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日 星期四

兩法修改焉能倉猝行事 / 林玉鳳認修兩法不應設具官方色彩委員會 自由保障不能少於原法 (《華僑報》,01/12/2011)

【專訪】政府啟動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當中在未經傳媒業界深層討論及社會未清楚議題的情況下,卻由研究團隊進行修法的「商議式民調」。澳門大學傳播系副教授劉世鼎指出,兩法是率涉到基本法二十七條規定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及出版自由的保障,以及每個媒體專業運作和市民表達權的重大議題,不能倉猝行事。並認為,對這重大議題,民調是無法反應不同理念和深層意義,也不能取代傳媒業界討論及辯論。他亦提醒,小心民意結果是可以被操控的。

 顯然,對於修改兩法這個重大議題的程序,理應先在傳媒業界進行廣泛和深層討論,但現在當局做法卻並非如此。劉世鼎形容,在社會對訊息不清楚下做民調。這就俗語指的矇上眼睛,誠如瞎子摸象方式來進行,「可能達不到施政單位期望的效果」。

 他指出,修改兩法的一個很重要環節是先要了解傳媒工作對兩法的看法,因為這群人是直接受法律約束的,故要「先聆聽新聞工作者的深層意見,而這些意見中可能有不同意見。」 劉世鼎強調,新聞工作者對兩法的意見很重要,他們如何看待這個殖民主義遺留下的產物?一般民眾是不了解的,問他們能夠提出甚麼意見呢?相關部門如果真的要修法,首先要說明清楚初衷、動機,用理由來說服社會各界修法的必要性。其中很重要的是去瞭解新聞傳媒工作者的想法,因為他們是直接受到這些法律規範的人,他們怎麼想的、有甚麼意見,需要開誠佈公討論。我們不要再重蹈過去澳葡政府的覆轍。

 然而,現在當局是在未經業界深層討論以至辯論的情況下,就進行「商議式民調」。劉世鼎指出,「不是所有議題都拿出來做民調,不是所有議題都需要做民調。」有些很專業和非常複雜性的議題,就不太適合用民調方式處理。而以今次修改兩法議題,劉世鼎認為,民調無法反映不同理念、深層意義;亦不能取代討論及辯論。

 他指出,政府部門委托民調,從好的方面來說,是想瞭解民意。但是在沒有充分的訊息和討論的情況下,進行民調、甚至把民調用來作為立法施政的單一基礎,風險很高。一般民眾不知道法條內容、修發動機、還有新聞工作者的意見,如何能發表看法、表達贊同或不贊同?民調機構將收集到的意見量化,得出一大堆的數字,但每個數字背後都有很多局限,最大的局限就是缺乏深度的討論。民調的抽樣方式、問卷題目的設計、受訪者的意願、以及統計資料的分析,都會影響到結果。還有一個疑慮,就是民調無法深入瞭解受訪者的深層意見,還有表達意見的背景因素。更別說對那些拒絕接受訪問者,民調能知道他們的意見嗎?所以民調不應該取代討論、不同意見的辯論,成為唯一的標準,因為這個風險是很高的藉由公開討論、辯論,可以呈現出不同的看法、以及深層次的意義,這是民調做不到的部份。

 另方面,即使就兩法進行民調,劉世鼎認為,在進行民調之前也需先釐清議題本質,以及需要時間讓社會對相關法律有充分了解及足夠透明度,以及進行討論、表達不同看法,「但這個程序現在似乎沒有進行,討論也沒有。」他表示,相關部門有必要解釋清楚修法的基本理念、原則和動機,「因為這是對社會負責任的最好方式,是清除社會疑慮的最好方式。」 至於民調又是否真正表達民意呢?劉世鼎提醒,在國外,已經有許多對民調的批評,包括會受到政治經濟利益的左右,無法保持中立,這也是為甚麼一個國家會有好多機構、公司做的民調,因為民調結果是可以被操控的,每個政黨、公司都在做對自己有利的民調,結果就是不客觀了。這也反映出一個問題,就是民調到最後,可能是用來製造、引導民意,而不是忠實反映民意的手段了。

 再說,今日得到的數字,不等於明日不變。因此劉世鼎指出,不宜單憑一次討論得出的民調結果,就斷定修法內容。政府必須提出充分的理由來說明為甚麼要用這種方法。

 劉世鼎表示,其實政府今次啟動修改兩法是一個與傳媒業界及社會進行充分溝通的好機會。但現在是沒有經過意見陳述、意見交流、意見討論以至辯論,真正問題還沒有全面浮現。他認為,兩法有許多問題,這當中兩法是由澳葡政府制定,其中在處罰條款方面,特別是針對誹謗及冒犯當局的部分是有爭議的。而現在澳門已是回歸,受著基本法保障,那就不應用過去方法來看待傳播新聞領域,而應該向前看,「應利用這個機會,社會各界和傳媒工作者展開實質地對問題本質討論,對落伍不合時宜條款的討論,而這部分透過短時間用實驗方式的這個民調,恐怕無法達到這個效果的。」◇


林玉鳳認修兩法不應設具官方色彩委員會 自由保障不能少於原法 

  【專訪】澳門大學傳播系學者林玉鳳表示,政府提出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不能少於現時法律對新聞和言論及出版自由以及採訪權等保障程度。她亦指出,不應設立官方色彩的出版委員會和廣播委員會,修法應刪除相關條款。

 林玉鳳認為,政府提出修改兩法時是有需要先向公眾交待修法的必要性,就是在現行相關法律中存在什麼問題。她認為,檢討修改兩法應針對不合時宜部分,譬如出版法中規定不可對總督冒犯的內容在現時已不成立。

 林玉鳳強調修改兩法的重要原則是,重新修訂法律對新聞和言論及出版的自由保障程度不能少於原來法律的規定,「我覺得這是最大原則。」她認為,現行兩法源自歐洲比較寬鬆標準,而且多年來運行過程亦比較好。「現在已有的保障,無論出版自由、言論自由、採訪權保障等等,如果出現收緊,這是不能接受的。」因此,政府需承諾,修法最終目標對現時享有各項自由是不能少的。

 至於修法觸及是否以法律形式或官方主導成立監管傳媒機構的出版委員會和廣播委員會,一直都是備受中文傳媒爭議。

 林玉鳳表示,這類出版委員會或新聞評議會的組織,在世界許多地方當官方提出時,基本上都遭到傳媒組織抗議,認為不應由政府作主導,應該由業界自律,「即由業界以自律代替他律,而他律就是政府硬性透過法律做一個規定。」而現在包括美國和澳洲等許多國家和地區都是透過業界自律方式,這個方式好處是可防止官方透過這個(他律)方式來達到拑制新聞自由。」當中,以自律方式而設立業界的新聞評議會類組織,在處理投訴主要涉及私隱保護的採訪手法等,而通常是成為評論會成員才會被調查處理,而且本身是已有專業守則。林玉鳳認為,如果傳媒業界組織表明自己能夠自律,以及有本身道德操守守則,其實已經可以了。而如果傳媒團體認為自行規範守則未足夠,那就自行作出修改,「這樣是比較符合新聞專業自我完善的做法,而不需要政府加入做這件事。」 她又指出,現時澳門傳媒並沒有出現什麼,媒體也無狗仔隊,亦沒有外地小報式媒體,故不需官方介入監管。林玉鳳強調,以官方色彩主導的委員會,最大問題我們不知道官方在什麼時候會利用相關委員會來打壓意見者或一些不聽話的媒體,而為此令到媒體喪失了監察政府的功能,「這是最大憂慮,亦是許多地方反對(官方色彩委員會)的最大理由。」 至於政府有意將網上納入規管,林玉鳳表示,美國在九十年代就開始研究,但比較難的是如何對互聯網立法有效規管,美國最終採用方法是以判例作參考,但主要涉及誹諦(但涉公眾利益及善意的就不成立)和侵犯私隱等,而作出處罰亦是採用現行法例。至於本澳情況,若只是技術上將網絡傳媒納入會是比較簡單,但對於非傳媒性質如社交網站是很難納入出版法,「我們現在看不到有成功個案。」林玉鳳亦指出,其實以現行刑法已可對網上犯罪有足夠規管,對網上言論無需立法規管。

 林玉鳳指出,政府對修改兩法不能過於主導,同時須尊重專業意見,「專業的意見是重要的。」她認為,政府應更多與傳媒業界溝通和聽取意見。

 對於修法可能涉及記者註冊制度包括統一發記者證問題,林玉鳳指出,無論政府有何考量,但重要是業界取態。她強調,不贊成由官方發記者證,「我(記者)是監察你(政府),但我的身份需要你確認的話,這有少少問題。」林玉鳳指出,記者是負責監察社會不同的人,如果由他人確認其身份,就容易出現任何一個人被排除在外的問題。她認為,為解決記者採訪需要,可用媒體工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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