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日 星期四

學者:修法民調沒討論下開展惹質疑

【特訊】對於政府提出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傳播系副教授劉世鼎認為,政府沒交待修法的動機和理念,一般市民對有關法例的內容亦不甚瞭解,而政府更沒有與直接受這些法例規範和約束的新聞工作者進行討論,因此對政府開展民調收集修法意見表示質疑。

政府須解釋
修法動機及理念

政府委託機構開展關於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的商議式民調,劉世鼎認為,從好的方面來說,是反映政府在意社會意見,是聆聽和重視民意的表現。但現時社會上有疑慮,指政府沒有交待是次修法的動機、原則和想法,亦沒解釋為何要以民調作為立法基礎,公眾因此不清楚修法的理念和方針。他認為,政府應就上述問題作充分解釋,掃除公眾特別是新聞工作者的疑慮。此外,他亦質疑一般民眾在不瞭解相關法例的內容和修法動機下,可如何表達意見?

以民調作單一立法基礎風險高他認為,進行民調前必須讓公眾瞭解議題內容,在沒有充分訊息和討論的情況下進行民調,甚至以民調作為立法施政的單一基礎,風險很高。他相信政府是有心推動本澳新聞行業發展,但認為在選擇收集社會意見的方法時,應考慮其代表性和認受性。他指,短時間、實驗性的民調,恐怕不能反映不同意見和深層次意見。民調最大的局限是缺乏深度討論,而且抽樣方式、問卷題目設計、受訪者數字及統計資料分析,均會影響結果。國外已有許多對民調的批評,包括會受政治經濟利益左右,無法保持中立客觀等。

社會缺乏長時間公開討論

他又指,不是所有議題都適合或需要開展民調,有些具專業性和複雜性的議題,則不宜以民調收集意見。是次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涉及出版、傳播活動、新聞自由等議題,政府更重要是瞭解新聞工作者的意見和想法,因為他們是直接受到這些法律規範和約束。此外,社會亦需要長時間公開討論,表達不同意見,但現時有關討論工作是缺乏的。他建議政府藉著是次提出修法的契機,與新聞業界對現行法例中不合時宜的內容進行討論,形成共識。


林玉鳳:修法原則須確保採訪和言論自由不減 

【特訊】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傳播系主任林玉鳳表示,在修法《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過程中,政府不能作過份主導,建議可參考國際做法,以業界自律代替「他律」,由新聞同業組織自行制定守則和監管,並非由官方設立主導機構。她強調,修法原則是政府須確保新聞採訪和言論自由不會在修法後收緊,對言論出版的保障不能少於原來的法例規定。

言論保障不能少於原來法例林玉鳳認為,在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法前,政府應交待現行法例中存在的問題。事實上現行法例中,有部份條文在回歸後已過時不成立,確實需要更新文本。她認為政府必須承諾,修法的大原則是修法後,政府確保新聞採訪和言論自由不會比以前收緊,對言論出版的保障不能少於原來的法例規定。如修法後對有關權利的保障有所收緊,這是不能接受的。

倡業界自律代替「他律」

對於設立出版評議會及視聽廣播委員會等組織,林玉鳳表示,現時美國、澳洲及大西洋沿岸國家等國際趨勢,都是以業界自律代替「他律」,即由新聞業界自行制定和監管,並非由官方設立主導機構,這有助預防官方透過有關組織箝制新聞自由,她認為本澳可效法有關做法。她又指出,有關組織進行評議及接受投訴的範圍須小心訂定。在外國,一般上述所指的範圍會明確、具體表明某些事例,如只針對侵犯私隱權或不當的採訪手法才接受投訴,且被投訴者均是有關組織內的會員。

對於社交網站的規管,她認為亦難以納入《出版法》或《視聽廣播法》中,目前《刑法典》對誹謗、侮辱等罪名的定義對新聞工作者來說已經非常苛刻,不應再設立由政府主導的監管機構進一步削弱新聞自由。

至於記者工作證問題,她建議可由傳媒機構或同業機構自行為記者製作工作證,而非由新聞局發行。她解釋因記者有別於其他行業,負責監察社會,若要由他人確認身份地位,會容易被排除出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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