包括不斷挽覑品牌手提袋,變成純宣傳,被廣管局警告,屬違反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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